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小股东的义务与负担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7-01 10:38:53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限制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限制在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限制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限制在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限制则在于其认购的股份。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限制在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限制则在于其认购的股份。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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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时,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缴纳担保责任是对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若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则其他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差额填补责任也是对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则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以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需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限制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在于其认购的股份。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时,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缴纳担保责任是对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若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则其他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差额填补责任也是对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则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以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需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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