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

当今社会,国有企业占据着市场经济很大的份额,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但是很多人总是会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混淆,不知道国有企业是不是事业单位。下面律图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国有企业的知识,给大家了解。

公司章程被称作公司的宪章,是公司运行的基本制度依据和行为准则,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也成为开展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接下创业萤火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相关已经完成党建工作进章程的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的部分内容,总结以下关于将党建工作写人公司章程的文本条款示范,以供有需要的公司参考了解,一起来看看吧!公司章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条款示范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2016年10月10 日至 11 日在北京召开,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公司章程被称作公司的宪章,是公司运行的基本制度依据和行为准则,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为开展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事实上,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务院党委自 2017年年初连续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进章程的通知:2017年1月3日,中共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2017年3月15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2017年4月24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 36号);2017年5月27 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修改指引>的通知》(财金[2017)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人公司章程的通知》(新国资发[2017]144号),其中并附带章程指引。党和国家这一系列的文件,主要强调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把党建工作与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有机结合。中国中铁、中国五矿、中国核电、重庆百货等一大批央企国企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现已完成党建工作进章程的公司章程修订工作。笔者依据上述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文件及地方党组织和国资委的指导性文件,借鉴已经完成党建工作进章程的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的部分内容,总结以下关于将党建工作写人公司章程的文本,供有需要的公司参考:一、总则部分增加党建工作内容第xx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加强党的领导监管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统一起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二、新增党组织建设章节第xx章党组织建设第xx条 党组织设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的委员会,设党委委员xx名,党委书记由董事长担任,设党委副书记xx名。符合条件的党委会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展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会。分公司、子公司和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成立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同时,按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纪检组)双重领导,履行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子公司党组织应根据党章规定设立纪委或纪检委员。第xx条党组织办事机构公司党委下设xx、xx、xx等工作机构(大型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中型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党委工作部门,也可以设一个综合的党务工作部门,内部实行分工;小型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精干的综合性党务工作机构或配备专人做党务工作)。企业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1%左右配备,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的比例安排,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列支,确保党组织有工作条件、有办事经费。第xx条党组织作用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确保国有企业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支持股东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业中心工作。第xx条、党组织职责(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各项决定、决议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二)加强思想理论建设。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群众。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三)参与本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责,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廉洁企业。(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职代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统筹抓好基层党的各项建设,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保证党组织全覆盖,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重视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围绕生产经营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活力。(八)抓好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树立报效国家、造福社会、服务人民、关爱职工的企业形象。(九)统筹抓好基层党的各项建设,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构建和谐企业。(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工作,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综合运用党组织各种资源,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凝心聚力完成本企业的中心任务。(十一)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第xx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二)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或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五)党组织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六)统战和群团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第xx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三)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八)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总额、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九)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十一)公司薪酬分配及员工福利;(十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公司信息公开事项;(十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十六)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处置方案;(十七)其他需要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第xx条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第xx条,公司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第xx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董事会”部分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四、“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在“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所有关于公司章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条款示范的相关内容,如果需要办理公司注册的,或者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的,可进入创业萤火点击在线客服进行了解,或者可以直接扫以下二维码进行一对一咨询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团队,给您进行最快速的业务办理,创业萤火历史悠久,专业又高效,值得您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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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被称作公司的宪章,是公司运行的基本制度依据和行为准则,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也成为开展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接下创业萤火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相关已经完成党建工作进章程的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的部分内容,总结以下关于将党建工作写人公司章程的文本条款示范,以供有需要的公司参考了解,一起来看看吧!公司章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条款示范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2016年10月10 日至 11 日在北京召开,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公司章程被称作公司的宪章,是公司运行的基本制度依据和行为准则,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为开展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事实上,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务院党委自 2017年年初连续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进章程的通知:2017年1月3日,中共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2017年3月15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2017年4月24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 36号);2017年5月27 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修改指引>的通知》(财金[2017)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人公司章程的通知》(新国资发[2017]144号),其中并附带章程指引。党和国家这一系列的文件,主要强调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把党建工作与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有机结合。