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何亮点

近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的亮点在哪里?与原规定有何不同?对于备受关注的“公参民”“集团化办学”等行为,有何指导意义?

进一步增加了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前,一些社会资本借办学之名,损害了百姓利益,扰乱了整个教育的办学秩序。
对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这就意味着,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为了将坚持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实施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严把入口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同时,加强规范,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等在线办学行为。
“在支持与奖励方面的最大调整是,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
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实施条例》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为过度资本化“设禁区”“亮红灯”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红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
《实施条例》新增“教师和受教育者”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证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实施条例》还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内容,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形式。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实施条例》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即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可以终身禁止。王大泉说:“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禁止公办名校办民校
《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在很多地方,这一方式曾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良方”。有媒体报道,许多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立公办名校分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认为,这种办学模式也对教育生态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它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同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却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管是对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这一做法,在《实施条例》中被明确禁止。
此外,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变相倒卖国有教育资产,《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方面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本报记者 陈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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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今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破解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在梳理中发现,《实施条例》非常明确地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就“名校办民校”的问题,刘昌亚谈到,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不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下一步,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刘昌亚说。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影响。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条例》规定在一般的处罚之外还要给予从业禁止,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工作,最严重的是终身禁止成为新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
据了解,教育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还明确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王大泉说,这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一原则,也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区域教育生态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各地根据条例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
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章节条目上,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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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今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破解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在梳理中发现,《实施条例》非常明确地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就“名校办民校”的问题,刘昌亚谈到,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不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下一步,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刘昌亚说。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影响。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条例》规定在一般的处罚之外还要给予从业禁止,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工作,最严重的是终身禁止成为新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
据了解,教育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还明确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王大泉说,这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一原则,也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区域教育生态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各地根据条例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
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章节条目上,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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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何亮点
近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的亮点在哪里?与原规定有何不同?对于备受关注的“公参民”“集团化办学”等行为,有何指导意义?

进一步增加了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前,一些社会资本借办学之名,损害了百姓利益,扰乱了整个教育的办学秩序。
对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这就意味着,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为了将坚持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实施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严把入口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同时,加强规范,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等在线办学行为。
“在支持与奖励方面的最大调整是,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
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实施条例》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为过度资本化“设禁区”“亮红灯”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红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
《实施条例》新增“教师和受教育者”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证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实施条例》还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内容,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形式。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实施条例》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即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可以终身禁止。王大泉说:“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禁止公办名校办民校
《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在很多地方,这一方式曾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良方”。有媒体报道,许多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立公办名校分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认为,这种办学模式也对教育生态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它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同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却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管是对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这一做法,在《实施条例》中被明确禁止。
此外,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变相倒卖国有教育资产,《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方面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本报记者 陈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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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何亮点
近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的亮点在哪里?与原规定有何不同?对于备受关注的“公参民”“集团化办学”等行为,有何指导意义?

进一步增加了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前,一些社会资本借办学之名,损害了百姓利益,扰乱了整个教育的办学秩序。
对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这就意味着,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为了将坚持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实施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严把入口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同时,加强规范,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等在线办学行为。
“在支持与奖励方面的最大调整是,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
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实施条例》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为过度资本化“设禁区”“亮红灯”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红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
《实施条例》新增“教师和受教育者”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证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实施条例》还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内容,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形式。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实施条例》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即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可以终身禁止。王大泉说:“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禁止公办名校办民校
《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在很多地方,这一方式曾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良方”。有媒体报道,许多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立公办名校分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认为,这种办学模式也对教育生态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它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同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却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管是对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这一做法,在《实施条例》中被明确禁止。
此外,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变相倒卖国有教育资产,《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方面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本报记者 陈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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