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赔偿的情形是:1、保管物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赔偿的情形是:
1、保管物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
3、保管物的损坏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的。
一、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有取回保管物的权利。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索赔权。保管期内,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寄存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赔偿。
二、租赁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怎样的义务?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的义务是:1、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2、维修的义务;3、在租赁物毁损、灭失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继续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质押权人可以抵押质押物吗
质押权人不可以抵押质押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