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新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网页申报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河北省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中新增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页申报方式。  《通知》指出,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无需下载、安装任何软件,打开电子税务局的《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2018版》,即可直接录入数据,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2018版》免费供纳税人使用。  另外,《通知》还明确,原使用河北省网上办税系统或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介质申报)的纳税人,既可以使用原有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的《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2018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附: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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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为了更好地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公告》指出,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政策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称,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公告》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政策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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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消息,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纳税人使用第三方涉税服务有关事项的提醒》,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使用以及网上涉税软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使用  (一)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电子发票。  (二)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纳税人选择使用第三方平台的,可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中自愿选择。目前,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百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4)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5)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瑞宏网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6)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金蝶发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在我省已备案的上述6家第三方平台承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和存储等服务,不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向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二、网上涉税软件相关事项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涉税事项的办理。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页端、客户端、移动端、自助端同步推行,日常运维、升级开发、使用咨询由我局统一负责,纳税人免费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操作问题可免费拨打12366、86112366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对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收费服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并与第三方服务商就服务具体内容、事项、收费情况等签订合同协议。  三、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网上涉税软件使用过程中,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第三方服务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的情况的,请拨打12366;如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干预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的,请拨打0311-8698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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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日前,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辅导解答》,文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地方税种及相关附加减征优惠税收政策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次优惠政策的减征幅度?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 本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征政策?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从什么时间开始不再享受减征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六、本次优惠如何享受,是否需要提交资料?  本次减征优惠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七、纳税人符合减征优惠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应该怎么处理?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八、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本次减征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征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如,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我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又如,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我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征50%和30%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税负率为25%和35%。  九、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此次减征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房产交易业务中,涉及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享受此次普惠性减免政策。  十、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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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等相关人士从河北省税务局获悉,从6月1日起,河北省将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这即是说,6月1日起,河北各地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另外,据河北省税务局相关人士表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也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办理。除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缴纳外,还可到开通网上申报的4S店登陆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可以说,该项措施将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全面提升河北省车辆购置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便利化程度。  拓展:  1、何为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一般情况下,其征收范围包括汽车、符合条件的摩托车、电车、挂车及农用运输车。  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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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规范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推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二、提供资料  (一)缴税困难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及有关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情况;申请理由和依据。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提供受灾、受损材料。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提供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材料。  (四)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资料。  土地权属等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三、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困难减免税申请。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可在当年申请。  四、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受理机关为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定州、辛集市除外)须向设区市税务机关备案。  此外,《公告》明确,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另外,《公告》还指出,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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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9年10月1日起河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相关链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2条,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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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于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或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支付价格差额的,对价格差额部分征收契税。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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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河北省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二、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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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信息,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记录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5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纳税记录》和税收完税证明开具、验证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公告事项如下:一、关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事项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期限和额度分别为:期限30天,额度2169600元,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缴销。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纳税记录》的开具和验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APP查验,也可以向《纳税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纳税记录》开具和验证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和验证不再印制纸质税收完税证明后,税收完税证明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管理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打印或由纳税人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打印。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均可到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所述情形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验真伪,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和验证其他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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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于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便捷完成个人所得税信息登记、申报征收、查询申诉、通用服务等业务。具体说明事项如下:一、上线功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采用分阶段开发上线的方式。2020年1月1日是第一阶段上线,本期上线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人信息登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及申诉(APP端)、经营所得申报、申报更正及作废、优惠备案查询、税款缴纳等。后续,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功能还将持续拓展。二、线上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涵盖三个线上渠道,分别为WEB端(网页端)、手机APP端及扣缴客户端。1、WEB端(网页端)登录渠道(1)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hebei.chinatax.gov.cn /)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即可进入。2、手机APP登录渠道纳税人如需使用手机APP功能,需自行下载或更新。(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下载或更新“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2)通过苹果和安卓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或更新。3、扣缴客户端登录渠道扣缴客户端下载与登录渠道保持不变。三、用户口令为提升用户体验,方便纳税人使用,已注册用户可使用原用户名和口令登录;新用户可点击“立即注册”自行在线注册。四、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和申诉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查询已申报收入以及对不实申报收入进行异议申诉。五、其他事项3月1日起,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届时网络拥堵,纳税人可提前通过手机APP(或WEB端)注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及时填报和更新基础信息,查询收入缴税明细及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避免年度汇算期集中注册填报,影响办税体验。为确保退税安全,纳税人可提前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的“个人中心”填报本人银行卡(中国境内开立的I类银行账户或者银行柜面开立的银行卡),以便能够提前进行账户核验,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理退税。附件: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一阶段)APP端用户操作手册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一阶段)WEB端用户操作手册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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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河北省有关规定,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六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除相关划转文件规定外,六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二、划转后,六项非税收入缴纳业务不再通过河北省财政厅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办理,改由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办理。三、划转后,六项非税收入实行属地征收,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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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3月12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河北省政府同意,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通知》具体内容为: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新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确定全省大型企业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确认。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四、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员增减、缴费核定等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享受减免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责,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法依规扩面征缴,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促进基金可持续发展。加强基金监测预警,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的地区,失业保险从省级调剂基金、工伤保险从省本级基金结余中给予支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根据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情况,组织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第二条废止执行。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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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11月3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2021年度第二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21年度第二批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进行了明确。具体有:一、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的名单1 安平县红十字会2 霸州市红十字会3 保定市红十字会4 北戴河区红十字会5 沧州市红十字会6 沧州市新华区红十字会7 滦平县红十字会8 昌黎县红十字会9 承德市红十字会10 大城县红十字会11 峰峰矿区红十字会12 邯郸市红十字会13 河北省红十字会14 河北省隆化县红十字会15 河北省青县红十字会16 河间市红十字会17 衡水市红十字会18 衡水市桃城区红十字会19 大城县红十字会20 晋州市红十字会21 井陉县红十字会22 廊坊市安次区红十字会23 廊坊市广阳区红十字会24 廊坊市红十字会25 卢龙县红十字会26 滦南县红十字会27 滦平县红十字会28 南皮县红十字会29 内丘县红十字会30 秦皇岛市抚宁区红十字会31 秦皇岛市海港区红十字会32 秦皇岛市红十字会33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红十字会34 清河县红十字会35 涉县红十字会36 深州市红十字会37 石家庄市红十字会38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红十字会39 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十字会40 石家庄市栾城区红十字会41 石家庄市裕华区红十字会42 肃宁县红十字会43 唐山市古冶区红十字会44 唐山市红十字会45 唐山市路南区红十字会46 魏县红十字会47 文安县红十字会48 武邑县红十字会49 香河县红十字会50 永清县红十字会51 玉田县红十字会52 遵化市红十字会二、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的名单1 沧州市运河区红十字会2 黄骅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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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对河北省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予以确定。具体内容为:河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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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月2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扎实做好税务部门支持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创新税收精准监管方式,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和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本《清单》适用主体为在京津冀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当事人。附件: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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