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享有债务连带责任吗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7-01 11:13:18

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二、股东非

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成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七、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份,并承担退还股份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九、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法律另有规定的,可对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是否可以享有股东权益

1、挂名股东是可以享有股东权益;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2、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条件如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等,形式要件如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记载、在工商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等,因此从理论上说,任何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欠缺都会导致股东资格的无法取得。所以,只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文件证明(诸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挂名股东出了资;第二,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上有挂名股东的名字,则不管事实上该挂名股东是否出资,就应该推定为该挂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并确认该挂名股东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公司法》第三十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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