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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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02年,某百货商店以优惠价格兼并了行将破产的一家食品公司。在 《职工安置协议》上,双方约定:商店全面接受、安置食品公司的员工,并将其与商店职工同等对待,配送股金10000元,以替换员工应得的
经济补偿金



其后的几年,这几十名原食品公司的职工不但每年依据上述协议领取1000元左右的红利,而且一直参与了该商店董事会的选举、重大事项的表决等管理活动。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这部分职工一直没有进行股东登记,也没有办理有关出资手续。只是在后来的增资中,将股权登记在了商店董事长的名下。



后来董事长意外身亡,商场内部随之上演了一场空前的股权争夺战。在这场拉锯战中,商店单方出示 《职工安置补充协议》,主张这几十名职工的股权不能转让;如果转让,商店将无偿收回。对此,职工并不认可。于是一纸诉状将商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职工安置补充协议》无效,依法确认这些职工的股东地位,以及其享有的商店股权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商店向职工配送的 “股金”,仅是这些职工在职期间对该部分 “股权”享有的部分收益权和表决权,仅是商店承诺给予该部分职工福利性的待遇,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完整股权。且在其离退休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解除合同
而离岗或离开时自动无条件地无偿收回,自离岗或者离开之日起不再享有任何性质的权利。因此,该部分职工获得的是基于协议约定而产生的财产性权利,并没有取得因出资实际所享有并应该享有的股东权利



专家看法:北京奕明
律师事务所
律师涂志阐明了这样的观点:根据约定,商店在取得破产财产所支付的对价里包括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并未由商店向职工实际支付,而是直接转为职工对商店的出资。《职工安置协议》实际履行后,也就意味着这几十名职工对商店实际出资到位。涂志认为,安置协议中显示 “为每名员工配送股金10000元”,事实上不是配送,而是这些员工基于实际出资取得的股权。如果说是带有福利性质的配送,性质上属于
股权激励
,公司为此首先要回购部分股权,再将收购的股权单方面配送给员工。



而在本案中,商店实际上取得了相关的财产权利,其中包括食品公司员工所丧失的经济补偿金,而这部分股权也恰恰弥补了商店欠缴的部分资本。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商店股东会对该部分职工出资的行为却持否定态度,决议欠缴出资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并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这种 “虚资”面临合法性考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给出的意见是: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股东欠缴的出资,会直接导致公司资本虚假,此举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决议是无效的。同时,该决议否认了食品公司在职职工实际出资的事实,剥夺了他们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严重侵害了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本案,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商店当初兼并过程中的配股行为,在公司内部事实上形成了 “显名股东”和 “隐名股东”,而这些 “变通”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权利归属的模糊和争议。而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企业兼并改制中都有存在。



“虽然兼并程序不规范,但不能因此就轻易抹杀职工出资的事实。而商店股东会为争夺公司的经营权而集体违法,才是本案职工股权争议产生的根源所在。”涂志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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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核心逻辑是使用股份奖励核心员工,以此吸引、留住人才,并借此推动公司业务的稳步推进。

不过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有一个避不开的问题,那就是每个公司可以分给员工们的股份数量是有限的。

如何将有限的股份合理分配给员工、把握住股权激励的发放节奏、最大化发挥出股权激励的效果就成了一项技术活。老虎ESOP了解到,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需重点把握股权激励的时间。

常规来说,一个企业的生命全周期可以分为初创期、快速成长期、稳定成熟期、衰退期等4个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应的股权激励节奏并不相同。

另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实施股权激励还应注意激励数量的安排。


初创早期企业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何为初创期阶段,通常指企业处于创始阶段、规模小,常规情况下可以通过融资状况进行分辨。如果一个独立的创业企业还尚未融资且规模幼小,一般可以认定该企业为初创企业。

