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税收举措。可以说,实行出口退税,其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而各个国家都在普遍施行。它存在的目的,就是对各国出口货物的贸易行为进行鼓励,以让大家能够处于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下。那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究竟该如何出口退税呢?有没有电子口岸系统可以直接申报呢?

  关于电子口岸系统这个问题,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因为出口退税是需要外贸企业登录到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里面进行申报操作的,否则,如若企业不了解该项操作如何进行,那么接下来的工作是没办法继续下去的。

  事实上,如若企业满足了出口退税申报的条件,那便要积极准备申请材料,并进行正确填写。一般情况下,这些申请材料主要是一些与申报有关证明材料及表格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材料准备过程中,千万不能出现弄错或是遗漏的情况,这样很容易导致材料审核不通过。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外贸企业,所需提交的材料也会存在具体的差别,因而,企业一定要事先弄清楚,任何细节都不能忽略。

  随后,在资料准备齐全之后,便是企业如何出口退税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退税操作的大致流程。通常,其主要分为以下步骤:一是要去领取以及送验相关的资料,二是国家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三是填写相关的表格和资料,四是完成税款返还以及确认相关事宜。

  另外,企业还需多加留意的是,在申报出口退税的过程中,以下几点是需要企业去重点审核的。具体列举如下:一是财务章或者说出口企业单位公章究竟有没有加盖;二是和出口发票、核销单以及报关单的外币金额相比较起来,申报销售明细账上注明的外币金额与其是否一致,一旦发现不相符,要及时解决;三是其他应该按照外贸财务规定和税法规定执行的内容。

  但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诸多规定之外的情况及情形,如有些企业实际上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因而,其难以按照规定程序完成退税操作。但这种情况是否意味着企业没有机会申报出口退税呢?其实也不尽然。事实上,某些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实现出口退税,只不过手续办理及相关操作可能要更为繁杂一些。所以,有这方面服务需求的企业,便可以寻求专业财务代理公司进行服务委托。

  以上为有关如何出口退税这一问题的简要说明。相信出口企业已对此有了大概地了解。不过,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除了要注意材料准备方面的问题之外,还要留意申报的各种时限要求。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企业出口退税才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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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不管做什么事情,都需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申报问题,也是如此。一般来说,出口退税是指进出口贸易公司向有关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出口产品已经缴纳税款的一种法定的手续。同时,它也是国家税务机关审核以及批准应该退税金额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在申报出口退税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遵守一系列程序,不能忽视和遗漏任何微小细节,否则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另外,在时间方面,出口退税也有着极为严格的限制,具体来说,大家只要记住以下四个关键的时限,一般就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

  第一,是30天。外贸公司购买到用于出口的货物原料,并进行加工之后,不要觉得就没事了,而是应该主动、立刻向供货方,索取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且,在开票之日起,必须在30天之内将相关的认证手续办理好。

  第二,是90天。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外贸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的办理在90天之内完成。至于生产企业,则必须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把申报相关的一些手续都给处理好。

  第三,是180天。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之间,出口收汇的一些单据,外贸企业必须及时上交给有关部门。不过远期收汇就没必要提供了,是排除在外的。

  第四,是3个月。外贸企业在申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申报错误,国家自然也考虑到了这方面。所以说,如果企业的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被弄丢了,或者说内容填写得不对,那么便可以在该期限内进行处理和解决。需要注意的是,补办或者更改都是有时间期限的,逾期不候。换句话说,一旦之前的申报出现问题,还有时间宽限,3个月之内,能够继续进行相关的工作处理。不过,若是企业错过了这一期限,那么经济损失和后果便只能够由企业自行承担了。所以,有关这一点,企业还需多加留意。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申报其实并不难,就是看起来有些繁琐。所以,企业在进行具体申报时,必须要做到细心谨慎,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有时候,很有可能一个小小的数据填写错误,就会给外贸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损失。另外在时间期限方面,也要注意,千万不能错过了办理时间。当然如果企业缺乏相关申报经验,那么其也可以寻求代理公司进行委托,这样通常会比较省时、省心、省力,进而确保出口退税申报专业、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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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应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行辅导解答。

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三、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

(一)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疑点,应在进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处理时,在核查结论中选择“核查通过”,核查结论说明中标识“疫情”字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比照处理。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1点规定执行。

3.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函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复函。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复函说明》。

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税或逾期复函的,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

五、关于开展“非接触式”结果反馈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六、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工作

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补报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进行复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撤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2.已开具证明的,按规定作废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开具相关证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和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七、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核查评估手续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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