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
该段内容讲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眼。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依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眼。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能 否 兼 营 与 私 募 基 金 可 能 存 在 冲 突 的 业 务 ?
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存在冲突的业务。这是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性和合规性,避免其利用私募基金进行与基金管理业务无关的活动,从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事实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基金管理人通过第三方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存在冲突的业务,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际运营中,有时会涉及到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例如,管理人与基金投资标的或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者管理人的员工或家属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存在关联等。这些情况可能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存在冲突的业务,确保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对此进行监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予以查处。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眼。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对此进行监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予以查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