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预约的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企
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预约的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不仅具有公司的基本特征,还具有人合资兼备的法律特征。有限公司的一个特点是集合合作企业的人合性和股份公司的资合性于一体。募集资金的封闭性。有限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只能在股东内部募集资金,有限公司成立时的所有资本来源于所有股东预约的资金财产总结。公司资本不等额。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必像股份公司那样划分为等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也不必按等额股份的整倍数出资,而只需按协议出资,并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人数限制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权转让严格性。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流通或质押。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所有权转让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所有权转让时。其他股民享有优先权。组织机构的筒化性。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与股份有限公司相似,但通常比较简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有的特征
股东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享有一组权利、承担一组义务的人。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产,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只具备部分特征。就各种股东特征的意义而言,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出资证明书只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是证明已经出资的凭证,但股东并不必然持有它;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应是股东,但股东并不是都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上述特征中,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形式特征,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属于实质特征。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特征更有意义,其中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公示性性最强,其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特征。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而其中签署公司章程反映行为人作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基效力又优先于其他实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