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其实矿产资源税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征收的税收。也是实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还属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税种,也是我们必须要缴纳的一种税费,如果您也想要经营一家矿产公司,那么针对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的问题一定要做一个提前的了解,这样才可以算得上是一个正规的矿产企业呢。

  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税目和税率

  (1)原油8一30元/吨

  (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2一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

  (7)盐固体盐10一60元/吨液体盐2一10元/吨

  法律依据:《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四条规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的问题创业萤火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是否现在您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会有一个更好的认识呢,其实无论我们想要经营哪方面的公司,对于税务这方面的知识一定要有一个很好的认识,这样的话对于企业之后的发展也是很有帮助的,现在我们一起看上面文章中的内容吧。

阅读全文>>

  随着税法对于相关税务问题的一个完善。针对相关的一个税务问题我们也需要有所了解。现在的资源税在不断的改革,如果您对于资源税改革之后的问题想要了解,下面您可以先跟着创业萤火网小编在下面文章中详细的了解,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了解相关的一个税务问题,对于我们的企业或者是税务办理有所帮助。

  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此次改革主要是对尚未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全面推开清费立税改革,对所有适宜从价计征的品目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同时将锰矿、锑矿等30个税目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率,适当增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一)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对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的大多数矿种也将实行从价计征。

  (二)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在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三)保留少量适宜从量计征的品目。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取得计税价格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法。

  (四)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改革后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开。

  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本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可提出开征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增设资源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对符合条件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以及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

  在上面文章中针对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的问题,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进行了相关的一个税务问题的了解,对于税法这方面,尤其是资源税改革这方面的了解不是很多,可以先参考上面文章中的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的税务以及企业财税问题都可以来创业萤火网咨询了解,创业萤火网的税务办理服务为您提供优质代理。

阅读全文>>

  随着税法对于相关税务问题的一个完善。针对相关的一个税务问题我们也需要有所了解。现在的资源税在不断的改革,如果您对于资源税改革之后的问题想要了解,下面您可以先跟着创业萤火网小编在下面文章中详细的了解,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了解相关的一个税务问题,对于我们的企业或者是税务办理有所帮助。

  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此次改革主要是对尚未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全面推开清费立税改革,对所有适宜从价计征的品目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同时将锰矿、锑矿等30个税目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率,适当增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一)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对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的大多数矿种也将实行从价计征。

  (二)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在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三)保留少量适宜从量计征的品目。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取得计税价格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法。

  (四)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改革后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开。

  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本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可提出开征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增设资源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对符合条件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以及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

  在上面文章中针对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的问题,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进行了相关的一个税务问题的了解,对于税法这方面,尤其是资源税改革这方面的了解不是很多,可以先参考上面文章中的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的税务以及企业财税问题都可以来创业萤火网咨询了解,创业萤火网的税务办理服务为您提供优质代理。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该资源税法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2020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为: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加强天津市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天津市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为: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三、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

五、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

六、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七、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九、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注:T指出水温度。

阅读全文>>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对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阅读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对河北省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予以确定。具体内容为:

河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