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有什么优点吗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15 19:38:52

民间金融的优点:一、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彼此之

民间金融的优点:一、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

民间金融“正常化”提速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和《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央行等十部委起草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问世向来缺乏规制的民间金融近期频迎政策利好。

到今年9月,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一年半,备案的民间借贷资金超过了200亿,另有民间资本通过定向债和定向集合资金的形式投入了保障房、民营医院、企业技改等各类项目。

在浙江省副省长朱某某看来,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已由先前的否定转向客观看待,民间金融的规范化、阳光化是手段,最终目的是使其正常化。而新时期民间借贷的特点是生产和生活用途并存、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金融改革也在向纵深发展,这是下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过程中都应考虑到的。

为了推广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和民间金融监管的经验,浙江省已就《条例》由温州推广到浙江全省开展可行性论证。

新规密集出台

民间金融,古已有之,在企业发展初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此引发的区域金融风险也不时显现出来,如XX非法集资案、吴某案、YY集团案件等均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列为十二项改革任务之首。2013年11月22日,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

朱某某认为,传统上,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是堵为主,集中体现在打击非法集资的严厉程度。改革开放初期,困难、矛盾很多,政府暂时无暇顾及民间金融。但温州金改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作为主要改革任务,《条例》也顺利出台,这是官方对民间金融态度的转折点。

2014年3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截至今年9月1日,《条例》实施正好满一年半,温州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12863笔,总备案金额213.5亿元,平均每笔备案金额165.79万元,平均年化利率15.91%。

除了传统的民间借贷,《条例》还创设了定向债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方式。截至目前,温州市已有11家企业登记备案定向债,备案金额1.77亿元,已发行1.07亿元。已有4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登记12期9.1亿元,共投向48个项目。

浙江省丁某某认为:《条例》基本建立了备案制度,开展了企业债和定向集合资金的实践,监管制度也渐成框架,因此我觉得《条例》的实施是有力的,效果是好的。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何况规范民间金融的工作并无先例可循。下一步,应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炼出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此前,由于地方立法权限限制等,一些条款最终没有在《条例》中体现出来,如利率上限。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认定了企业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规定借贷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无效。

同样在8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央行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拟将各类不吸收存款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对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记者还了解到,该条例如顺利出台,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的小贷公司经营规则也有望问世。

同时,央行等十部委联合起草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也已出台,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来看,旨在规范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正在加速密集出台。

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民间金融告别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条例》的实施也开局良好,但在税收、征信等配套政策,以及人员编制、执法部门权限等方面的制度仍有待完善。

《条例》虽由浙江省人大立法,但目前仅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管。温州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某认为,有必要将试点的经验推广到全省,建议浙江省人大应总结实践经验并科学评估,出台《浙江省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王某坦言,出借方担心备案后需缴纳利息所得税,借入方也对信息保密有所顾虑,因此备案的意愿还有待提高。各县(市、区)设立的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业务的可持续性值得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某某建议,为了调动市场主体备案的积极性,可以借鉴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减免,对备案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所得税予以减免。

资金往来,是民间融资市场主体各项业务的载体,也是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最基本最关键的证据,但由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目前还不具有对相关主体账户资金往来进行查询的权限,导致检查主要停留在账簿而无法深入账户,而违法主体拿出来检查的账簿往往是经过加工没有问题的,导致难以掌握违法的有效证据,查处难度极大。

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某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考虑地方金融监管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授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询涉嫌违法经营民间融资市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相关银行账户的权限。

岳某某还建议,为了避免多头融资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接下来在《条例》的推广和完善过程中,应该打通民间融资征信系统和正规金融征信系统,可以在地方的社会征信体系框架内先解决这个问题。征信体系不打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永远无法解决。

规范民间金融的根本目的,还在于趋利避害,使其有利于经济活动和社会风气的改善。朱某某表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引导,将民间借贷的生活、生产和不当需求区分开来,通过改善服务、提供一些渠道,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和提高社会福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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