处于初创期早期的企业并不适合进行大规模的股权激励。

首先,企业在获取第一笔融资前,业务推进往往处于早期,其股权的价值尚未有相对公允的市场价格,员工不太好准确感受到股份的价值,心理预期可能不会太高。

这个阶段进行股权激励,激励效果可能很难达到员工们的心理预期,如果进行大范围的股权激励,很有可能会被误认为在“画大饼”。

第二,初创期早期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成本往往会比较高。

为了达到激励效果,可能需要对单个核心人员进行大量的股权激励才能产生效果,但如此激励,公司激励成本就会走高。

第三,初创期企业并不是完全不需要股权激励,对于部分绝对核心的员工,也可以从创始阶段就开始进行股权激励。


快速发展期企业的股权激励

创业企业在达到一定的市场业绩,并获得了机构融资之后,就迎来了股权激励方面的需求。

在获得融资后,企业的股份就有了相对清晰的市场价格,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员工对于股份的价值也会有较多的认知,激励的成本与效果更为精准可控。

第一,已经获得融资的企业,在股权激励的时间上要规避融资落实的时间区间。常规情况下企业在吸引融资期间,需要保持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股权激励的发放应因人而异。对于处于快速发展期的企业,能决定企业当前业绩发展速度的员工是股权激励的重点群体。对于技术驱动型企业,股权激励应注重研发团队核心人才的激励。而更偏向于销售驱动型的企业,则股权激励需集中于销售骨干人员。

另外也要根据核心员工的性格来因地制宜的实施股权激励,例如部分核心员工对于现金薪酬部分更为在意,则此种类型员工则更适合“现金为主,股份为辅”的薪酬策略。

第三,在Pre-IPO阶段的股权激励要尤其注意上市所在地对IPO企业股权激励的要求。

对于上市目的地在A股的企业来说,上市标准对股权结构稳定性的要求较高,除科创板外目前尚未有带期权上市的案例,因此需要在IPO前将股权激励行权落地,或者将股权激励计划取消,上市后再次进行股权激励。

第四,快速成长期的企业在上市后,新发布的股权激励需要遵守上市所在地以及交易所的要求,例如A股、港股、美股对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都不尽相同。


稳定发展期企业的股权激励

在业绩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企业也需要再次调转股权激励的节奏。

第一,常规情况下处于稳定发展阶段的企业,在人才市场上也大概率进入了供需相对平衡的期间。在人才供给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则应该遵循重点论,主要对绝对核心骨干员工进行激励。

第二,处于稳定发展期的企业,往往也会面对“寻找新增长点”的问题。

在此期间,股权激励也可以着重于“新业务”部门的核心员工。另外类似于此种类型的内部创业,如果新业务是以新的独立子公司的形式进行,可以以子公司的股份为标的进行激励,股权激励的价值增长空间更大,激励效果也可能会更好,也能推动员工与内部创业共同成长的职场氛围。


衰退期企业需要做股权激励吗?

部分企业受限于行业原因,业务状况很可能会迎来衰退期。

在此种情况下,寻找新的增长点是当务之急。而股权激励则是赋能新业务的重要力量。

当然此种内部创业的股权激励,由于母公司存在业绩衰退现象,以母公司的股份进行激励可能吸引力有限。设立单独的创业子公司,并以该子公司的股份作为激励,可能激励的效果会更好。


不同发展阶段下的股权激励定量管理

一个企业可用于股权激励的总量是有限的,将股权激励的发放量按照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提前规划,会更科学、更可控。

总体来看,对股权激励需求较重的企业在Pre-IPO时的股权激励总量可能会超过当时总股本的10%(视不同企业不同情况而定)。这里就需要将股权激励的量进行倒推,分配到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里。

对初创企业而言,尤其是尚未拿到融资的初创企业,由于业务规模小、股份价值不明,股权激励可以适当的对绝对核心人员进行激励。

在快速发展期,企业由于业绩上跑马圈地的需要,对人才的需求较紧,这个阶段也是股权激励需求量最大的阶段之一。

第一,根据业绩增长节奏分配股权激励,主要集中于市场格局决定期。

快速发展期的企业按照融资分类可以分为A轮、B轮甚至延续到F轮,但不同行业的企业在不同的融资轮次上,对于股权激励的需求并不相同。

对于部分市场竞争激烈的To C行业,可能A/B轮期间的市场争夺,就能决定最终的竞争格局。对于此种类型的企业,大部分的股权激励可能就应该在A/B轮融资前后发放出去(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股权激励发放节奏受业务情况所决定)。

