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方式

在公司法实务中,“出资人”与“股东”是高频出现却易被混淆的概念。许多创业者认为二者等同,实则它们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及风险承担上存在本质差异。本文从定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维度,结合《公司法》及典型案例,解析两者的核心区别,帮助企业规避治理风险。一、法律定义与身份边界1. 出资人(Investor)定义:指向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实物、知识产权等资产的主体,其核心特征是“完成出资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债权人(如借款给公司的自然人)、捐赠人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 股东(Shareholder)定义:指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登记,依法享有股权的主体,其核心特征是“持有股权并完成登记”。范围: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但未登记)、干股股东(未出资但享有分红权)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3. 核心区别对比项 出资人 股东身份基础 以出资行为为核心 以股权登记为核心权利来源 基于出资协议或借贷合同 基于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法律关系 可能形成债权或股权关系 必然形成股权关系二、权利与义务的差异1. 权利对比出资人权利:债权型出资人(如借款):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利息;股权型出资人(如股东):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法定权利:参与决策(如选举董事)、资产分配(破产清算剩余财产)、诉讼权(如股东代表诉讼);约定权利:优先认购权、一票否决权(需章程明确)。示例:某公司接受A投资100万元,若A为股东,可参与利润分配;若A为债权人,仅能收取固定利息。2. 义务对比出资人义务:按约定期限、方式完成出资;债权型出资人无权干预公司经营。股东义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律例外:人格否认制度);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案例:B公司股东王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王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三、身份交叉的典型情形1. 出资人转化为股东路径:签署《出资协议》并完成实缴;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修改章程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风险点:隐名出资人需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协议,否则可能无法确权(如最高法院(2019)民终109号判决)。2. 股东未实际出资情形:干股股东:通过技术、资源等非货币方式获得股权;股权激励对象:满足业绩条件后取得股权。法律后果:未实缴的股东需补足出资,否则其他股东可限制其表决权、分红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四、实务中的风险与应对1. 身份混淆的三大风险权利落空:出资人未登记为股东,无法行使表决权;责任错位:股东未实际出资,债权人可追索个人财产;税务争议:出资行为被认定为“借款”或“股权转让”,导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 合规建议明确法律关系:若为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还款期限;若为股权投资,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完善书面文件:出资协议需明确资金性质(股权or债权)、退出机制;代持协议须约定显名股东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动态跟踪义务:股东需确保出资实缴到位;出资人若为债权人,需监督公司偿债能力。五、典型案例解析案例1:出资未登记,股东身份不被认可案情:张某向C公司转账200万元,约定持股20%,但未变更登记。后公司盈利,张某要求分红被拒。判决:法院认定张某仅为债权人,无权主张股东权利(案号:(2021)京民终456号)。案例2:股东未出资,债权人成功追责案情:D公司欠债500万元,股东李某认缴300万元未实缴。法院判决李某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六、总结与法律建议1. 核心区别总结出资人是行为概念,股东是身份概念;出资人未必是股东,股东未必已出资。2. 企业应对策略创业初期:区分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避免“名为出资、实为借贷”的纠纷;融资阶段:通过章程、股东协议明确出资与股权的关系;争议处理:及时咨询律师,通过诉讼或仲裁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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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设立、股权分配、并购重组等商业活动中,“出资额”是一个高频且核心的概念。它不仅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也是企业资本结构的直观体现。然而,许多创业者、投资者甚至企业财务人员对出资额的理解仍存在误区,例如混淆“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忽视非货币出资的评估规则等。本文将从法律定义、类型划分、计算规则及实务应用等角度,全面解析出资额的内涵与外延,并解答常见问题。一、出资额的法律定义与核心意义1. 基本概念出资额(Contribution Amount)指股东或合伙人根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总额。其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估价且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用劳务以外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2. 出资额的核心意义权益凭证:决定股东持股比例、分红权及表决权(如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责任边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信用基础:出资额是企业注册资本的核心来源,影响银行授信、融资能力及市场信誉。二、出资额的类型与评估规则1. 货币出资要求:直接存入企业银行账户,需提供验资报告(2014年认缴制改革后,除特殊行业外已取消强制验资)。示例: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甲以货币出资300万元,占比60%。2. 