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法召开、无法做出有效决议、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持续性压制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法召开、无法做出有效决议、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持续性压制、欺诈行为、公司董事长期冲突等,导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甚至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股东需要积极行动,包括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寻求法律支持、联系监管部门等。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持续性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纠正;
4.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公司可能或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5.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申请解散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申请解散的条件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没有开展业务;公司亏损且无法弥补;公司设立的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若公司满足上述条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解散。公司接到请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散。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解散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解散后,资产应当及时清退并返还股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退全部股东的,应当向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返还所缴出资额。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持续性压制、欺诈行为、董事长期冲突等条件向法院申请解散。若公司满足上述条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解散。公司接到请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散。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解散的决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