中国中铁、中国五矿、中国核电、重庆百货等一大批央企国企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现已完成党建工作进章程的公司章程修订工作。笔者依据上述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文件及地方党组织和国资委的指导性文件,借鉴已经完成党建工作进章程的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的部分内容,总结以下关于将党建工作写人公司章程的文本,供有需要的公司参考:一、总则部分增加党建工作内容第xx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加强党的领导监管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统一起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二、新增党组织建设章节第xx章党组织建设第xx条 党组织设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的委员会,设党委委员xx名,党委书记由董事长担任,设党委副书记xx名。符合条件的党委会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展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会。分公司、子公司和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成立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同时,按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纪检组)双重领导,履行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子公司党组织应根据党章规定设立纪委或纪检委员。第xx条党组织办事机构公司党委下设xx、xx、xx等工作机构(大型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中型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党委工作部门,也可以设一个综合的党务工作部门,内部实行分工;小型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精干的综合性党务工作机构或配备专人做党务工作)。企业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1%左右配备,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的比例安排,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列支,确保党组织有工作条件、有办事经费。第xx条党组织作用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确保国有企业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支持股东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业中心工作。第xx条、党组织职责(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各项决定、决议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二)加强思想理论建设。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群众。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三)参与本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责,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廉洁企业。(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职代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统筹抓好基层党的各项建设,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保证党组织全覆盖,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重视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围绕生产经营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活力。(八)抓好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树立报效国家、造福社会、服务人民、关爱职工的企业形象。(九)统筹抓好基层党的各项建设,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构建和谐企业。(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工作,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综合运用党组织各种资源,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凝心聚力完成本企业的中心任务。(十一)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第xx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二)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或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五)党组织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六)统战和群团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第xx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三)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八)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总额、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九)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十一)公司薪酬分配及员工福利;(十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公司信息公开事项;(十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十六)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处置方案;(十七)其他需要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第xx条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第xx条,公司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第xx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董事会”部分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四、“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在“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所有关于公司章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条款示范的相关内容,如果需要办理公司注册的,或者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的,可进入创业萤火点击在线客服进行了解,或者可以直接扫以下二维码进行一对一咨询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团队,给您进行最快速的业务办理,创业萤火历史悠久,专业又高效,值得您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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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增资扩股计划,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并报告获得批准。进行资产评估审计,并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随后,公司与股东协商并签订增资扩股合同,缴纳出资并验资。最后,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完成工商变更登记。1、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计划;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增资扩股计划;4、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向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报告并获得批准;5、进行资产评估审计,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7、缴纳出资;8、验资;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 国 有 企 业 增 资 扩 股 需 要 经 过 哪 些 步 骤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需要经过四个步骤。首先,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其次,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然后,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最后,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国有企业增资的具体流程包括: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当次的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开立验资账户,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股东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身份证明的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决定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局;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在进行增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国有企业增资扩股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首先,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其次,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然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最后,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国有企业增资的具体流程包括: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当次的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开立验资账户,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股东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身份证明的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决定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局;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在进行增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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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内容介绍了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监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行使以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国有企业拥有三个下属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50%以上的企业以及控股最大的一方,也就是绝对控股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 国 有 企 业 如 何 确 保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合 规 行 为 ?国有企业如何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支柱,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行为对于企业的稳健发展和防止潜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行为,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合规管理制度和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合规部门、法律顾问等,以识别、评估和监控企业内部的合规风险,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2. 