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新规:动态边界下的合规生存指南
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体系迎来结构性调整。在增值税免征额提升、所得税优惠扩面的政策红利背后,金税四期构建的立体化监管网络正在重构企业的生存法则。当政策红利的获取从“默认享受”转向“动态适配”,精准把握合规边界成为小微企业的必修课。

政策双轨制升级:扩容与收窄并行
增值税通道规则重置

免征额调升: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免税销售额上限由10万元提至15万元(2024年延续政策)
年累计销售超180万元企业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较原500万门槛大幅缩紧)
1%征收率适用范围限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减免
技术转让免税限额单项提升至80万元(2024年新增条款)
所得税优惠动态门槛

优惠触发条件逻辑链:
工商系统从业人数≤300人
→ 税务系统资产总额≤5000万元
→ 会计年报应税所得额≤300万元
任一条件突破即取消优惠
(金税四期实施三系统实时比对)

地方税费减征加锁机制

“六税两费”减半政策首次覆盖个体工商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线设为季度开票45万元
城建税减征设定年度600万元隐形天花板
风险识别四重维度
维度一:三流数据冲突

工商备案用工280人,但个税申报系统显示315人(含劳务派遣)
2023年末报表资产4900万元,2024年获融资后跃至5200万元
应对机制:建立月度数据校准表(工商/税务/社保三方同步)
维度二:临界值断层

政策临界点分级管控:
► 销售额警戒线:年180万元 → 安全缓冲带165万
策略:分拆主体签约/跨期收入确认
► 利润警戒线:应税所得300万 → 安全缓冲带275万
策略:设备购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资产警戒线:总资产5000万 → 安全缓冲带4600万
策略:经营租赁替代资产购置
维度三:追溯清算链

季度预缴减免税款可能在汇算清缴全额追缴
资格取消后启动12个月冷冻期(2024新增条款)
滞纳金日积率0.05%(年化达18.25%)
维度四:申报系统静默陷阱

未主动勾选“小微企业”标识导致优惠未触发
跨政策期申报表逻辑冲突(如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过渡期)
应对方案:建立申报前三级复核清单
动态防御三层架构
防御层1:政策黄金期(1-2年)

利润压缩机制:三年优惠期内实现盈利最大化
资产重置窗口:采购设备利用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
架构防火墙:通过分子公司切割主体规模
防御层2:衰减预警期(政策废止前1年)

跨区备援系统:海南自贸区主体转设横琴澳资架构
成本跨期调度:次年费用提前至本年末确认
资产轻量化:不动产转为长期租赁
防御层3:政策失效期

主体静默程序:停止开票但保留核心资质
税制转换通道:有限责任公司切换个体户核定征收
清算退出路径:简易注销流程触发准备
新生存范式:从套利到适配
税务系统数据显示:2023年小微企业平均政策红利周期缩短至26个月。这一趋势指向税收优惠已从普惠制度转向动态淘汰机制。当金税四期构建纳税人“信用画像”(A级享快速通道/D级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政策解读转向系统对接能力。

增值税免征额提升至15万元的背后,是区块链发票系统的交易穿透能力;六税两费扩展至个体户的同时,银行流水与社保数据实现全链路追溯。真正的风险防御不再体现在申报表减免栏,而在于构建“政策响应—数据校准—风控预置”三位一体的制度弹性——这是新周期小微企业的生存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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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免税新政”成为注册宣传的黄金标签,无数企业主却困在政策衔接和规则变动的迷宫中,未曾意识到某些选择正在将企业推向风险区。

政策全景图:三层税收防护网如何协同生效?
第一重防护网:增值税优惠(覆盖所有行业)

小规模纳税人普适优惠:月度销售额≤10万免征增值税(2024年延续)
特定征收率减免:3%税率项目减按1%征收(至2027年末)
特殊场景免税:技术转让、农产品直销、废料回收等84项收入免增值税
第二重防护网:企业所得税特惠(须达标“小微企业”)
需同时满足:

从业人数≤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2024年新调高)
优惠梯度:

≤300万部分:减按25%计入应税所得,实际税负≈5%(优惠幅度达90%)
超300万部分:全额按25%征收
第三重防护网:“六税两费”减半征收(适配小微企业)
覆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法定税率基准上统一减征50%(执行至2027年)

