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破产或者解散,是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但是很多人对企业清算并不是很了解,因此律图小编下文介绍了企业清算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五节 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 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五条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七条 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八条 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

  第九条 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人)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五条 清算期间,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派人参加企业有关清算的会议,监督企业清算工作。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第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第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条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会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二十三条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一)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三)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开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顺序受偿。

  第二十五条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国家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五节 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三)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清算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四)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并规定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办法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清算财产变卖时,企业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二)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三)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作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

  (二)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

  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九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四十条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

  (二)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第四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特别清算,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中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清算期间处理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向企业返还被处理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企业全部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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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国有企业清算是需要资产评估报告的。如果是私营企业,投资人为了办理清算过程中处理公司资产更加公平公正,也会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一、哪些企业需要做资产评估报告?

  1、国资国企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中——公司制改制、产权变动、对外投资、并购重组等经济行为必须经过资产评估。

  在政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清产核资、出租、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绩效评价等环节都要进行资产评估。

  2、上市公司

  在资本市场繁荣和规范发展中——上市公司投融资和并购重组等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3、金融机构

  在金融企业改革和市场风险防范中——银行的改制、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以及抵质押贷款、不良资产处置等经营行为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4、涉外企业

  在“引进来”中——外资企业的设立、上市、并购重组、融资、投资等经济活动,都需要评估机构提供尽职调查、价值评估等专业服务。

  二、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企业破产清算都需要评估哪些项目?

  (1)对破产企业部分财产(指定的财产)进行评估;

  (2)对破产企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3)对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并对破产企业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上述内容为“企业清算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吗?”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专业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提供企业清算及资产评估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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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办理清算?企业清算需到工商及税务部门办理清算手续,此外,还可能涉及到法律相关事务。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集体所有制企业清算的流程及材料,以便大家尽快办理相关业务。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清算流程及材料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4、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由合作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4、《指定(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三、公司清算具体应当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其一、在清算过程中,注意资产负债的排查梳理;

  其二、在清算过程中,注意债权的审核与确认;

  其三、在清算过程中,注意清偿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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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企业终止、解散之后,需要在注销之前进行企业清算,并且由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清算审计报告的目的是确认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并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那么,企业进行清算审计的时候,需要关注哪些事项?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般来说,北京审计公司提示,有关于清算审计的审计重点,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物资产审计。其审查内容有:(1)对于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向银行发询证函,以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2)对于存货,应采用全部盘点的方法,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实;(3)对于固定资产,要核实其账实相符情况;(4)对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要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重点检查其财务处理的合法性。

  2、对外债权审计。清算企业对外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将企业债权分为以破产日为基点的两年以上的债权和两年以内的债权。其中,对于账龄在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让清算组追讨企业恶意放弃的债权。而对于账龄在两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应逐笔查阅,向对方函证,并进行跟踪审核。

  3、对外债务审计。有关于此方面审计,审计人员应审核应付账款的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数额,财产担保情况,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所以,审计人员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收到的债权申报单,将其与企业账面上的债务进行比较,对于账面上没有的,应对其进行具体的审查。另外,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需对重大债权进行核实。

  4、对外投资审计。对于证券,审计人员可通过盘点来确定证券面额数。对于其他投资,包括处股票以外的股权投资、记账式债券之类的债券投资等,主要审查账面记录及余额是否与已发生的实际情况相符。对于其投资价值,需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来判断。

  5、净资产审计。对于实收资本的审计,需要了解基准日法定股权状况是否与账面一致,以股权的实质状态确认账存实收资本数,并予详细披露。对于资本公积,需要查清形成过程,重点关注有无因划拨土地估价上涨、非经营资产交易净损益而形成的资本公积。对于未分配利润,对近三年的损益表予以审定,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差错。

  6、抵押资产的审计。对抵押资产的审计,应重点关注抵押资产是否合规,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其抵押债务数额的是否转为破产财产,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破产抵押债务的是否转为一般债务,是否用破产财产变现清偿或用清算期借款清偿。

  企业清算审计的类型

  1、合约期满清算审计。

  2、产业调整清算审计。

  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审计。

  4、违法经营清算审计。

  5、企业兼并清算审计。

  6、企业破产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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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清算审计的内容

  清算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人民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审计的期间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审计内容是审核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审计后的会计科目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审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3、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

  4、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5、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6、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7、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

  8、第一顺序破产债务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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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大型企业不经营的话,需要办理清算及注销,由于清算涉及到财务数据,因此需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审计。清算审计的目的是对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自开始清算至清算结束时的清算期的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和清算财产分配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投资人和股东可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资产分配。那么,北京企业清算审计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详细介绍:

  企业清算审计主要审计哪些内容?

