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新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网页申报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河北省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中新增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页申报方式。

  《通知》指出,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无需下载、安装任何软件,打开电子税务局的《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2018版》,即可直接录入数据,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2018版》免费供纳税人使用。

  另外,《通知》还明确,原使用河北省网上办税系统或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介质申报)的纳税人,既可以使用原有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的《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2018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附: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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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为了更好地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公告》指出,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政策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称,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公告》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政策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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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消息,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纳税人使用第三方涉税服务有关事项的提醒》,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使用以及网上涉税软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使用

  (一)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电子发票。

  (二)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纳税人选择使用第三方平台的,可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中自愿选择。目前,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百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4)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5)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瑞宏网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6)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金蝶发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在我省已备案的上述6家第三方平台承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和存储等服务,不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向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二、网上涉税软件相关事项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涉税事项的办理。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页端、客户端、移动端、自助端同步推行,日常运维、升级开发、使用咨询由我局统一负责,纳税人免费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操作问题可免费拨打12366、86112366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对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收费服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并与第三方服务商就服务具体内容、事项、收费情况等签订合同协议。

  三、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网上涉税软件使用过程中,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第三方服务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的情况的,请拨打12366;如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干预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的,请拨打0311-8698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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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日前,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辅导解答》,文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地方税种及相关附加减征优惠税收政策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次优惠政策的减征幅度?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 本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征政策?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从什么时间开始不再享受减征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六、本次优惠如何享受,是否需要提交资料?

  本次减征优惠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七、纳税人符合减征优惠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应该怎么处理?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八、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本次减征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征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如,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我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又如,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我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征50%和30%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税负率为25%和35%。

  九、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此次减征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房产交易业务中,涉及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享受此次普惠性减免政策。

  十、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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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等相关人士从河北省税务局获悉,从6月1日起,河北省将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这即是说,6月1日起,河北各地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另外,据河北省税务局相关人士表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也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办理。除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缴纳外,还可到开通网上申报的4S店登陆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可以说,该项措施将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全面提升河北省车辆购置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便利化程度。

  拓展:

  1、何为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一般情况下,其征收范围包括汽车、符合条件的摩托车、电车、挂车及农用运输车。

  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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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规范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推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二、提供资料

  (一)缴税困难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及有关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情况;申请理由和依据。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提供受灾、受损材料。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提供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材料。

  (四)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资料。

  土地权属等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三、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困难减免税申请。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可在当年申请。

  四、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受理机关为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定州、辛集市除外)须向设区市税务机关备案。

  此外,《公告》明确,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另外,《公告》还指出,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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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9年10月1日起河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相关链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2条,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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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于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或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支付价格差额的,对价格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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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河北省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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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信息,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记录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5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纳税记录》和税收完税证明开具、验证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公告事项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事项

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期限和额度分别为:期限30天,额度2169600元,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缴销。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记录》的开具和验证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APP查验,也可以向《纳税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纳税记录》开具和验证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和验证

不再印制纸质税收完税证明后,税收完税证明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管理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打印或由纳税人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打印。

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均可到所属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所述情形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

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验真伪,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和验证其他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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