关键叠加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 ≠ 小微企业 (前者为增值税概念,后者指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象)
个体户可享受增值税与“六税两费”优惠,但无法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因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操陷阱一:注册类型误选毁掉优惠资格链
失败案例还原:
某技术开发工作室创业团队注册时直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当年度承接项目收款560万元,实际利润为72万元。财务误以为直接享受5%企业所得税率,却未注意到该公司资产已达5200万(因购买研发设备超标)——最终被取消小微企业认定,全额按25%缴税,损失优惠金额14.4万元。

注册路径优化策略:

企业形态 增值税优惠适配性 企业所得税优惠可能性 操作建议
个体户 ★★★★★ 不可申请 适合年利润预期<50万创业项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风险资产易超标 慎选:注册资金应压至50万以下
小型有限责任公司 ★★★★☆ 合格率80%以上 股东结构避免嵌套企业持股
合伙企业 ★★★★☆ 不可申请 按合伙人个体户待遇核算税费
核心避坑指南:

初创期高研发投入项目慎用“认缴高注册资本”策略(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
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控制企业层数: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资产更易控制在5000万内
个体工商户年利润超80万时,应及时测算“个转企”后的税负损益
实操陷阱二:临界点上的错误计税策略
当企业年度收入卡在500万元、利润卡在300万元边缘时,税务策略将导致冰火两重天。

临界点灾难案例:
某电商企业2023年11月底营收已达488万元,老板为冲高销售额在12月激进促销,年度营收飙升至536万元。触发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由1%跳涨至13%),当月因毛利仅15%,促销后实际倒亏23万元。

收入区间 增值税策略风险点 所得税优化方案
年营收480-500万之间 警惕!1个促销活动即突破红线 分拆业务至新主体延缓收入确认
年利润280-310万之间 强制调账费用可能击穿300万底线 提前购置资产或研发费用归集抵扣
多企业集团运作时 关联交易收入合并计算总营收 建立隔离防火墙切割资金与业务流
临界点求生指南:

480万年收入预警线:建立动态监管仪表盘,启用分主体签约分流
利润290万操作策略:
增购生产经营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
预提年终奖与绩效(需次年5月前发放)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
强制转换补救通道:若已成一般纳税人,立即申请留抵退税缓解资金压力
实操陷阱三:后注册时代优惠续命战
免税红利非“永久默认生效”,三类操作疏漏可致优惠断崖:

漏洞点一:系统未同步触发监控失效

企业更名、股权变更、行业代码调整后,税务登记信息需在30日内主动同步
线上操作路径:电子税务局 → 综合信息报告 → 税务变更登记(优惠资格需重新备案)
漏洞点二:小微身份认定年限错位

企业所得税优惠需每年重新认定(依据上年度数据)
操作节点:每年汇算清缴期(1月-5月)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漏洞点三:多部门申报数据打架

市场监管年报资产数据≠税务申报资产负债表
自查模板:
工商年报资产总额是否≤5000万?
个税系统申报从业人数是否≤300人?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是否≤300万?
2024年新增风险:动态穿透监测强化
金税四期系统已实现自动比对:

企业银行流水是否与开票收入匹配?
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数是否超上限?
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隐形资金转移?
全流程减税路线图:从注册到申报的22项动作清单
阶段一:注册筹备期(拿照前60天)

行业代码定位(选定可叠加优惠类别)
营业范围描述审核(涉及免征增值税项目前置)
注册资本设定(控制在500万以下规避资产风险)
持股结构图设计(避免企业股东致资产膨胀)
经营场地备案(决定房产税减免范围)
阶段二:税务初设期(执照后30天)

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申请(强制一般纳税人行业除外)
税控设备及票种核定(百万元版发票上限设定)
税务UKey及电子签章开通
“六税两费”减征备案表提交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抉择点)
阶段三:日常运营期(动态校准)

月度收入边界扫描(严守10万元单月红线)
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小微企业标识必勾)
进项发票管理(小规模不可抵扣需分类存档)
资产购置计划与折旧抵税方案联动
关联交易定价文档预存(防转移定价稽查)
阶段四:年终决算期(优惠存亡战)

