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证监会近日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30年期国债期货注册。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做好各项工作,保障30年期国债期货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

中金所通知

关于发布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中金所发 〔2023〕19号

《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修订版)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以上合约、细则自2023年4月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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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强化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证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前期,证监会已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定提出的监管思路和规则要求表示认同和支持。证监会认真研究了市场反馈的意见建议,多数予以吸收采纳。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及评估条件、标准、程序,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别监管要求,增强基金管理人及产品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做好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相关产品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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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花开到沉寂,关于基金专户子公司的监管,再度提上日程。

财联社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2月10日,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向各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发送了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下称“《通报》”),通报以“精准施策、畅通退出”为主题的基金专户子公司分类监管机制,于今年正式启动。

该分类监管机制的要点如下:

一是允许合规风控水平较高、主业清晰、经营审慎、具有可持续展业能力的专户子公司在现有监管制度下规范展业;

二是对合规风控水平不足、存量业务风险较大且长期难以化解的专户子公司实施适当的展业限制;

三是对经营不善、风险隐患大、缺乏商业可持续性的专户子公司审慎从严监管,坚决出清严重违法违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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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今日发布并实施新修订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称《章程指引》),此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应按照《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修订;已 上市公司 应在《章程指引》发布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作相应修订。这被外界理解为,监管层正在为股改和两法修订后的IPO做除障工作。

此前使用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因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有诸多不吻合之处,自今日起废止。

在发布《章程指引》的新闻通稿中,证监会结合日常监管指出了实际操作需要注意的问题,并首次指责了市场上存在的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证监会表示:“结合我们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情况,仅就以下三条规定作特别提示: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1997年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新修订的《章程指引》删除了该项规定。也就是说,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新修订的《章程指引》不允许再按照非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只能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避免关联股东的操纵行为。

“二,内部董事人数。在日常监管中,我们发现一些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不是股东,而是公司经营的实际执行者,该现象称为‘内部人控制’。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会让公司更多地追求经营者利益,甚至出现‘内部人’频繁利用关联交易等违规手段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而损害股东利益。加之,由于‘内部人’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执行者,其掏空行为更具时间长、隐蔽性强等特点。在此情况下,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为了使公司治理结构趋于有效制衡,防止因内部董事人数过多,增加‘内部人控制’的风险,我们在保留1997年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8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其修改为‘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1997年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有关‘在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不能防止上市公司董事会为掩盖公司财务问题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出现,使会计师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导致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屈从公司压力,丧失谨慎原则,违反审计准则甚至与上市公司串通造假,未能充分发挥其独立鉴证作用。另外,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追认的聘用程序,存在股东大会否决董事会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导致年报披露出现瑕疵的可能。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新修订的《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证监会在修订“股份”章节时,主要作出以下四项修改:

一,增加了“增加资本的方式”。除可采用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外,增加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二,增加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其他公司合并外,新修订的《章程指引》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情形。

三,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转让 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由原来“三年”的禁售期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四,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

由于目前公众投资者尚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在法律法规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是个关键问题。股东的诉权集中体现在新修订的《章程指引》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履行股东的上述委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修订的《章程指引》特别强调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新《章程指引》力图净化董事会并限制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风险,在修订“董事会”章节时,作了三处修改:

一,修改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增加了“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增加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方式,并限制了内部董事的人数比例。

三,明确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增加了“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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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特色估值体系!易会满多次提及 传统模型难以适应A股 国企或迎来重估】在今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要提升估值定价科学性有效性;逐步完善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估值定价逻辑和具有中国特色的估值体系。在中国特色估值体系下,券商也探讨了其中蕴含的投资机会。不少券商称,部分国企的估值可能会被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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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28日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证监会正在与基金业协会研究起草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将尽快推出,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届时可申请试点。

证监会当日表示,决定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存量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基础设施,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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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知情人举报制度进作进一步完善。其中,“内部知情人员有重大贡献的,最高金额从不超过60万元提升为120万元”的相关条款备受关注。在资本市场发展走到今天,且全面注册制在即的大背景下,这一制度继续完善是一种必然。在这样一个高度复杂的、规模日趋扩大的市场,通过修订制度,进一步明确资本市场知情人举报行为的边界,鼓励更多内部人士挺身而出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对降低监管和执法成本有重要的意义。从此前的实践来看,这一制度确实辅助监管查实了多起违法违规行为。除奖励之外,如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依然是制度最重要的一环。不过客观来看,如何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来看都是一大难题,未来可能仍需要司法等多部门的协作,在法律层面乃至刑法层面上进一步补齐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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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质量是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的微观基础。证监会一直以来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向,近年来已取得积极进展。11月22日,在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就“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助力资本市场行稳致远”这一议题,证监会、深交所及相关上市公司进行了交流和讨论。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李明在论坛中透露,近日,证监会制定了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其中具体谈到将构建“1+5+N”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深化增量存量改革、打造上市公司监管“工具箱”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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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3月21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实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明确规定除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增加资本。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在实践中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出现了较多不吻合的地方,此次对章程指引作了全面修订,同时吸纳了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新《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所,以杜绝董事会为掩盖财务问题、频繁更换会计所的情况。

公司在以下4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股份回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其中后两种情况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

新《指引》还调整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指引》还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

新《指引》在对股东各项权利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对股东诉权作了进一步细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对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董事和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新《指引》明确,将不再允许按照非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只能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以避免关联股东的操纵行为。

另外,为遏制“内部人控制”控制现象,规定“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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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並宣布即日起执行,章程特別对以往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內部人控制”進行了规范。

以往,一些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不是股东,而是公司经营的实际执行者,這一现象称为“內部人控制”。由於股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一致,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情況下,“內部人控制”會让公司更多地追求经营者利益,甚至出現“內部人”頻繁利用开聊交易等違規手段掏空上市公司的情況,進而損害股東利益。為了使公司治理結構趨於有效制衡,防止因內部董事人數過多,新修訂的章程裏增加“內部人控制”的風險,“兼任經理或者 其他 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目前,新股何時恢復尚沒有最終的答案,不過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昨天提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IPO)向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時,應當按照新要求起草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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