  1.根据有关要求出具破产清算开始日的审计报告;

  2.清理债权、债务,检查破产企业财产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根据清理结果出具破产结束日的审计报告,以便企业用于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北京企业清算审计流程

  被审计单位与会计事务所确定好需求,并签订审计合同后,会计事务所会按照如下流程对公司进行清算审计:

  第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目的和性质、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测环境等),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接受企业的审计业务委托,并与企业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格式等。

  第三,根据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重点及实施方式。

  第四,搜集清算审计开展所需材料,实施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与委托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发出审计征求意见稿,并出具正式清算审计报告。

  北京公司清算审计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及企业成立时的批准证书;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税务登记证、纳税鉴定或通知书以及批复的免税文件等;

  5、管理当局历次决议及决定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问题的资料;

  6、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办法;

  7、重要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包括生产经营、劳动管理、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8、企业清算需经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9、清算开始日报表(主要有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财产清单、债权清算、债务清单);

  10、以前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11、当年科目余额及发生额明细表,总账、日记账及明细账;

  12、当年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

  13、当年完整的银行对账单及审计期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4、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产权证明、无形资产证明书(鉴定书);

  15、企业对外投资清单;

  16、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表;

  17、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18、重要的经济合同(含租赁、货款、保证保险、许可权、委托管理、长期投资、购销、专有技术等);

  19、其他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供的资料。

  上述内容为“北京企业清算审计流程及材料”的介绍,如果存在其他疑问,可咨询创业萤火专业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提供清算审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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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企业终止、解散之后,需要在注销之前进行企业清算,并且由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清算审计报告的目的是确认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并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那么,企业进行清算审计的时候,需要关注哪些事项?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般来说,北京审计公司提示,有关于清算审计的审计重点,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物资产审计。其审查内容有:(1)对于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向银行发询证函,以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2)对于存货,应采用全部盘点的方法,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实;(3)对于固定资产,要核实其账实相符情况;(4)对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要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重点检查其财务处理的合法性。

  2、对外债权审计。清算企业对外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将企业债权分为以破产日为基点的两年以上的债权和两年以内的债权。其中,对于账龄在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让清算组追讨企业恶意放弃的债权。而对于账龄在两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应逐笔查阅,向对方函证,并进行跟踪审核。

  3、对外债务审计。有关于此方面审计,审计人员应审核应付账款的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数额,财产担保情况,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所以,审计人员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收到的债权申报单,将其与企业账面上的债务进行比较,对于账面上没有的,应对其进行具体的审查。另外,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需对重大债权进行核实。

  4、对外投资审计。对于证券,审计人员可通过盘点来确定证券面额数。对于其他投资,包括处股票以外的股权投资、记账式债券之类的债券投资等,主要审查账面记录及余额是否与已发生的实际情况相符。对于其投资价值,需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来判断。

  5、净资产审计。对于实收资本的审计,需要了解基准日法定股权状况是否与账面一致,以股权的实质状态确认账存实收资本数,并予详细披露。对于资本公积,需要查清形成过程,重点关注有无因划拨土地估价上涨、非经营资产交易净损益而形成的资本公积。对于未分配利润,对近三年的损益表予以审定,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差错。

  6、抵押资产的审计。对抵押资产的审计,应重点关注抵押资产是否合规,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其抵押债务数额的是否转为破产财产,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破产抵押债务的是否转为一般债务,是否用破产财产变现清偿或用清算期借款清偿。

  企业清算审计的类型

  1、合约期满清算审计。

  2、产业调整清算审计。

  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审计。

  4、违法经营清算审计。

  5、企业兼并清算审计。

  6、企业破产清算审计。

  企 常青建议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企业清算审计的内容

  清算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人民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审计的期间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审计内容是审核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审计后的会计科目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审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3、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

  4、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5、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6、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7、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

  8、第一顺序破产债务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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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大型企业不经营的话,需要办理清算及注销,由于清算涉及到财务数据,因此需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审计。清算审计的目的是对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自开始清算至清算结束时的清算期的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和清算财产分配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投资人和股东可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资产分配。那么,北京企业清算审计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详细介绍:

  企业清算审计主要审计哪些内容?

