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登记的适用);
4、《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