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发展过程中希望通过股权激励的形式奖励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会涉及到会计处理,具体怎么处理呢?无论是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IFRS)、还是美国会计准则(GAAP),都通过明确的条款将股权激励视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要求在财务报表里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式
股权激励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上,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交易确认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
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
股权激励应该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有关税收政策
1、18号公告明确股权激励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
2、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的标的必须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员。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3、18号公告认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股权激励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可以认为是合理工资薪金。
4、18号公告对此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18号公告根据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只有在行权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可依法税前扣除,不同于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就根据配比原则确认费用。
5、18号公告规定,无论是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还是需要等待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费用的扣除金额均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来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
6、18号公告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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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实施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前制定好方案。股权激励方式分为四种,分别是: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间接持股,每种股权激励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详细介绍这四种股权激励方式,以便大家进一步了解。
一、股权激励方式
一般来说,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有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股等方式。
(1)限制性股权,是公司以特定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限制性股权会设定锁定期,在激励对象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方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权进行解锁。
(2)股权期权,是公司赋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权的选择权,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某个时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激励对象也可以放弃购买股权的权利,但股权期权本身不可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
(3)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4)间接持股,是指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或控股股东(非自然人股东),使激励对象直接持有持股平台或控股股东的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二、股权激励的原则
1、股权激励时机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物质和精神层面上的加餐,改变员工的打工心态。股权激励时机不一样,效果也就不一样。什么时候股权激励最有效,应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2、股权激励顺序
股权激励应遵循由低到高的顺序,这个原则也是符合需求层次理论的。只有个体的温饱、安全等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得到满足后,个体才会考虑到应有爱和归属感,最后到自我实现甚至自我超越等较高层次需求。
3、股权激励预期设定
股权激励对激发人力资源潜能具有积极作用。那么,激励是不是越多越好?或者说,激励期望值是不是越高越好?显然不是。如果激励预期与个体能力不能很好匹配,就会出现“小马拉大车”现象。
4、股权激励公平原则
如果员工用腾讯、阿里的月薪与自己的月薪对比,顶多是眼红、是羡慕。但是,如果在本单位与自己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等都不相上下的同事相比,薪水相差不说三倍两倍,超过一倍,对比较个体而言,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导致个体流失。所以,激励应遵循公平原则。
5、股权激励个体差异
在日常企业管理过程中,有的人下达任务、指定目标,就会一鼓作气地完成任务,达致目标;有的人还没有开始工作,就开始向组织提条件,提出很多各种各样的困难,在工作中有的人甚至会利用组织赋予的权力,做违纪违规的事情,甚至走上歧途。前者,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如李达康书记,就可以用成就需求进行激励;而后者,理想信念淡薄或遗忘,就应激励与严格监督并举,以保障人力资源开发效率的最大化。
三、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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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壮大之后,面临的市场竞争可能也会随之加大,此时调动人员积极性及留住人才尤为重要,很多企业会选择股权激励的形式来激励员工。股权激励常见的操作方式是设立一个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去参股主体公司,这样持有有限合作企业股权的员工也能享受公司的分红。那么,为什么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时会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呢?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股权激励选择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如有有如下优势)
优势一:突破人数限制
在没有设立持股平台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容纳上限是50名股东。因为持股平台只作为目标公司的一个股东来看待,选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时,每个有限合伙企业又可以容纳法律规定的50人作为合伙人,因此设立持股平台可有效地突破目标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当目标公司激励对象人数较多时,目标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搭建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可以有效解决股东人数较多的问题。华为当初采纳的工会持股就是这一思路的实践体现,只是当时他的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能够成为注册股东,而现在基本做不到了。
优势二:可有利于保证创始人控制权
有限责任公司以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决策,如图所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激励平台,多轮激励后,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因股权被稀释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如以有限合伙企业为股权激励平台,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不参与经营管理,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层面享有经营管理权。如此以来,不仅有利于保证创始人控制权,亦可有效避免股东人数太多,意见不一致,难以形成决策的情形。
优势三:可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隔离创始人责任风险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实则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来规避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避免承担高额的债务风险。
优势四:利于资本市场融资
期权池是公司为激励和吸引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权。投资人在选择目标公司时一般更青睐于已经预留了期权池的公司,目标公司往往通过事先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并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占有一部分股权,以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作为期权池。确定激励对象后,将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间接地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因为投资人在投资后,不会因激励和吸引人才而稀释投资人的股权。这种模式更有利于目标公司引进风投进行股权融资。
优势五:有利于税务筹划
有限责任公司为持股平台,利润分配实行“先税后分”,如将来转让公司股份时或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而合伙企业型员工持股平台可以“先分后缴”,即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每一位合伙人缴纳税赋,如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一来,便于管理的同时亦避免双重税赋,若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还可享受当地的诸多优惠政策。
