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
该段内容描述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具备规定的注册资本,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需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条件。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具备规定的注册资本;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需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条 件 是 什 么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首先,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货币资本,且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其次,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经营的时间、良好的信誉、经营管理能力和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营场所。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具备任职资格,并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也需要满足。最后,还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综上所述,证券公司设立需要满足多项条件,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设立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股东信誉、组织机构、业务人员、经营场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同时还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满足所有条件的公司才能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