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设立

集团成员企业可以享受统借统还免增值税、无偿占用资金免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如何才能成为集团成员企业呢?  我们来看现行有效文件对于企业集团是如何规定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实行公示制度,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符合主体条件,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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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资格壁垒(90%企业卡在第一关)核心门槛:母公司实力验证注册资本死线母公司实缴资本≥5000万元(非认缴!)注:上海自贸区试点“集团登记承诺制”,可用净资产替代(需审计报告)经营年限枷锁母公司成立满3年(部分省市放宽至2年),且连续2年营收>5000万元注:制造业企业可降低至1年(需省级工信部门特批)子公司数量铁律控股子公司≥3家(不含分支机构)子公司层级限制:二级子公司(母公司直接控股)≥2家三级子公司(孙公司)≥1家致命误区:代持/协议控制不计入子公司数量(需工商登记持股超50%)二、控股结构审查(穿透至自然人的严苛)股权比例生死线直接控股标准母公司对每家子公司持股>50%(注:协议控制/表决权委托均无效)间接控股认定若通过中间公司控股子公司,需满足:母公司→中间公司持股≥67%中间公司→子公司持股>50%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16条控股证据清单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章程股东页)母公司注资银行回单(显示投资款)合并财务报表(需会计事务所盖章)踩坑判例:某医疗集团因代持协议未登记,被认定虚假集团(罚款500万)三、资产负债陷阱(审计报告拆解)合并报表规则母公司资产负债率≤70%子公司亏损面<30%(超3家亏损即驳回)审计报告雷区报告必须披露:母子公司关联交易明细(需定价公允证明)合并范围变化说明(新购/注销子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超1年账款>30%将预警)数据造假代价:虚增子公司营收超过净资产10% → 构成虚假登记罪(刑事责任)四、集团章程七条高压线(工商局必审条款)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章程必须包含:条款类型 法律要求 企业常见错误母子公司权责 明确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写成“母公司全权决定”关联交易规则 需规定审计委员会审批流程 未设立专门委员会字号使用许可 限定授权范围及时效 开放无限制使用财务并表流程 强制披露合并报表时间节点 条款缺失或模糊改错指南:需聘请律所出具《集团章程合规意见书》(范本可参考北京市监局2024版)五、申请文件生死细节(九份材料缺一即废)基础三证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所有子公司执照复印件(注:执照副本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控股证据链母公司注资证明(银行回单/验资报告)子公司股东名册(工商局调取最新版)专项文件集团章程(全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组建集团申请书》(说明必要性)法律承诺书(母公司对材料真实性担责)预审要点:子公司营业执照须在有效期内,注销/吊销企业占比超20%直接淘汰六、审批流程黑洞(耗时最长三环节)第一阶段:材料初审(30个工作日)企业名称核验→控股结构审查→财务数据抽检驳回主因:子公司注册地分散(跨省超3家需总局审批)第二阶段:实质审查(45个工作日)工商局赴母/子公司经营地核查重点验证:✅ 实际控制权(检查公章/银行U盾保管处)✅ 员工社保归属(是否真实在集团任职)第三阶段:公示期盲区集团登记信息公示≥15天收到任何质疑需30天内举证(否则撤销登记)提速技巧:优先选择子公司同省注册(江苏/浙江推行并联审批,时效减半)七、后续合规暴雷点(超80%企业忽视)年检死线每年3月1日前提交:最新合并资产负债表子公司股权变更记录集团公司成员名单更新法律高压线子公司变动超30%未备案(视为集团解散)擅自使用“集团”字样对外签约(罚款合同额5%)母公司分红比例>子公司净利润70%(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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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就是资本额所登记的,万一发生任何意外,公司所承担的就是限于这个金额以内。**公司属下可以有三个或多个子公司,**公司控有每一家下属子公司多少的股份,子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不是。另外就是很多时候,全部子公司都是有限公司而**公司却不是。子公司一般都是独立运作的,只要达到每年的预算就可以,**公司一般不会干涉子公司的日常运作,但是一般子公司的部分主要领导,往往是**公司派过去担任。而且,**公司一定是子公司的多数股东。二、**公司和企业集团的设立区别企业集团并非是企业法人,其实质上是一个由众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这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是显著不同的。根据该《暂行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然而该文件同时又规定,企业集团不但要满足注册资本、子公司数量等要求,而且必须具备统一的企业集团章程;组建企业集团,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可见,《暂行规定》虽然明确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是对企业集团却是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管理的,这一点是需要经营者加以注意的。三、**公司的法律特征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公司有关的设立特点的介绍了。大家如果说想要成立一家公司的话最好还是好好想想公司设立形式,要详细考虑收税和组织形式的优缺点,综合考虑。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萤火法务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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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是中国南方的一个大城市,拥有丰富的经济资源和发展潜力。在这个城市中,注册集团公司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那么,广州注册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注册资本在广州注册集团公司,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就是注册资本。根据相关规定,注册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是为了保证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发展。二、股东数量广州注册集团公司的股东数量也是需要注意的。根据相关规定,注册集团公司的股东数量应不少于50人。这是为了保证公司的治理结构合理,避免单一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三、股东资格除了股东数量,股东资格也是需要注意的。在广州注册集团公司中,股东应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且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四、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也是广州注册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之一。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应当有1名独立董事。这是为了保证公司的决策机构合理、公正。五、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也是广州注册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之一。根据相关规定,监事会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应当有1名独立监事。这是为了保证公司的监督机构合理、公正。六、公司名称在广州注册集团公司时,公司名称也是需要注意的。公司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能与已有公司名称重复,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七、公司地址公司地址也是广州注册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之一。公司地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能违反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八、营业执照在广州注册集团公司时,还需要申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经营的凭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九、税务登记在广州注册集团公司时,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公司合法纳税的凭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十、其他条件除了以上条件,广州注册集团公司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比如,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等。综上所述,广州注册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只有满足了以上条件,才能够顺利注册成立。希望广大企业家能够认真了解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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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国家对于 集团公司 有什么规定一、设立条件 一般条件 1、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2、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 具体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与 ...关键字:集团公司,规定国家对于集团公司有什么规定一、设立条件 一般条件 1、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2、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 具体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注册资本 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集团还应符合 国务院 确定的公司集团条件。 二、集团公司的法律关系(我国2004年的公司法没有制定) 母子法律关系 1、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 3、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源于股权和契约 法律规制 1、对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2、对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3、对公司的债券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的劣后清偿; 4、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以及其表决权的行使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10%以上,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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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a、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申请书 》;b、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c、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d、《指定(委托)书》。 企业集团 ...关键字: 集团公司 设立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a、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b、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c、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d、《指定(委托)书》。