11月启动资产总额测算(固定资产清理压线)
12月计提应付账款与费用预提方案确认
年度财报编制(资产负债率、从业人员校验)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提交
增值税免征额度重新确认(年度超120万补税)
阶段五:稽查防御期(资料归档)

场地租赁合同备案(印证房产税计税依据)
工资表/社保缴纳记录存档(用于从业人数佐证)
政策红利下半场:合规者生,投机者死
2023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中,小微企业受益占比达76%——数字背后是中央财政对草根创业的持续输血。但政策善意不等于执行松懈:

浙江省某市2024年初发布案例:8户企业虚报从业人数骗取小微优惠,追缴税款并处罚金超600万
青岛市税务稽查通过比对用工平台数据,批量取消172户“空壳个体户”免税资格
当税收优惠从“普惠制”走向“精准滴灌”,企业生存策略正在改写:过去简单粗暴的减税技巧,正被系统性合规能力取代。

你在税务系统里勾下的那一个选项,在发票备注栏添写的几行小字,在资产清单里多填的一台设备编码——都构成这个时代小微企业生存的微积分。省下的每一分税款,都不再是政策漏洞的偶然馈赠,而是精密计算后的合规盈余。

退税单上的数字,终究是企业在政策与市场之间找到的那个微妙平衡点。那个数字不会出现在任何代办机构的广告传单里,它只诞生在夜深人静时,计算器按键发出的规律敲击声中。当新一轮政策调整期来临,你是用旧船票挤上新航船,还是成为被税控系统标红的异常数据?答案不在文件袋里,藏在你此刻敲下的损益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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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请问,这两个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合伙企业吗?合伙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也不能享受吗?这个原因是什么呢?小微企业条件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为什么就可以呢?

  答复内容: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综上所述,文件仅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所述,如果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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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习惯性的把“小微企业”理解为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实际上真是这样吗?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讲“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界定上的差异,但愿能让你有所了解。

问题一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是同一个概念吗?

(一)“小微企业”是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判定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每个行业的小微企业有具体的划分标准;

例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1、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很显然,“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界定标准上,不是同一个概念。同时,它们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问题二

“小微企业”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具体文件依据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问题三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文件依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结合不同税收政策的运用,你是否还认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呢?

虽然“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界定上有所差异,但并不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可是同样是“小型微利企业”,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就不一定能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所以,我们还是需要对“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概念与业务操作中,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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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可能都知道企业所得税。但是除了企业所得税外,你还知道小微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吗?下面就让我来一一告诉你: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2.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暂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没有设定截止期限,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却设定了截止期限,即到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5〕96号文件将71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了2017年12月31日。 

  上述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政策涉及的小微企业,既不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除了销售额的限制外,强调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营业税除了营业额没有其他条件限制。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常情况下,上述小微企业暂免或者免征了增值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也会得到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
  A快餐小吃店既销售外卖送餐,又有供客人现场吃饭的桌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该小吃店销售外卖快餐应当缴纳增值税。顾客店内吃饭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A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014年9月份,取得外卖销售收入2.5万元,取得店内饮食收入1.8万元。按照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外卖收入超过了2万元,不免增值税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饮食收入1.8万元不超过2万元,免营业税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  

  2.2015年11月份,取得外卖销售收入2.6万元,店内饮食收入3万元。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外卖收入和饮食收入均未超过3万元,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  

  3.2016年1月份,取得外卖销售收入2.2万元,店内饮食收入5.8万元。按照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外卖收入未超过3万元,免增值税。饮食收入超过了3万元,不免营业税。当月销售额或营业额都超过10万元,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免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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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那么,对于建筑行业“小微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企业划型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筑业的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由此可见,建筑企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建筑企业大中型企业不属于列举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是否就不能享受留抵退税呢?非也,建筑企业的大中型企业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但不能享受存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退税必须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且第六个月的留抵大于50万,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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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已经开始,许多小型微利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相关纳税申报工作,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因涉税风控不到位,出现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当的问题。

