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25%股份话语权的权利,包括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签署股东协议、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
该段内容描述了25%股份话语权的权利,包括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签署股东协议、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获得股东名册记载股东身份的权利、依据股东名册股东的权利行使权利的权利以及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以下内容是关于25%股份话语权的权利的描述:
1.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
2.签署股东协议的权利;
3.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
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获得股东名册记载股东身份的权利;
6.依据股东名册股东的权利行使权利的权利;
7.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按 章 程 规 定 足 额 缴 纳 出 资 的 股 东 对 未 按 章 程 规 定 缴 纳 出 资 的 股 东 有 违 约 责 任 追 究 的 权 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为设立公司的初始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因此,对于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段话描述了25%股份话语权的权利,包括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签署股东协议、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获得股东名册记载股东身份的权利、依据股东名册股东的权利行使权利的权利、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因此,对于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