这段内容讲述了公司分公司的注销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
这段内容讲述了公司分公司的注销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当公司总部注销时,分公司也应随之注销。如果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应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应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由于总部和分公司是同一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当总部注销时,分公司也应随之注销。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分 公 司 如 何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分公司可以办理注销登记。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三)公司章程;(四)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五)分公司负责人的签署;(六)分公司营业执照缴销证明;(七)分公司有关证明文件应当交回公司登记机关存档。因此,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上述文件,并经过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办理。
这段话重点阐述了分公司注销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当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时,分公司应向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公司章程、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的签署、分公司营业执照缴销证明和有关证明文件应当交回公司登记机关存档。因此,分公司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