制定具体的合规行为准则: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具体的合规行为准则,明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标准和行为底线,强化其合规意识,使其清楚了解合规行为的重要性。3. 加强培训和教育:国有企业应当加大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使其充分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合规行为准则,提高其合规意识和能力。4. 建立激励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先进、惩罚违规的方式,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维护企业合规,推动企业合规文化的形成和传承。5. 加强监督和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其合规行为符合要求。同时,应当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合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具体的合规行为准则、加强培训和教育、建立激励机制以及加强监督和管理等方式,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行为,从而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实施。国有企业要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行为,需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具体的合规行为准则、加强培训和教育、建立激励机制以及加强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企业合规文化的形成和传承,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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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私营经济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的,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而且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因此两种企业的区别主要就是上述中的规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私营经济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的,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而且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因此两种企业的区别主要就是上述中的规定。 私营经济和私有经济的区别私营经济和私有经济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私营经济是指由私人或私人团体主导的经济系统,其中私人企业、个体户和合作社等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私有经济则是指由私人拥有和控制的经济系统,其中生产资料和资源主要由私人或私人团体拥有和控制。私营经济和私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私营经济可以提供创新、竞争和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而私有经济则可以提供效率、稳定和市场响应,促进经济活动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然而,私营经济和私有经济也存在一些区别。私营经济通常是由私人或私人团体主导,而私有经济则是由私人拥有和控制。这意味着,私营经济中的参与者通常有更多的自主权和控制权,而私有经济中的参与者则可能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监管。私营经济和私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可以提供创新、竞争和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但是,私营经济和私有经济也存在一些区别,这些区别可能需要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进行考虑和分析。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私营经济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的,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且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因此两种企业的区别主要就是上述中的规定。私营经济和私有经济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私营经济是指由私人或私人团体主导的经济系统,其中私人企业、个体户和合作社等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私有经济则是指由私人拥有和控制的经济系统,其中生产资料和资源主要由私人或私人团体拥有和控制。私营经济和私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私营经济可以提供创新、竞争和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而私有经济则可以提供效率、稳定和市场响应,促进经济活动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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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国有企业决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应成立企业改制筹备小组,并按照有关股东会决议进行。接下来需要选择发起人、聘请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等步骤。然后需要制作改制文本,并申报国有股权管理和改制总体方案的确认。接着需要进行批准、注资和验资,以及召开创立大会和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等步骤。根据有关股东会决议,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决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该公司应成立企业改制筹备小组。2、选择发起人。3、聘请中介机构。4、审计和资产评估。5、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涉及以土地资产作为出资的,国有土地处置方案获得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6、制作改制文本。7、申报:(1)国有股权管理的确认;(2)改制总体方案的确认。8、批准。9、注资和验资。10、召开创立大会。11、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流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企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然而,在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批,包括资产评估、审计、制定改制方案、召开股东大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环节。其中,审批程序是关键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导致审批失败或被否决。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保护原有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应当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工协商一致,妥善处理职工的安置问题。另外,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公司治理和监管,确保股份制改造的顺利进行。否则,可能会导致股份制改造失败或被否决,给企业和社会造成损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在改造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保护原有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公司治理和监管,确保改造的顺利进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审批,包括资产评估、审计、制定改制方案、召开股东大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环节。审批程序是关键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导致审批失败或被否决。在改造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保护原有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失。另外,在改造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公司治理和监管,确保改造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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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操作企业改制的实践经验,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几个必要程序;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问题等相关信息咨询。一直以来,在中央层级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我国都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系统地指导各类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公司法》第七条关于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程序性规定更是过于简单和抽象,欠缺可操作性。改制过程中的关键操作环节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都是由专门的部门规章加以规范的,只有各级地方政府(一般是省级和地级)或中央企业集团颁布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集团下属的国有企业如何操作改制的具体程序规定。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重要环节和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指明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基本操作环节和内容。但严格说来,该规范意见还不能看成是一部系统的国有企业改制程序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操作企业改制的实践经验,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几个必要程序,以下按通常的操作顺序分别加以介绍。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派驻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称改制筹备组、改制委员会等),大的企业还要专门设立改制办公室,专司其职,全面负责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各项工作。根据情况需要,也可以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指导组或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组织实施。改制组织中一般应包括政府出资代表、企业经营者、职工和工会代表和律师、会计师与评估师、改制辅导专家等专业人士。国有企业要改制,在征得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司(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原则同意后才能正式启动,改制筹备组织的成立即已隐含了这一当然前提。改制组织成立后,即应着手进行跟企业改制相关的准备工作,这主要有:同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取得他们对改制的支持和政策优惠;在企业内部作好舆论宣传,对企业将要进行改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改制的初步方案和大体方向、改制行为对职工和经营者权益的影响、改制后职工权益的保障等内容制成小册子分发给职工,并组织政府政策宣传部门或社会上有影响的改制专家、经济学家到企业给员工作讲座,转变职工的思想观念;在社会上进行公告,对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发出企业即将改制的通知等。这些前期准备工作是改制方案的顺利通过和实施的前提,所以不应忽视。