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申请条件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6-27 09:43:00

根据提供的申报材料,我们需要准备以下内容:1. 企业增加投资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根据提供的申报材料,我们需要准备以下内容:

1. 企业增加投资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外资企业提交执行董事签署的文件);

3. 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或重订合同、章程;

4. 验资报告(复印件);

5. 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附近期一期的财务报表);

6. 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增资的,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董事会决议)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8. 不同比例增资的,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投资者签署的股权变更协议及增资协议,如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备案或核准文件;

9. 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发改委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书;

10. 生产性企业新增建设项目,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对增资建设项目的批复;

11.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以上是增加注册资本所需的申报材料清单,请您准备齐全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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