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公司的重要机构,拥有多项职权,包括召开股东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
股东会是公司的重要机构,拥有多项职权,包括召开股东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计划、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和赔偿计划、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以及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
股东会拥有的职权包括:
1.召开股东会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计划;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和赔偿计划;
6.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
股东会职能
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在于代表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决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具有以下职能: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利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2. 选举和更换董事:股东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有权利选举和更换董事,以保证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股东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有权利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充分披露。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有权利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以确保公司的利润得到合理分配。
5. 决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利决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以确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6.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有权利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以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
综上所述,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对于公司的顺利发展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解散和清算等职权。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对于公司的顺利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