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证券公司股东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财务数据和指标需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该段内容讲述了证券公司股东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财务数据和指标需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或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需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
证券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以及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和指标需符合法定标准;2.股东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股 东 资 格 要 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要求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不少于2人,其中半数以上股东应为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半数以上股东应为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东资格要求对于公司成立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若股东资格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者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在设立公司或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确保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股东资格要求对于公司成立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若股东资格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者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在设立公司或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确保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