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增值税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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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其中,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有2项重大变化:

1、小规模45万免征降至30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税率由“免税→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那么,伴随着免税新政的实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已开具的3%的发票,应该怎么处理呢?其主要分为以下这些情况:

1、新政前开具3%专用发票

如果是新政之前就开具了3%的专用发票,也就是纳税义务为2023年的情况,按照目前政策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1%或者3%征收率,所以对于新政前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以下两种选择:

(1)没追回发票的,按照3%纳税;

(2)如果能追回发票,可以作废或冲红,然后开1%专票,按照1%纳税。

2、新政前开具3%普通发票

如果是新政之前就开具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也就是纳税义务为2023年内的情况,按新政就属于错误的开票方式,也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追回3%普通发票作废(电子发票红冲),重新开具1%的普通发票。

(2)企业确实无法收回发票(纸质发票需收回联次后才可以作废)无法作废,这个以前有个实操口径,就是直接申报表按1%申报解决这个问题。

3、新政前开具“免税”发票

对于纳税人已经开具“免税”发票的,同样可以以季度销售额30万(月销售额10万)为分水岭,月销售额超过10万的可以参考新政前开具3%发票的处理办法,这里直接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为例来说明:

(1)可以追回的,直接追回作废,重开税率为1%的发票。

(2)发票不能追回作废的,按照1%税率填报申报表。

上面是对免税新政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的3%的发票如何处理的相关解答。不过,由于目前相关的政策还未完全明确,因此,小编提醒您,以上内容为办税参考,实际纳税申报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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