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支付会有连带责任吗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15 19:38:31

受托支付没有连带责任。只有在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请求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受托

受托支付没有连带责任。

只有在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请求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受托支付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贷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中国银监会28日就《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为了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办法》规定对个人贷款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但对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贷款资金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在贷款用途方面,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

用途的贷款,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是贯彻实贷实付贷款理念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能够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增加业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信贷质量将得到提高,综合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为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银监会2007年起着手完善贷款监管法规的三办法一指引。权威人士表示,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之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有望择机推出。

上述负责人介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针对具体个贷业务品种的申请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贷款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因此不会对获得授信产生影响,《办法》的实施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由于《办法》对个人贷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个人贷款的安全使用,会增加贷款需求人使用贷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近年来,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2009年上半年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对于个人贷款实行受托支付后是否会增加中小企业资金划转成本的问题,民生银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赵卫星表示,私营企业主应该将贷款用于指定用途,按部就班去经营企业,不要盲目进行多元化投资。银行如果可以监控资金流向,将有助于提高银行的信贷质量,而对经营者没有任何不便,仅是资金划转行的改变。

《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并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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