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1、知悉权:即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2、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债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三、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

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将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纳入其中

该种立法上的变化,对于司法实践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务人仅行使主债权,而不行使该债权所涉从权利,致使其债权不能得到有效清偿的,应当认定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二是,债务人主债权的从权利,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权利,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这里指的从权利,主要指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权。

阅读全文>>

公司合并解散员工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公司合并解散员工怎么处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得知,只要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重新计算工龄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阅读全文>>

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投资本身引起的各种增值,一般不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资金转让等。资本公积金不是计提产生的,法定公积金需要按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可以用来弥补公司的损失,资本公积金不能用来弥补公司的损失。

资本公积金作用

1、资本公积账户在会计核算上具有特殊意义。由于股票溢价(或者出资溢价)是资本公积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早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账户直接称为“股本溢价”账户

。随着现代企业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日趋复杂,资本公积账户所反映的内容也日渐增多,许多基于特定会计处理程序引起的项目也被置于资本公积账户之下。

2、尽管有关资本公积的内容主要见诸会计制度,但其意义却主要在于实现法律上的一些基本目标,如保证公司股权关系的清晰。公司的股权关系是由股份来反映的,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作为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通常具有等额的特点。由于股东尤其是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所实际支付的对价通常高于股票面值,为了在公司账目中真实地体现股东的实际出资,同时又要保证股份的单纯性和持股比例的计算方便,通常将股东出资分别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账户,以此维持公司股权关系的清晰。

3、资本公积金还起着巩固公司财产基础、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加强公司信用、维持资本完整等作用,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阅读全文>>

企业吸收合并的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企业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无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有投资关系的,应当减少投资形成的出资额。(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和债务的继承方案;(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签约日期和地点;(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4、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报纸。6、会计处理,如调账、报表合并等。7、合并报表后验证实收资本。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吸收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一)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二)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

3、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

4、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

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

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四)合并决议的形成。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五)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绫。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台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台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阅读全文>>

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协议。债权人在分立前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其他偿还方式。

二、公司合并债务的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一样吗

不一样的。

公司合并的程序

1、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股东会对合并作出特别决议。

3、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一般无须政府部门审批。

4、签订合并协议。

5、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备置于公司,以供债权人查阅。

6、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人异议程序;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7、实施合并;移交资产、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或新设章程等。

8、办理合并的工商登记手续;合并后消灭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阅读全文>>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股东除名应当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大会决议。因为除名事项很重要,所以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股东除名事项,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被解雇的股东没有会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股东。

达到什么条件可以取消股东资格

取消股东资格的要件: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阅读全文>>

法定公积金和任何公积金都是可以提取公司利润的公积金类型。法定公积金和任何公积金有以下区别:1。性质不同。法定公积金又称强制性公积金,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提取,一般应当提取当年净利润的10%公积金累计超过50%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与法定公积金相比,任意公积金具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性,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决定提取的任意公积金数额。2、不同的法律限制。法定公积金在弥补公司损失时有严格的限制,而任何公积金都没有明确的标准限制。三是利润分配顺序不同。对于当年的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提取后仍有剩余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将利润的10%纳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什么是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此项公积金与公司资本的性质相同,又称公司的附加资本。而法定公积金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由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构成。在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

阅读全文>>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法人章程规定的生存期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法人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法人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其他原因出现时,法人解散。所以,如果公司合并或分立,就会解散。

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阅读全文>>

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中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即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定除名股东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个是抽逃出资,这是法定的。如果不是这两种,能否除名股东?这取决于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约定。

被公司除名有补偿吗

需要先分析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如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为属于严重违反的程度,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此辞退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依然要注意规章制度要有合理性,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签字确认。如仅是一般违反程度或是轻微违反,用人单位仍然辞退的,用人单位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如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劳动者严重违反并达到可以解除的程度,用人单位以此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阅读全文>>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公司分立或合并的除外;2、公司清算应当制定清算计划,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3、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怎样的

(一)、提起裁决解散、清算程序的主体条件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中有一兜底条款,即企业法人可因其他原因终止,法院可以此作为介入解散、清算程序的法律依据,打破公司僵局。提起裁决解散、清算程序的主体条件,首先,股东作为请求法院介入终止法人资格程序的主体是不容质疑的。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少数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任何权利,不允许解散等于允许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而除解散公司外,其他股东没有更为有效的退出机制。

在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不变原则之下,任何公司一经成立,资本实质上就被冻结,除非通过严格复杂的减资程序,股东的出资不能收回,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途径是转让股权,但在公司尖锐的矛盾冲突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同样存在严重的困难。所以,除非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能以公允的价格受让股权,否则解散公司就成为股东退出公司、收回投资的惟一法律途径。

其次,债权人启动法院裁决解散、清算程序。实践中,有某公司从事产品生产和销售,由于运营上有失误已经停止生产了,但其销售工作仍在进行,债权人在请求法院判决其清偿债务的过程中,又不断出现新的债权人。而股东由于投资到位,仅在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对此状况也无所谓,此时,如果不赋予债权人及时请求法院裁决公司解散,清算的权利,那么公司照此下去必然会破产,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我们认为,赋予债权人请求解散的权利可以督促公司积极履行义务,而且能否裁决解散要看债权人提供的基本证据和公司实际状况,另外还有公司的主管机关应法院的通知进行专业审查,所以赋予债权人该请求权并不能影响或阻碍公司的经营。

(二)、裁决解散、清算的适用情形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难以挽回的损失时;2、对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危及公司存续时;3、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无法经营时。上述情形中,“重大困难”、“显著失当”、“无法经营”,实际上都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法院在裁决解散前应当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及相关事实函告公司主管机关,并征询其意见,原则上参考该意见处理,但最后是否裁决解散不以该意见为必要。

裁决清算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协议时,法院可裁决清算;

2、在审计员、监督员、清算人的选任、解任、任期方面,在股东没有任命时,法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任命、解除,裁决解散的情况下法院直接任命、解除清算人;

3、清算人的任期,如未能召开股东大会时,由法院依其申请裁决决定延长;

4、清算人的权力,如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大会未能作出任何决定,清算人可要求法院授予必要的权力以完成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