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b、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c、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d、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e、《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 》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f、《指定(委托)书》;g、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需提供的材料:a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b 、《企业集团登记证》;c 、《指定(委托)书》;d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需提供的材料:变更企业集团名称: (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企业集团名称变 更的决议;(2)企业集团《名称 ( 变更) 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 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变更成员企业: (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变更成员企业的决议;(2)母公司(核心企业)对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名称: (1)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 明。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住所: 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需提供的材料:a、《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注册书》;b、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注销决议;c、《企业集团登记证》;d、《指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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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关键字: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 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 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 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 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 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 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 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集团的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第七条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 并进行。 第八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 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 公司名称 、住所;成员企业。 第十条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投 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 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可以超 过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 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 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 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 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 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page]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三条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四条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已经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当在本规定印发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公司法》和本 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母公司组建企业集团,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 司企业法人。对其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方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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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是 企业法人 联合体,其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可以对外投资,但企业集团需要登记: 设立或变更为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全国级的条件为 1、 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必须是实物或者货币出资,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不得作为出资。】 2、 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 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 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 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省级(山东省)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设立程序 首先将集团母公司迁入省或市局,迁入的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集团登记。 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 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 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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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条件 一般条件 1、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2、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 具体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公司集团条件。 二、集团公司的法律关系(我国2004年的公司法没有制定) 母子法律关系 1、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 3、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源于股权和契约 法律规制 1、对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2、对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3、对公司的债券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的劣后清偿; 4、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以及其表决权的行使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10%以上,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但除国务院规定的 投资公司 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不计算在内。 公司法还有许多的缺陷。可喜的是今年11月份开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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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 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一、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 二、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该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囊括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的企业集团。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中称:“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此时已不再强调公有制。但是,该文件的精神还是主要支持建立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 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该文件规定: 第二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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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 管辖 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 行政机关 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 通知书 》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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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详尽的集团公司成立条件内容给大家参考。 一、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 或 股份有限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集团公司成立条件中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 行政管理 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集团公司成立条件的收费标准? 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二、注册成立集团公司的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 受理通知书 》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四、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五、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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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条件 一般条件 1、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2、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 具体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公司集团条件。 