2、清产核资与产权界定、财务审计(含离任审计)国有企业改制,改的就是国有资产的产权。这就需要在制订改制方案之前(至少在制订改制方案的同时)摸清家底,先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后进行资产评估。《公司法》第七条对于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程序作了总体的规定,其中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是必经的程序,《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也重申了这一立场。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是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对企业现有的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甄别企业的各所有者对企业全部财产拥有的权益。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凡是实行股份制改造或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都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照国资委颁布的清产核资以及资产损失认定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由于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是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精确评估的基础和前提,这一步如果出了偏差和疏漏,资产评估的结果必然失真。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的问题国有企业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除了需要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可能产生其他问题。主要有:一、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问题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折股出资、产权出让、企业整体出售等。在这些情况下,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同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核查。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由国家代理人民进行管理和保管。因此,国有资产的法律上的产权人是国家。国家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是国家必须通过国家的代理人行使该项权利,因为国家作为一个组织无法直接行使权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国有企业的直接占有使用者,如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分,尤其是对于国有资产高价低卖或者无偿赠与,更是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非法处分国有资产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通过非法处分国有资产而获利的,或者因受贿而对国有资产高价低卖,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疏于履行职责而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构成渎职罪的,应当由国家司法部门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辅导法律问题上市辅导制度是亚洲证券市场的一个特色。这主要是由亚洲许多国家长期以来存在着大量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公司、家族式企业,这些企业构成了拟上市企业的主体,要符合上市标准都需要进行公司化改制。为了协助企业做好上市准备工作,这些国家纷纷建立了上市辅导制度。其中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情况与这些国家相似,因此中国证监会1995年下发了《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规定上市辅导期应为自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和辅导协议时起,到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止。2000年证监会又发布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关于上市辅导的相关规范。根据该暂行办法,辅导期与原通知一样为一年时间,;辅导期包括承销期的辅导与上市后的辅导两个阶段;主体为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至少三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两名具有一次以上的证券上市实践经验。辅导的主要内容有:(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历次演变、公司设立程序的合法性及有效性;(2)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事、财务、供产销系统的独立完整性;(3)对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的5%以上(含5%)的股东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知识的培训;(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等组织机构并规范其运作;(5)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会制度;(6)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制度、内部控制以及有效运作;(7)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关联方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8)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9)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持有该公司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三、股东出资与股权设置问题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出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现金出资、实物出资以及无形资产出资等。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出资以及公司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以下规范:以工业产权、非专业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业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过程中,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建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应当作为国有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建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门资产(连同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果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前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的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门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折合成的股份应当界定为国有股;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的与50%的(不包括50%),应当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或确认的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入该公司的净资产所形成的股份应当界定为国有股。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上问题,妥善加以解决或处理,才能有效规范企业改制程序,引导国有企业改制行为,使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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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国有企业的三种主要责任,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并阐述了四大职能,即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最后指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在企业中的职责和推选方式。国有企业有三种主要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指的是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或经济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指的是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遵守经济法、履行经济合同义务的同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指的是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履行经济合同义务的同时,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四大职能:1、计划;2、组织;3、领导;4、控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国有企业三大核心责任是什么?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支柱,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三大核心责任:一、保障职工权益。国有企业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二、维护国家利益。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三、遵守环境标准。国有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环境。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支柱,应当承担起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遵守环境标准等三大核心责任,为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积极贡献。国有企业有三种主要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或经济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遵守经济法、履行经济合同义务的同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履行经济合同义务的同时,应承担的政治责任。此外,国有企业还应承担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遵守环境标准等三大核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应承担以上三大核心责任,为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积极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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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内容讲述的是企业大额资金数额的等级和标准。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大额资金数额可以分为三个等级:较大(30万元至50万元)、特大(50万元至100万元)、巨大(100万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企业自行确定。如果没有建立董事会制度的企业,则由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并报市农委企业管理处审定。企业大额资金数额分为三个等级:较大(30万元至50万元)、特大(50万元至100万元)、巨大(100万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企业依据自身的资产规模和生产经营状况来确定。如果没有建立董事会制度的企业,则由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并报市农委企业管理处审定。 企业大额资金数额划分标准根据《企业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企业大额资金的划分标准包括三个要素:单笔数额、资金用途和资金来源。