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分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
法院宣告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法院宣告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法院宣告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确认清算报告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适用于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