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进行企业清算由股东会决定,而董事会是没有决定权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股
对于是否进行企业清算由股东会决定,而董事会是没有决定权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股东会的职权有:(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因此,对于企业清算的决定权是由股东会作出的,并且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行。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的不同机构,各自有不同的分工,股东会的主要职责是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常设机构。
谁有权决定回避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这里要注意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公安机构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5、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6、对申请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请回避应当明确提出理由,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此外,对于回避理由中的第5种情形申请回避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当庭驳回。另外,提出回避的方式,既可以书面方式,又可以口头方式。
法官离职之后,从事律师行业,有两年的回避期,办案的民警需要回避,由公安机构决定,对于回避制度它适用于一些比较重要的事项,回避的种类既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也包括指令回避,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自己的这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