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3月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创建布局、创建条件、创建数额、创建程序、支持方式、材料报送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办规〔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2019年继续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布局

  各地要综合考虑农业资源禀赋、特色产业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带动农民增收机制等因素,统筹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2019年重点支持创建优质粮油、现代种业、健康养殖(牛羊、水产)、中药材等产业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县、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申请创建。产业园应布局在县以下。

  二、创建条件

  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号)明确的创建思路、目标任务、创建条件开展创建,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创建的产业园,原则上不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已批准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相同。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要求,申请创建的产业园,园内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应实行追溯管理。

  (三)申请创建的产业园,经过两年左右的创建,应达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8〕15号)规定的认定条件。经评估与认定条件差距较大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创建的产业园,与2018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已批准和2019年拟申请的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区域,原则上不能重叠。

  (五)截至2019年3月底“大棚房”问题整改不到位,近两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省级及以上环保、农业或食品安全等部门通报的县市,不得申请。

  三、创建数额

  (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照相关因素测算下达各省开展创建的数量指标(详见附件1)。原则上2017年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500亿元及以上的省份下达2个指标,5500亿元以下的省份下达1个指标。计划单列市不单独安排指标,由所在省份统筹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各下达1个指标。超指标申请不予受理。

  (二)为加快现代种业振兴,支持地方政府重视、种业基础好、园区建设已有探索的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5个省份各增加1个以种业为主导产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指标。

  (三)对于重视程度高、支持力度大(2019年省级财政支持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投入5亿元及以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成效明显的省份,可在下达的创建数量指标基础上选择1—2个省级产业园指标纳入国家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通过评价认定后授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称号。

  四、创建程序

  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批准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不再组织创建评审。

  (一)各地要按照县级政府申请、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拟列入创建名单的产业园,经分管省领导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各省要严格按照创建条件进行遴选,认真组织好创建方案、建设规划评审和实地核查等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各省报送的拟创建产业园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对审查确定为符合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公布;对审查确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直接取消创建资格,不再递补。

  五、支持方式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定期监测、绩效评价、实地核查等方式,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评价认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对批准创建和通过评价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按不同情形予以适当支持。

  (一)对2017年批准创建但未通过2018年底评价认定的21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2019年底前再组织一次评价认定,届时未通过将取消创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二)对2018年及之后批准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两次安排,第一次在批准创建时安排部分资金,第二次在通过评价认定后安排剩余资金。如两次认定未通过,不再安排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三)对纳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的省级产业园,中央财政在批准创建时不安排奖补资金,通过评价认定后给予适当奖补。

  (四)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产业园创建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鼓励产业园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渠道,创新投资、建设、运营方式,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建设产业园。

  六、材料报送

  请各省于4月15日前,将确定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名单、创建方案、经县级政府审批的建设规划、产业园基本情况表(附件2)、2019年省级财政产业园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等材料(附电子光盘),报送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纸质材料3套和电子光盘1套、计划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电子光盘各1套。

  附件:1.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数量指标表

  2.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基本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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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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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附加监管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和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二是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三是明确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


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为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提出,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


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


11 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决定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对 "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等 11 项行政许可事项(含部分子项或许可情形)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


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在平台中即时查询受理和审批结果信息。农业农村部根据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将发布公告或发送证书、批件


《电动车组救援制动指令转换装置》等 12 项铁道行业标准实施

国家铁路局发布《电动车组救援制动指令转换装置》等 12 项铁道行业标准,其中新制定标准 7 项,修订标准 5 项,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 12 项标准为机车车辆、通信信号专业的技术标准


标准的制修订为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用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全部技术内容已纳入其他已发布实施的铁路技术标准中,即日起《铁道车辆非动力车轴设计方法》(TB/T 2705 — 2010)等 10 项铁道行业标准废止。公众可登录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主页《标准规范》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这 10 类 36 种渔具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

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修复,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禁用 10 个类别 36 种具体渔具,切实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该目录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 号)同时废止。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正式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


《规范》明确,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鼓励持有人和申办者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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