  根据最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一:谎报误报资产和人数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任意一个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都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A电子商务公司2021年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税务机关经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其年度申报的资产总额与系统测算的数据差距较大。经核查,A公司未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资产总额,只是对年初与年末资产进行了简单的平均计算,其申报年度资产总额4090万元,远低于实际资产总额13253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32万元,同时补缴滞纳金。

  风险点二:蓄意隐瞒销售收入

  收入是企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基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应该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也就是说,纳税人“暗度陈仓”,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从事账外经营,或以受票方不需要发票为由少记销售收入等行为,都是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从笔者日常征管经验来看,部分纳税人通过蓄意隐瞒收入,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B餐饮公司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99.56万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49.93万元。但是经过数据分析,税务人员关注到,2021年度B公司申报无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仅为3.4%,远低于其他餐饮企业。税务人员在实地调取后台销售记录后发现,B公司确实存在少记销售收入的行为。最终,B公司不仅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且要按照税法规定,补记销售收入,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款100余万元。因其行为已经涉嫌偷税,B公司还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风险点三:虚列成本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在日常征管中,笔者发现,部分企业违反真实性、相关性原则,将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咨询费、业务推广费、会议费等不合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将相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将业务招待费、佣金手续费、广告宣传费等项目支出混淆,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C机电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税务机关经过大数据分析发现,C机电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销售费用增长幅度远超过其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且近两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低于300万元,很可能存在多列支费用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风险。经过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为降低税负,企业盲听抖音等平台上“税筹专家”的意见,违规取得代开的市场推广费发票,并将相应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终,C机电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79.01万元,并缴纳滞纳金20.34万元。

  风险点四:违规叠加享受优惠

  一些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支持政策涵盖税种多,体现出系统集成的政策叠加效应。笔者发现,部分企业会通过利用税收优惠的叠加效应,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以研发型小型微利企业为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随之减少,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而叠加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如果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上存在问题,超标准进行加计扣除,很可能造成应纳税所得额不合理降低,进而导致企业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D物流科技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为318.72万元,自行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36.05万元,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2.67万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18.6万元。后经过税务机关核实,D公司所从事的活动并非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纳税所得额须调增318.72万元。纳税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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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小微企业?
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

4.符合财税[2013]52号文免税的小规模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后,如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需要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处填入免征的税额。同时,在文件实行后,纳税人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期未退还的,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当期已退还的,填入“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发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发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7.小规模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点击“确定”后,不需要输入减征额。

8.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9.自2013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2013年8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只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是按照差额扣除前还是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比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含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月销售2万元以下的标准应为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因此,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11.核定征收方式小规模企业纳税人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核定征收方式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可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2.小微企业销售额小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该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是指不含税的销售额。

13.我单位同时有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两项业务的单独销售额没有超过2万元,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贵公司可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是按月还是按季度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5.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那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免征吗?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6.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面向税务局代开了发票,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1.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还的,由销售方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在综合征管软件“代开普通电脑票”界面选择“小微企业免税代开”;
3.如果不能收回所有联次不得申请退还。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两个最突出亮点:
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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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

  最先提出的小微企业概念,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而现时的小微企业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以税收领域为例,在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中,经常可以看到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规定,但同时又分别以“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适用对象。

  在日常税收征纳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以及税务人员也经常把“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概念混淆,有的以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也有的认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统称;对于“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常常混同。

  笔者以往也曾有过误区,经反复思考后以为,现时税收领域的“小微企业”是一个泛指的集合概念,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特定纳税人,具体应以每项减免税政策所规定的特指对象而论。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在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和延续了对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包括营改增以前的营业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则需仔细领会相关政策文件对减免税事项的措辞和具体规定,不能只看文件题目就贸然处事,出现“望题生义”的偏差。

  同时,上述有具体减免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概念的外延虽均有交织,但各自的内涵却完全不同。

  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及优惠政策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概念并非源自税收领域,本意是对企业规模的划型。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联合出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同时,在划型时还应考虑,《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已修订为(GB/T4754-2017)。另,《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以《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和《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7〕77号文件还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即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及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完整的表述应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名词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但并未对小型微利企业直接作出界定,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而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从2010年开始,国家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的基础上,再给予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2019年度的现行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所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且对应同时符合的其他条件也进行了调整: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及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源自增值税的规定,特指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取得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自2018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从2014年10月开始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以及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文件,标题中均显示是关于“小微企业”免税,其正文有关增值税部分却都是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如:“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此,可理解为是对部分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但并非所有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免税的规定。