二、集团公司的法律关系(我国2004年的公司法没有制定) 母子法律关系 1、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 3、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源于股权和契约 法律规制 1、对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2、对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3、对公司的债券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的劣后清偿; 4、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以及其表决权的行使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10%以上,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但除国务院规定的 投资公司 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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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条件 一般条件 1、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2、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 具体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公司集团条件。 二、集团公司的法律关系(我国2004年的公司法没有制定) 母子法律关系 1、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 3、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源于股权和契约 法律规制 1、对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2、对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3、对公司的债券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的劣后清偿; 4、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以及其表决权的行使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10%以上,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但除国务院规定的 投资公司 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不计算在内。 公司法还有许多的缺陷。可喜的是今年11月份开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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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企业集团是 企业法人 联合体,其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可以对外投资,但企业集团需要登记: 一、设立或变更为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必须是实物或者货币出资,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不得作为出资。】 2、 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 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 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 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二、设立程序: 首先将集团母公司迁入省或市局,迁入的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集团登记。 三、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 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 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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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条件 1、企业集团由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成员组建而成; 2、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 3、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 注册资本 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应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书(应载明核心企业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组建企业集团的事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及基本架构等内容,并由母公司盖章); 2、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企业集团的登记申请书; 3、企业集团章程(成员盖章); 4、母公司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企业集团协议及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企业集团负责人的任职书; 6、母公司及成员企业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 7、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图;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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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企业集团是 企业法人 联合体,其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可以对外投资,但企业集团需要登记: 一、设立或变更为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必须是实物或者货币出资,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不得作为出资。】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二、设立程序: 首先将集团母公司迁入省或市局,迁入的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集团登记。 三、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 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集团 有限公司 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1亿元。 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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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集团公司的设立 手续 鉴于企业集团是 企业法人 联合体,其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可以对外投资,但企业集团需要登记: 一、设立或变更为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必须是实物或者货币出资,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不得作为出资。】 2、 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 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 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 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二、设立程序: 首先将集团母公司迁入省或市局,迁入的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集团登记。 三、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 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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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税务风险管理已经广泛被企业所认可,特别是一些外资公司,通常都会设置税务总监职位直接对公司最高管理层负责。集团公司设置税务总监负责集团公司的日常税务管理不仅必要而且必须。目前因为税务问题而出现问题的公司确实非常之多,不仅使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而且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一但公司被认定为偷税,除被限期补税还需承担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和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第二个方法就是聘请税务律师或咨询公司做税务顾问,对日常涉税事项进行规范、合法的处理。 集团母公司的注册地点的选择 按照目前税法的规定,集团公司重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分配回的利润,如果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税率的应当补税,所以为了避免集团母公司补税,集团母公司应尽量注册在可以享受 税收优惠 政策的地区,理论上集团母公司要低于所有子公司的所得税率最佳。 集团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集团公司要选择比较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可供选择的优惠类型主要有: 高新技术企业 型优惠(需省级科委认定)、软件企业型优惠、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 型优惠、安置特殊人员一定比例型优惠等等,选择好适合自己公司情况的优惠政策后,就应当组织申报材料以获得有关机关的审批、备案,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落实。 集团公司的税务战略 集团 公司重组 中应当合理架构集团下属公司的税务流程,主要关注以下三点: 1、降低纳税风险;特别是集团公司内部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内部交易价格,防止价格异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 2、合法节税;特别应当避免集团内部相互提供劳务或产品时容易出现的重复缴纳流转税的情况。 3、提高效率,避免过于复杂的税务流程,容易造成额外增加人力成本,并出现错误。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进行集团化资产重组越来越被公司管理层所重视,企业进行集团化重组自然有许多动因,如:科学管理、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会计报表、提高企业整体再融资能力等等,设立集团公司所必须关注的税务问题提示大家在以后进行集团化重组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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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集团公司 登记条件 1、企业集团由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成员组建而成; 2、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 3、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 注册资本 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集团公司应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书(应载明核心企业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组建企业集团的事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及基本架构等内容,并由母公司盖章); 2、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企业集团的登记申请书; 3、企业集团章程(成员盖章); 4、母公司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企业集团协议及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企业集团负责人的任职书; 6、母公司及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图;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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