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需要满足四个条件:董事人数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需要满足四个条件:董事人数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股东、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以及其他章程规定的需要召开的情形。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董事人数要少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3.股东、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
4.以及其他章程规定的需要召开的情形。
董 事 人 数 要 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2.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技术人员;
3.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法律顾问。
因此,若要生成关于“董事人数要求”的法律分析,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问题背景和内容。比如,是针对某一具体公司,还是某种特定类型的公司,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等等。在提供法律分析时,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分析,以提供准确和有针对性的答案。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董事人数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股东、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以及其他章程规定的需要召开的情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符合一定要求,包括应有公司职工代表、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因此,若要生成关于“董事人数要求”的法律分析,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问题背景和内容,以提供准确和有针对性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