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于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于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于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 法 经 营 同 类 营 业 罪 数 额 大 小 与 刑 罚 关 系 是 什 么 ?
近期,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进行了修订,对相关刑罚进行了明确。根据素材2的内容,该罪行涉及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具体而言,若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修订旨在加大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惩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涉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对刑罚进行了明确。该罪行涉及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而言,若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修订旨在加大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惩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广大读者应避免涉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