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评定的程序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17 13:20:16

评定建筑工程质量的程序如下: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

评定建筑工程质量的程序如下: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资格有哪些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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