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标的物出卖人的索赔权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09 17:47:50

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既与租赁物供应商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与承租人建立租赁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

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既与租赁物供应商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与承租人建立租赁法律关系。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承租人对租赁物供应商即出卖人不具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也不具有相应的请求权。

但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简单叠加,而是因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被法律规定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

在这种新型的合同关系中,不仅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而且因为法律的拟制,在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也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正因如此,司法解释在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均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享有索赔权;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此规定,既方便了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对租赁物的检验和使用(因租赁物系其择定),也使实际定位于融资管道的出租人不被自己不熟悉不擅长的问题(如租赁物的使用性能方面问题)所缠绕,从而腾出精力全力开发产品,提高渠道的风控能力和管理水平。

文章关键词: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