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认缴出资,那么他们就应对已足额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
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认缴出资,那么他们就应对已足额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交付的实物或无形财产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记载的价额的,出资不实的股东仍然应当承担缴付其差额的责任。
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认缴出资,那么他们就应对已足额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交付的实物或无形财产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记载的价额的,缴资不实的股东仍然应当承担缴付其差额的责任。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规 定 及 违 约 责 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认缴出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所交付的实物或无形财产价额低于公司章程记载的价额,不成立的股东仍需承担差额缴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进行评估作价、核实担保,且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