第二,股权激励要根据岗位的重要度分门别类的激励。根据员工的职级、部门,先解决好第一梯队核心团队的激励,再向第二梯队、第三梯队的员工进行挑选激励。

第三,要注意的是获取融资之后,应同时注重企业薪酬水平的同步提升,如果企业薪酬结构中现金部分太低、股权部分过高,可能会给部分员工带来不安全感。因为这个阶段的企业大部分未迎来上市阶段,其股份并未有较为便捷的变现渠道。

对于处于稳定发展期的企业来说,由于市场、业绩、人才供给的稳定,股权激励的需求量已相对下降,总量需求不会太多,股权激励应该更多的集中于有增长潜力里的部门。

对于处于衰退期的企业来说,股权激励需要更集中于助力于企业转型、带来新业务增量的员工群体,激励数量视新业务情况而定。

另外,所有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需要遵循上市所在地对股权激励规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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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腾讯深夜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向不少于25700位奖励人士授予合共4410829股奖励股份。

据悉,奖励人士将包括雇员、 行政人员或高级职员、董事、专家、顾问或代理。

公告显示,此次发行的目的旨在嘉许奖励人士所作出的贡献并吸引及挽留本集团持续经营及发展所需的人才。“奖励人士将包括雇员、 行政人员或高级职员、董事、专家、顾问或代理。”

截至12月1日港股收盘,腾讯的股价为468.8港元/股。据此计算,腾讯此次奖励股票的总价值约为20.67亿港元。 按照25700位奖励人士计算,人均可获得超8万港元。

对此,有网友称,别人家的员工福利就是好。也有网友感叹:又是别人家的公司。

实际上,这并非腾讯今年以来第一次给员工“发股票”。

早在今年2月,腾讯曾在年终奖中,对有“特别贡献”员工发放每人100股奖励。按腾讯当日股价计算,100股腾讯股票市值在7.4万港元左右,折合人民币约6.1万元。今年7月,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拟向不少于3300位奖励人士授予合共2,403,203股奖励股份。根据腾讯公告当日港股收盘价计算,240万股腾讯股票约合人民币11.21亿元,3300名员工平均每人能获得34万元人民币。

怎么看待公司给员工“发股票”这一行为呢?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这叫股权激励

公司搞股权激励,是为了激励公司员工们为公司业绩的增长目标去奋斗。此外,并不是人人都有机会获得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企业优先给核心员工的福利。

其次,这样做也有效稳住了骨干员工,减少了跳槽的风险。只有拿到了股票,员工才能从一般的“打工仔”上升到“资本家”。才能真正把公司当自己的事业来干,毕竟真银白银不会说谎,这是可以直接拿到市场变现的。

对公司来说,推行股权激励表面上只是印了一些股份,不需要支付一分钱,能够节约公司的现金流。

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为得到员工的服务,原本可以高价卖给投资人的股份,却低价卖给员工,中间的差价不会无缘无故消失,损失得公司承担。

如果公司把价值100万的汽车以10万的价格卖了,就得确认90万的损失,当期的利润因此减少90万。公司把价值100万的股票低价卖给员工,同样也要确认损失。

对股东来说,如果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股权是增发的,那么公司的总股份数将会增大。原本一个蛋糕10个人分,现在11个人分,每个人分到的蛋糕都会变小。

另一方面,员工拿到股权后,如果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相当于整个蛋糕变大了,股东分到的蛋糕会变多。

最终,股东是否受益于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要看公司发展与股权稀释谁的作用力更大。

对员工来说,公司的股权其实不好拿。

以拼多多为例,期权全部解锁需要7年时间,期间如果员工离职了,期权会被公司收回。

2017年,拼多多给员工授予7856万股期权,收回985万股期权;

2018年,拼多多给员工授予3.6亿股期权,收回224万股期权;

2019年,拼多多给员工授予7666万股期权,收回794万股期权。

图源:拼多多2018年二季报

数量较少的2018年,有两百万多股期权被收回,目前市场价值40亿美元。

有人继续等待期权变现的那天,也有人撑不下去,选择离职。

竹篮打水一场空,并不是最惨的。赔了夫人又折兵,才是最惨的。

股权激励毕竟与公司挂钩,如果公司不靠谱,蜜糖也会变成砒霜。

总的来说,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实际效果来看,股权激励晕一把双刃剑。执行得好、就能带来很多好处;执行得不好,则会为公司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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