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和新住所使用证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和新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需要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和新住所使用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也需要提交。
一、公司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若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则需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新住所使用证明。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住 所 所 需 资 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住所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和申请表格,包括: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
(五)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六)印章刻制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七)公司住所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前,公司应当先将相关文件整理齐全,并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以免逾期无法办理。同时,公司也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以避免因提交材料不当而导致的变更失败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和申请表格,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印章刻制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前,公司应当先将相关文件整理齐全,并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以免逾期无法办理。同时,公司也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以避免因提交材料不当而导致的变更失败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