  直至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才在文件标题中使用了“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名词。

  因此,现在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仍然只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非所有小微企业,也非所有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纳税人。

  此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殊的小微企业对象及优惠政策

  在已有的涉税优惠政策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有关此项优惠政策,文件标题是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而正文对于小微企业的范围并未限制于前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也未限于“小规模纳税人”,而是单纯以缴纳义务人的每月(每季度)销售额是否超过3万元(9万元)的标准为条件,未超过的就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而后续扩围的政策,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每月(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扩大至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标题中没有特指适用对象而是用了“扩大”一词。

  “三小纳税人”之差异及交集

  “三小”纳税人,其外延互有交织,看似好像区别不大,甚至是相互兼之,如有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也系小微企业,或者有些小规模纳税人既属于小微企业同时还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实际上,三者有完全不同的特指对象,个中差异很大:

  案例一:甲建筑企业,资产总额4800万元,年营业收入55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但是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0万元(或者虽然年营业收入低于6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但其资产总额高于5000万元);乙农业企业符合小型企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远远低于300万元,但从业人员超过300人。该甲建筑企业、乙农业企业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不得享受2019年起施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案例二:A工业企业虽属于小型企业,因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的小型企业B公司,年应税服务销售额200万元,虽远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假定在2019年,A企业1季度取得销售额28万元,B公司1月份取得销售额9万元,该A、B两企业虽然符合小型企业标准,但均系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因而均不得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综上可以看出,“三小”纳税人分属于不同税种的特指纳税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属于企业规模划型中的两类企业,且可享受增值税、印花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对象;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为增值税纳税人中独有的一类,可享受增值税的特定免税优惠,现在还可以享受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就纳税人主体而言,“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纳税人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标准划型);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人。还有就是,增值税所规定的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

  鉴于“三小”纳税人的不同概念内涵与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息息相关,即符合各自条件、标准的,可享受不同税种的规定税收优惠,因此,正确掌握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以及与小微企业的关系,对于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人员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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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业如何申请融资贷款

小微企业申请融资贷款,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选择贷款机构。可选择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银行贷款利率相对较低、贷款期限灵活,不过对企业资质要求较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条件相对宽松,但利率可能较高。

其次,准备申请材料。一般需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基本证件;还需提供近几个月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等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也必不可少。

再次,提交贷款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选定的贷款机构,填写贷款申请表,明确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信息。

然后,配合贷前调查。贷款机构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企业需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最后,等待审批结果。若审批通过,双方将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期限等条款。企业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还款。

二、小微企业如何申请银行贷款

小微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选择合适银行。不同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政策、利率、额度等有差异。企业可对比各银行要求和条件,结合自身需求选最合适的。

第二,准备材料。通常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基本证件,还需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资料,以及贷款用途证明等。

第三,提交申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明确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等。填写申请表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四,银行审核。银行会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可能会实地考察企业,了解其实际运营状况。

第五,签订合同。若审核通过,银行与企业协商贷款条款,包括利率、还款方式等,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贷款合同。

第六,获得贷款。签订合同后,银行按约定发放贷款到企业指定账户。

申请贷款过程中,企业要保持良好信用记录,规范财务管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确保按时还款,维护良好银企关系。

三、信用报告贷款记录怎么消除

信用报告贷款记录消除分不同情况处理。

若贷款记录为正常还款记录,通常不会消除。这类记录会长期保留在信用报告中,是个人良好信用行为的体现,有助于金融机构评估个人信用状况。

要是存在不良贷款记录,如逾期记录,根据相关规定,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也就是说,当还清逾期欠款后,不良记录会在五年后自动消除。

此外,若贷款记录存在错误或非本人原因导致的不良记录,可提出异议申请。向征信机构或贷款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该记录有误。经核实后,错误记录可被修正或消除。

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逾期,可尝试与贷款机构沟通协商,看能否达成解决方案,如贷款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可能对信用记录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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