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分类

企业在经营期间会收到一系列发票,而这些发票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的重要凭证,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合规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企业收到发票后要做什么处理?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1、核对发票信息

收到发票后,财务人员首先需要及时核对发票的基本信息,包括发票抬头、发票代码、开票日期、单位信息等,并与企业的实际交易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发现发票信息有误,应及时与开票单位联系进行更正。

2、验证发票真伪

为了防止虚开发票等不法行为,企业需要对收到的发票进行验证。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发票查验平台(如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查询发票真伪,并核对发票验证结果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如果发票被认定为伪造或无效,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录入发票信息

在核对和验证发票无误后,企业需要将发票信息录入财务系统或发票管理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开票日期等,并与相应的交易凭证(如采购订单、销售合同)进行关联。录入发票信息的同时,要注意保留好原始发票的电子或纸质副本,以备后续查验和备案使用。

4、发票分类和归档

为了方便查询和管理,企业应对收到的发票进行分类和归档。可以按照发票类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票单位、发票金额等因素进行分类。同时建立良好的发票归档体系,将发票按照一定的顺序编号并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或电子档案系统中,确保发票的安全性和易查找性。

5、税务申报和抵扣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需要确保收到的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并用于税务申报和抵扣。因此,在进行税务申报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信息,包括购货发票和销售发票。同时,为了确保正常的增值税抵扣,企业还应与供应商和客户建立合规的发票开具和接收程序,及时索取和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6、定期审查和内部控制

为了防范风险和提高管理水平,企业应定期进行发票审查和内部控制。通过对发票的审核和复核,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发票开具和收取流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票遗失、重复开具等问题的发生。

7、合规培训和监督

为了提高员工对发票管理的认识和能力,企业可以组织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发票知识、发票管理制度、防范虚开发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要加强对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违反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以上是企业收到发票后应当做的处理工作。通过严格的发票管理,企业能够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确保税务合规,减少税务风险。同时,合规的发票管理也体现了企业的诚信形象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高度重视发票管理工作,并建立科学有效的发票管理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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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为: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

(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

(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

特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其他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范围:

1.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2.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七条重点管理纳税人是指通过信息系统对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重点监控数据等指标综合判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根据涉税风险从低到高,将纳税人分为1—4级4个级别。

第八条重点管理的1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低的纳税人。

第九条重点管理的2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正常的,按照重点管理2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条重点管理的3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按照重点管理3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

(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

(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3户次(含)以上的纳税人;

(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走逃(失联)企业;

(四)涉及稽查案件,经稽查部门确认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的纳税人;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经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较好、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其他纳税人,可纳入普通纳税人管理。

普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管理:

(一)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二)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特定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按需批准(核定)发票。

第十四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4倍。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规定范围内自行规定限额和数量标准。

每月总金额=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购票数量。

第十五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2倍。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更限额和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4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申请。纳税人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处理后,可重新提出发票申请。对稽查在查案件应根据稽查部门要求处理。

第十八条除特定纳税人以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等一项或多项风险核实措施(以下简称“事前查验”):

(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

(二)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增加限额或数量的纳税人;

(三)申请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申请增值税发票变更限额和数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2级纳税人;

(五)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不包括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普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同一票种在已批准的每月总金额范围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量,不需要事前查验。

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申请批准(核定)增值税发票。

对重点管理2级、3级纳税人未进行事前查验的,应实施事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和数量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发票。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办理发票申请事项前,应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除本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外,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纳税人,其发票申请事项应即时办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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