  1.根据有关要求出具破产清算开始日的审计报告;

  2.清理债权、债务,检查破产企业财产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根据清理结果出具破产结束日的审计报告,以便企业用于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北京企业清算审计流程

  被审计单位与会计事务所确定好需求,并签订审计合同后,会计事务所会按照如下流程对公司进行清算审计:

  第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目的和性质、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测环境等),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接受企业的审计业务委托,并与企业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格式等。

  第三,根据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重点及实施方式。

  第四,搜集清算审计开展所需材料,实施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与委托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发出审计征求意见稿,并出具正式清算审计报告。

  北京公司清算审计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及企业成立时的批准证书;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税务登记证、纳税鉴定或通知书以及批复的免税文件等;

  5、管理当局历次决议及决定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问题的资料;

  6、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办法;

  7、重要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包括生产经营、劳动管理、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8、企业清算需经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9、清算开始日报表(主要有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财产清单、债权清算、债务清单);

  10、以前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11、当年科目余额及发生额明细表,总账、日记账及明细账;

  12、当年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

  13、当年完整的银行对账单及审计期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4、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产权证明、无形资产证明书(鉴定书);

  15、企业对外投资清单;

  16、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表;

  17、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18、重要的经济合同(含租赁、货款、保证保险、许可权、委托管理、长期投资、购销、专有技术等);

  19、其他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供的资料。

  上述内容为“北京企业清算审计流程及材料”的介绍,如果存在其他疑问,可咨询创业萤火专业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提供清算审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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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五节 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 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五条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七条 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八条 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

  第九条 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人)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五条 清算期间,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派人参加企业有关清算的会议,监督企业清算工作。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第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第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条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会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二十三条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一)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三)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开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顺序受偿。

  第二十五条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国家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五节 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三)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清算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四)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并规定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办法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清算财产变卖时,企业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二)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三)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作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

  (二)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

  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九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四十条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

  (二)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第四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特别清算,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中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清算期间处理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向企业返还被处理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企业全部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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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办理清算?企业清算需到工商及税务部门办理清算手续,此外,还可能涉及到法律相关事务。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集体所有制企业清算的流程及材料,以便大家尽快办理相关业务。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清算流程及材料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4、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由合作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4、《指定(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三、公司清算具体应当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其一、在清算过程中,注意资产负债的排查梳理;

  其二、在清算过程中,注意债权的审核与确认;

  其三、在清算过程中,注意清偿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上述内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清算流程及材料”的介绍,如果您存在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提供集体所有制企业清算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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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合伙企业条件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清算人职责

合伙企业的清算,在经济上要公正地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法律上要消灭合伙企业的资格,是一项量大且复杂的工作。为保证清算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清算效率,减少清算损失,维护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清算人的职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本条所称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负债表是全面反映合伙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报表。财产清单是指合伙企业全部资产的明细表。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就要依照有关财务规则,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财产作价的依据,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这是清算人完成其他清算任务的基础。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宣布解散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事宜。清算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终止履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有关 违约金 、赔偿金应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支付。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一要有利于尽快了结该事务,二要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清缴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应当查清合伙企业的纳税事项,发现应当缴纳的税款未缴纳的,应当报请税务机关查实,并依法缴纳所欠的税款。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算人也应当依法缴纳。

(4)清理债权、债务。这里所说的债权、债务,既包括约定债权、债务,也包括法定债权、债务。清理债权,主要是受领债务人的清偿,也可以是为收取债权而实行和解、抵销或者转让债权等。清理债务,主要是指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合伙企业所欠税款、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剩余财产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剩余财产分配给部分所有人。

三、合伙企业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以上就是关于设立合伙企业条件的相关内容,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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