非货币出资类型 评估要求 风险提示实物(设备、房产) 需评估公允价值,并提供产权转移证明 虚高估价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知识产权 专利、商标需评估有效期及市场价值 技术迭代可能导致价值贬损土地使用权 需符合《土地管理法》,且权利剩余年限≥10年 划拨土地不得直接用于出资股权 需审计目标公司净资产,并符合交叉持股限制 股权权属不清可能引发纠纷案例:2021年某科技公司以专利出资,评估价值500万元,但因专利未实际应用,后被法院判定出资不实,股东需补足差额。3. 禁止出资的财产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无法评估或转让的财产;已抵押或冻结的资产;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流通的资产(如毒品、枪支)。三、出资额的计算与认缴制改革影响1. 认缴制下的出资额计算认缴出资额:股东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缴纳的资本总额(需写入公司章程);实缴出资额:股东实际已缴纳的资本,可通过企业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证明。示例:B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800万元(实缴400万元),剩余400万元需在2030年前缴清。2. 2024年《公司法》修订后的重大变化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期限从“无明确限制”改为最长5年(新设公司需在成立后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实缴全部股款,募集设立的公司需实缴注册资本的20%。影响:存量企业需在过渡期内调整出资计划;创业者需谨慎设定注册资本,避免因无法实缴被强制减资。四、出资额的实务应用场景1. 股权比例分配公式:股东持股比例 = 股东出资额 ÷ 注册资本 × 100%。例外:公司章程可约定“同股不同权”(如科技公司AB股结构)。2.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默认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可另行约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以出资额为限担责。3. 企业融资与估值估值基准:早期企业常以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作为估值参考(如天使轮估值=注册资本×溢价倍数);增资扩股:新股东出资额决定其持股比例,原股东股权同比例稀释。五、出资不当的法律风险与应对1. 常见违规行为虚假出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高估非货币资产价值;抽逃出资:股东将已实缴资金转出(如通过虚构交易转移资金);逾期出资:未按章程约定期限完成实缴。2. 法律责任行为 法律后果虚假/抽逃出资 补足出资+赔偿公司损失;罚款(5%-15%出资金额);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逾期出资 按日加收0.05%滞纳金;其他股东可主张违约赔偿;公司可限制其表决权、分红权。3. 风险防范建议非货币出资必须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通过公司章程明确出资期限、违约责任;使用银行专户管理出资款,保留转账凭证。六、特殊企业的出资额规定1.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需符合《外商投资法》,禁止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出资(外方需兑换为人民币);跨境出资需通过外汇管理局登记。2.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需实缴注册资本(如全国性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出资人需通过监管部门资格审查。3. 国有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股权转让涉及出资额变更时,需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七、常见问题解答Q1:出资额可以分期缴纳吗?可以。但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期出资时间与金额,且最长不超过法定认缴期限(如有限责任公司5年)。Q2:股东能否以借款转为出资额?可以,需签订债转股协议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时调整公司章程。Q3:出资额与注册资本有何区别?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而出资额是单个股东实际或承诺投入的金额。Q4:出资额不足会影响企业注销吗?会。企业注销前需完成清算,若股东未缴足出资,需补足后方可注销。八、总结与建议出资额是贯穿企业生命周期的核心要素,其合法性、充足性直接关系到企业合规经营与股东权益。在认缴制改革与《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下,建议企业:量力而行设定注册资本,避免盲目攀比导致出资风险;规范非货币出资评估流程,防范“出资不实”纠纷;建立动态出资管理机制,定期核查实缴进度与合规性。对投资者而言,需在入股前核查目标公司的出资实缴情况,将其作为评估企业信用与估值的重要依据。唯有正确理解并运用出资额规则,才能为企业发展筑牢资本基石,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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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和公司治理过程中,“注册资金”与“出资额”是高频出现的核心概念,但许多创业者对两者的区别和关联缺乏清晰认知。混淆二者可能导致法律责任不清、股东权益纠纷甚至税务风险。本文从法律内涵、财务处理、风险边界及实务案例等维度,系统解析两者的差异,为企业提供合规操作指南。一、法律定义与核心差异概念 注册资金 出资额定义 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声明的股东认缴资本总额,是公司的法定资本。 股东实际缴纳到公司的资本金额或资产价值,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法律性质 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注册资金为限)。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明,决定股东权益比例及分红权。变动程序 增减需经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东按认缴协议缴纳即可,通常无需单独变更登记(但需更新实缴信息公示)。时间维度 在公司存续期内相对稳定(除非增资或减资)。 可分期缴纳,随时间逐步到位(认缴制下最长可达30年)。示例:某科技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A认缴300万元(持股60%),股东B认缴200万元(持股40%)。截至2024年,A实缴150万元,B实缴10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不变,除非增资或减资)。出资额:A实缴150万元,B实缴100万元,合计250万元(可继续缴纳剩余250万元)。二、四大核心区别详解1. 法律效力不同:有限责任的“天花板”VS股东义务的“刻度尺”注册资金:决定公司责任上限。若公司负债100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则股东以500万元为限担责(不考虑法人人格否认情形)。影响行业资质。例如,申请ICP许可证要求注册资金≥100万元。出资额:决定股东权益。