其中,单笔数额是指企业单笔支付或者转移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资金用途是指企业使用大额资金进行的具体事项,资金来源是指企业大额资金的来源。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大额资金的划分标准是非常明确的。企业需要按照这些标准对大额资金进行合理的划分和管理,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确保大额资金的划分和管理得到有效执行。违反《企业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企业需要认真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大额资金的划分和管理符合规定,以避免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企业大额资金的划分标准是非常明确的,企业需要按照这些标准对大额资金进行合理的划分和管理,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确保大额资金的划分和管理得到有效执行。违反《企业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企业需要认真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大额资金的划分和管理符合规定,以避免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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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什么1、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是副部级;2、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履行职责:(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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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董事会组成是: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问题是什么(一)、国有企业改制员工身份转换的问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采取的是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企业对员工实际承担了无限责任。员工进入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职工就意味着终身保障,生老病死、子女问题等都由企业负担和解决,从而导致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成为改制时“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何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使改制后的企业对员工由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劳动关系是改制中关系到国有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果员工身份转换问题解决不好或处理不当,将影响整个改制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二)、国企改制后管理人员主体身份的界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这些公司内管理人员的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企业经理人员、企业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1、国有独资公司:国家仍为唯一的投资主体,公司企业仍为典型的国有企业,只不过改革了市场化运作模式,其管理人员仍然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所以其身份仍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无疑仍应定性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2、国有控股公司:企业财产由国有股份控制,无论是该企业的管理决策人员的数量、级别还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投资方向,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原国企的影响,即由于国企的控股而使该合资公司的所有财产都受到原国企的控制,而原国企正是通过改制后留在合资企业中的原国企工作人员的职权来达到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改制后的原国家工作人员仍管理国有企业事务,因而其身份仍为国家工作人员。3、国有参股公司:企业财产并不完全由国企控制,企业性质也发生了改变。这部分财产是混合财产,并按各方投资比例来认定混合财产,因此这部分工作人员应具有双重身份,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具有一般企业管理人员身份,应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1)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以及作为股东代表的监事,是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因而其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从事的是国家公务,其身份应是国家工作人员。(2)其他管理人员接受的是董事会的聘任,其执行的决议代表的是董事会即企业、全体股东共同的意志与利益。这与作为股东之一的国家的意志与利益并不等同。因而他们代表的是企业的意志与利益,从事的是企业管理事务,不是“公务”,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对于职工身份改制问题需要格外重视,一旦没有处理好该问题,很有可能导致企业改制的失败,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劳动关系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同时,职工也需要密切关注此类问题,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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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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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董事会组成是什么1、国有企业董事会组成是: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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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进行评价。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公司监事会还可以设副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与内设监事会的异同点外派监事会和内设监事会有其相同之处,主要是:依法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目的是维护所有者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是法理依据不同。外派监事会的设立依据是《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内设监事会的设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是监事会的性质不同。外派监事会属于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派出的监督机构,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内设监事会属公司治理结构组成部分,与董事会平行,主要向股东或出资人负责。三是监事会经费来源不同。外派监事会活动经费,除被监督企业职工监事工资性报酬外,其监事会正常活动经费由国家、地方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内设监事会经费由企业自行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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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由各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力机构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或者企业和业务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对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董事通过行使董事权利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根据董事的身份不同分为职工董事和非职工董事,产生方式如下:一般的公司,非职工董事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职工董事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企业董事会组成是什么国有企业董事会组成是: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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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并不是私企专有的权利,如果国有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并条件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进行合并的。国有企业进行合并,在具体的方式上面与一般企业的合并方式是一样的。下面,就请大家一起看看国有企业合并有哪些方式。1.购买式合并合并方用现金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购买被合并方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被合并的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种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有偿合并。具体又可分为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等不同形式。由于企业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转让,所以,资产评估较为严格,市场性较强。2.承担债务式合并根据承担债务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全部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被合并方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属于完全有偿合并。另一种情况是,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部分债务、提供技术、管理为条件,取得被合并方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被合并方虽然更换了厂名和领导班子,丧失了经营权,但仍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的原所有制性质不变。这是一种部分有偿合并。例如长春一汽集团兼并吉林轻型车厂以及长春轻型车厂、长春轻型发动机场、长春齿轮厂四个地方国有企业,就是采用承担债务的方式。在当时如果采用先进收购的方式,长春一汽需要拿出很大一笔资金,而当时长春一起不可能拿出这笔资金,经过协商以及有关专家建议,实行了“承担债务,分期偿付”的收购方式。即被收购的四厂的区全部债权、债务、亏损由一汽承担。一汽同时要依据合同每年对吉林省和长春市进行必要的补偿,随着四厂被一汽收购兼并,四厂的法人资格也随之被取消。3.抵押式合并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再转移,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最大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具体做法是:先将企业全部资产作价抵押给最大的债权人(往往是银行),实现所有权首次转移.转移后,原企业法人资格自行消失,债务挂账停息.然后由债权人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利用原厂设备资金,根据市场需要选定新产品,组建新企业,聘请新的法人代表,并将新企业部分利润以租赁费形式分期偿还债务。如按规定时间全部还清债务后,赎回所有权,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再转移.这也是一种完全的有偿合并。4.举债式合并在合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小鱼吃大鱼”的举债式合并。一些小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了发展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大量举债,筹集资金合并大企业。