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

在当今社会,就业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就业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但是就业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就业政策,其中就包括就业补贴。在广州注册公司地址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到就业补贴的政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州注册公司地址的就业补贴政策。

什么是就业补贴?

就业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而提供的一种补贴政策。这种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可以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促进经济的发展。

广州注册公司地址的就业补贴政策

广州注册公司地址的就业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广州市政府将对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金额根据企业所在地区、行业、招用人员的数量和薪资水平等因素而定。

2. 对失业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

广州市政府将对失业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

3. 对残疾人就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广州市政府将对招用残疾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金额根据企业招用残疾人的数量和薪资水平等因素而定。

4.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广州市政府将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金额根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和薪资水平等因素而定。

5. 对创业者给予一定的补贴

广州市政府将对创业者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创业者的创业项目、投资金额等因素而定。

如何申请就业补贴?

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进行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失业证明等。

就业补贴的好处

就业补贴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进企业的发展。

2. 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高社会就业率。

3. 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税收收入。

总结

就业补贴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而提供的一种补贴政策。广州注册公司地址的企业可以享受到就业补贴的政策,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您是广州注册公司地址的企业或失业人员,不妨去了解一下就业补贴的政策,或许会给您带来意想不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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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应当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然而,由于残疾人在身体或智力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常常遭遇到各种困难和歧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社会需要共同努力,提供有力的保障,帮助残疾人融入工作环境,并为他们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引入,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这一保障金旨在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收入,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通过这一保障金,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身的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建立,为残疾人打开了通往更美好未来的大门。

打造公平就业平台,助力残疾人融入社会

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关键在于打造公平的就业平台。只有残疾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就业竞争中,才能真正实现融入社会的目标。为了实现公平就业,社会需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就业岗位。

首先,社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可能面临技能不足的问题,因此,社会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帮助他们提升自身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通过培训,残疾人可以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其次,社会应当积极创造就业机会。残疾人就业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限制,因此,社会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打破就业歧视,真正实现公平就业。

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共建共享社会

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的保障,是共建共享社会的重要举措。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当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社会需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社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身的价值。同时,这也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其次,社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保护。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因此,社会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残疾人才能真正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融入社会。

总之,助力残疾人就业,创造更美好的未来是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打造公平的就业平台和提供有力的保障,社会可以帮助残疾人融入工作环境,实现自身的价值。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共建共享的社会,让残疾人在就业中享受平等和尊重。让我们携手助力残疾人就业,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包容和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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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关注度逐渐增加。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应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保障,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和价值。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残疾人就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壁垒。为了打破这些壁垒,助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残疾人就业有保障,能够让每个人都能闪耀光芒。残疾人拥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劳动权利和就业机会,他们有能力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然而,由于身体或智力上的障碍,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能够为残疾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实现自己的就业愿望。这不仅能够让每个残疾人都能够闪耀光芒,也能够让整个社会更加多元和包容。

其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创造机会,共建共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仅是为残疾人提供经济支持,更重要的是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和平等的竞争环境。通过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鼓励和支持企业招聘残疾人员工,提供他们平等的工作机会。同时,还可以通过培训和职业指导,帮助残疾人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这样一来,就能够让残疾人更加容易地融入到社会中,实现自己的就业目标,共建共享美好的未来。

最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带来美好未来。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到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更是为了让他们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创造机会和共建共享的环境,残疾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价值,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这样的美好未来,不仅仅是对残疾人的福祉和尊重,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打破就业壁垒,助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通过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够为残疾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实现自己的就业愿望。同时,也能够创造就业机会和平等的竞争环境,让每个残疾人都能够闪耀光芒。最重要的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能够带来美好的未来,让残疾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价值,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让我们共同努力,打破就业壁垒,助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保障,共创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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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文件,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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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文件,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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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7月30日,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对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8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8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天津市保障金按照“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收入统计明细》(税务系统打印)。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18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附件: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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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作出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1696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1696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此外,《通知》还指出,《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另外,有关于《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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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具体操作问题作出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税收减免管理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四、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相关信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需提供给税务部门。

  (四)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及扶贫办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查询《就业创业证》信息。国务院扶贫办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供各级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相关信息。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样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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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消息,4月30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合作交流办联合发布《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天津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此外,《通知》还明确,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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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2019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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