优势六:有利于企业股权结构稳定
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参加股权激励的员工以有限合伙人(LP)的身份加入到持股平台中,然后,再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如果被激励的员工因故需要离开目标公司,只需要在有限合伙企业这个持股平台上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特别是在被激励的员工因产生纠纷而离开时,也只是在有限合伙企业这种层面上来解决(包括打官司),不会牵扯到目标公司,避免了目标企业股东的频繁变更,保证了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这对目标公司整体形象、融资、上市等都是非常有利的。
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注意事项
1、正式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创办者属于合作关系,所有合伙的细节和责任在起初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并草拟一份正式的协议,然后获得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签字。协议中应涉及的主要问题应该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合伙人权利与违约处理办法,合伙人除名,更换,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等。
2、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应该按照当初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载明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对于没有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权利分配:任何企业都需要一个老板,有限合伙企业也不例外,虽然大家是一起创业的合作伙伴,老话说一山不容二虎,合伙企业也主要一个领头人,所以合伙创业要明确合作伙伴各自职责,谁为主谁为辅,在重大决定面前谁来一锤定音。
4、利益分配:当企业获得利润时,就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问题,合伙企业建议选择“6-4”或“7-3”的比例分配。如此可以确立你和你的企业统筹全局的一个责任人。同时也应该考虑对自己有利的、明确的收购或退出策略,这样才能发现不对时及时抽身,也能减少未来公司运营中的麻烦。
上述内容为“股权激励为什么要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决股权问题,包含:股权激励咨询、股权转让、股权分配及税务筹划等。
一些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员工数量不多,如果后期发展迅速,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通常会使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鼓励员工积极奋进。股权激励是某些员工通过参股享有公司股权,从而勤勉尽责的激励方式。那么,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二、股权激励的主要特点
股权激励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1、激励模式的选择
激励模式是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直接决定了激励的效用。
2、激励对象的确定
股权激励是为了激励员工,平衡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特别是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确定激励对象必须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即选择对企业战略最具有价值的人员。
3、购股资金的来源
由于鼓励对象是自然人,因而资金的来源成为整个计划过程的一个关键点。
4、考核指标设计
股权激励的行权一定与业绩挂钩,其中一个是企业的整体业绩条件,另一个是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三、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
1、业绩股票
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另一种与业绩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类似的长期激励方式是业绩单位,它和业绩股票的区别在于业绩股票是授予股票,而业绩单位是授予现金。
2、股票期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3、虚拟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6、延期支付
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7、经营者/员工持股
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8、管理层/员工收购
是指公司管理层或全体员工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
9、帐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
以上内容为“公司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2023年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延续实施的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为: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一些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员工数量不多,如果后期发展迅速,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通常会使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鼓励员工积极奋进。股权激励是某些员工通过参股享有公司股权,从而勤勉尽责的激励方式。那么,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二、股权激励的主要特点
股权激励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1、激励模式的选择
激励模式是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直接决定了激励的效用。
2、激励对象的确定
股权激励是为了激励员工,平衡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特别是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确定激励对象必须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即选择对企业战略最具有价值的人员。
3、购股资金的来源
由于鼓励对象是自然人,因而资金的来源成为整个计划过程的一个关键点。
4、考核指标设计
股权激励的行权一定与业绩挂钩,其中一个是企业的整体业绩条件,另一个是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三、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
1、业绩股票
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另一种与业绩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类似的长期激励方式是业绩单位,它和业绩股票的区别在于业绩股票是授予股票,而业绩单位是授予现金。
2、股票期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3、虚拟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6、延期支付
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7、经营者/员工持股
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8、管理层/员工收购
是指公司管理层或全体员工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
9、帐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
以上内容为“公司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部分企业发展过程中希望通过股权激励的形式奖励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会涉及到会计处理,具体怎么处理呢?无论是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IFRS)、还是美国会计准则(GAAP),都通过明确的条款将股权激励视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要求在财务报表里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式
股权激励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上,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交易确认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
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
股权激励应该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有关税收政策
1、18号公告明确股权激励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
2、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的标的必须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员。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3、18号公告认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股权激励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可以认为是合理工资薪金。
4、18号公告对此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18号公告根据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只有在行权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可依法税前扣除,不同于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就根据配比原则确认费用。
5、18号公告规定,无论是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还是需要等待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费用的扣除金额均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来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
6、18号公告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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