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
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
公司住所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