从合并的行为方式看,企业合并形式可分为三种: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国有企业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其合并方式也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的合并方式分为四种,即举债式合并、抵押式合并、承担债务式合并以及购买式合并。各位需要知道,无论是什么样的企业进行合并,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能够使几家企业的资源得到整合,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重组义务、企业合并与债权重组的区别有哪些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1.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业务;2.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3.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或有事项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下列情况同时存在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计划已经开始实施,或已向受其影响的各方通告了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从而使各方形成了对该企业将实施重组的合理预期。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强调两个关键条件:(1)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2)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实质。债权人一定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一定会得到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四种:(一)以资产清偿债务1.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2.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抵债包括债务人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来抵债。其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一些。(1)债务人角度涉及到各类抵债资产的具体结转处理。(2)债权人角度涉及到收到的各类偿债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问题。(二)将债务转为资本1.从债务人角度理解将应付账款等转为资本,减少应付账款等,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2.从债权人角度理解将应收账款等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偿还期限等。(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的方式有三种:控股合并(即A+B=A+B),吸收合并(即A+B=A),新设合并(即A+B=C)注意:企业合并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合并以后是形成一个报告主体(不是或者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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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并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分别是购买合并、承担债务合并、抵押合并和举债合并。1.购买式合并合并方用现金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购买被合并方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被合并的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种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有偿合并。具体又可分为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等不同形式。由于企业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转让,所以,资产评估较为严格,市场性较强。2.承担债务式合并根据承担债务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全部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被合并方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属于完全有偿合并。另一种情况是,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部分债务、提供技术、管理为条件,取得被合并方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被合并方虽然更换了厂名和领导班子,丧失了经营权,但仍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的原所有制性质不变。3.抵押式合并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再转移,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最大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具体做法是:先将企业全部资产作价抵押给最大的债权人(往往是银行),实现所有权首次转移.转移后,原企业法人资格自行消失,债务挂账停息.然后由债权人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利用原厂设备资金,根据市场需要选定新产品,组建新企业,聘请新的法人代表,并将新企业部分利润以租赁费形式分期偿还债务。如按规定时间全部还清债务后,赎回所有权,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再转移.这也是一种完全的有偿合并。4.举债式合并在合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小鱼吃大鱼”的举债式合并。一些小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了发展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大量举债,筹集资金合并大企业。国有企业合并程序一般有哪些呢?国有企业合并程序:1.参与合并的国有企业在合并前,应各自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2.合并的报告经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谈判,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商谈合并的有关事宜。3.经批准被合并的国有企业,应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被合并国有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4.被合并国有企业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估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5.被合并国有企业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依据,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底价。6.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7.合并成交后,合并国有企业和被合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签署产权转让协议,包括价款的支付方、付款日期等。合并国有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合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合并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合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8.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其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合并国有企业接收被合并的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时组织入账,并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在企业合并协议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论采用何种合并方式,由于合并后企业的股本数量、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都发生了变化,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情况下,被解散的企业,还必须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的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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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但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的产权可转让。股东间转让股权需得到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股权转让需符合相关法规,遵循相应程序。国有股权转让规定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并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并如实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但权属必须清晰,无纠纷。股东间转让须经过半数以上同意,未同意者可购买转让股权或视为同意。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按出资比例行使。国有股权转让需符合相关法规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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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避免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害。同时,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企业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避免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害。同时,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 东 责 任 与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关 系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一种有限责任制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特点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这意味着,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承担其出资额的债务责任,而公司则需要以全部资产来偿还债务。国有企业股东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避免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害,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时,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有限责任制公司,其特点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承担其出资额的债务责任,而公司则需要以全部资产来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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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2. 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企业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2.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 有 企 业 股 东 的 责 任 与 义 务根据素材,国有企业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4.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股东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股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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