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管理方式、资格登记以及适用的税收政策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二、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四、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五、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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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4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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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新片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上海临港新片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2020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5月12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一期)通过海关总署等国家八部委组成的国务院联合验收组的验收,成为我国15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唯一的特殊综合保税区。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设有海关、市场监管、税务、海事、口岸办、港口、边检、公安等部门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以及相应的办事大厅或服务窗口。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优势
相对于其他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特殊综保区在海关手续方面具有“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特点。一线进出境径予放行、可在区内检疫;二线进出口单侧申报。区内不设账册,实施特殊的统计方式,区内自由流转,区间流转单侧申报。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注册公司一口受理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厅,位于深水商务广场(浦东新区顺通路9号)D座一楼,总面积1600余平方米,设有办事窗口、等候区、洽谈区、商务中心、休息区等五大空间区域,导入质检、工商、税务和外资等服务部门,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企业登记、注册提供名称受理、一口受理、业务咨询、材料补正和证照领取等服务功能。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扶持企业类型
为支持和促进临港新片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根据企业业务特点,允许设立在临港新片区规划范围内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外的企业,依申请享受电子监管、创新检验检疫方式、简化海关手(账)册管理、试行企业集团化保税监管等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主要是面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重点企业。目前已有部分企业获批。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注册公司流程
一般来说,在上海注册流程包括:企业名称核准→材料递交→领取营业执照→刻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册流程进行开业了。如果你是零申报企业,走到这一步可以了,但是,有创业者,公司开展业务,客户需要发票,那么注册的公司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请税控和发票→社保开户。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海临港新片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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