实缴出资比例影响分红权(章程另有约定除外)。未足额缴纳的股东可能被债权人追偿。《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需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某贸易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认缴但仅实缴200万元。公司负债800万元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补缴未实缴的800万元用于偿债。2. 财务处理不同:资产负债表的“恒等式”VS“动态变量”注册资金: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仅在实际缴纳时增加(认缴制下不体现为资产)。工商登记信息中始终显示注册资金总额。出资额:实缴部分计入公司资产(如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未实缴部分在财务账目中不体现,但需在年报中公示认缴与实缴进度。会计分录示例:股东A以货币实缴100万元: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A 100万元 股东B以设备出资(评估价50万元):借:固定资产 5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B 50万元 3. 税务影响不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VS非货币出资的评估风险注册资金:按“营业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25‰(2024年减半征收)。例如:注册资金500万元,印花税=500万×0.25‰×50%=625元。出资额:非货币出资(如房产、专利)需评估作价,若评估价高于账面价值,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视为股东转让财产所得)。例如:股东以专利出资,评估价200万元,原购入成本50万元,需缴纳个税=(200万-50万)×20%=30万元。4. 风险边界不同:认缴制的“双刃剑”效应注册资金过高风险:若设定过高(如1亿元)但长期未实缴,可能被认定为“资本显著不足”,触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出资额不足风险:未按期缴纳的股东可能被限制表决权、分红权,甚至被除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经催告仍不缴纳的,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三、实务操作中的三大常见误区与解决方案误区1:将注册资金等同于实缴资金错误认知:认为注册资金500万元即表示公司账户有500万元现金。风险提示:虚高注册资金可能导致债权人主张股东加速出资或追究连带责任。解决方案:根据行业资质要求、股东资金能力合理设定注册资金(建议初创企业设定10-100万元)。误区2:非货币出资作价不公允案例:股东以二手设备出资,自行估价100万元,但第三方评估仅值30万元,导致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合规操作:聘请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并在章程中载明作价依据。误区3:混淆“认缴期限”与“出资义务”法律要点: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破产或解散时,未实缴出资须加速到期。应对策略:设定合理认缴期限(如10-20年),避免短期资金压力。四、注册资金与出资额的联动场景1. 增资扩股操作逻辑:增加注册资金(如从500万增至800万),新老股东按比例认缴并实缴出资。流程: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工商变更→实缴出资(可分期)。2. 股权转让定价依据:股权转让价格通常参考净资产(与实缴出资额相关),而非注册资金。示例:公司净资产200万元(实缴250万元-负债5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转让10%股权,价格≈20万元(而非50万元)。3. 公司清算清偿顺序: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时,已实缴出资作为清算资产,未实缴部分由股东补足。五、合规管理建议动态监控认缴与实缴进度:使用电子表格或财务软件记录各股东实缴金额、剩余认缴额及期限。每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新实缴信息。规范非货币出资流程:签订出资协议→评估作价→验资(如需)→产权过户→财务入账。留存完备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银行回单等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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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资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股权结构、法律风险和税务筹划。本文结合2023年《公司法》修订要点,系统解析8大类出资方式的法定要求、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策略,帮助企业主科学设计出资方案。一、货币出资:最基础的法定出资方式1. 操作规范与最新政策要素 具体要求 2023年新规变化最低比例 无强制性要求(原30%限制已取消) 全面实行认缴制验资要求 银行出具《出资证明书》 取消强制验资报告外汇出资 需办理外汇登记(FDI备案) 自贸区试点资本项目便利化案例:上海自贸区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以欧元现汇出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完成跨境结算,节省汇兑成本3.2%。二、非货币财产出资:资源变现的关键路径1. 实物出资操作规范确定出资标的]--> 委托评估机构--> 办理产权转移--> 工商登记备案风险控制要点:评估作价需经全体股东确认(防止高估套现)动产需交付、不动产需过户(未完成视为未出资)禁止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违反《民法典》第399条)2. 知识产权出资实操要点类型 法律要求 典型案例专利权 剩余有效期≥5年 宁德时代以电池专利出资估值18亿著作权 提供登记证书或创作证据 阅文集团作家IP作价入股商业秘密 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 老干妈配方作价3.2亿出资技术入股避坑指南:要求出资方提供第三方侵权责任担保设置分期解锁条款(如3年业绩对赌)定期评估技术贬值风险(年减值测试)三、特殊财产出资方式解析1. 股权出资的合规路径适用场景 操作要点 法律限制集团公司重组 标的股权需满2年锁定期 禁止循环出资上市公司并购 需证监会审批+信息披露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合规境外股权置换 办理ODI备案+外汇登记 受《外商投资法》限制案例:美的集团通过股权出资方式,将小天鹅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体系,节省税费超2亿元。2. 债权出资的操作规范普通债权:需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年利率≤LPR4倍)不良债权:经AMC评估备案后可折价出资(折价率≤70%)可转债:需明确转股条件+期限(建议设置对赌条款)风险预警:关联方债权出资需经非关联股东表决民间借贷债权需审查资金来源合法性不得以未到期应收账款直接出资四、新型出资方式的创新实践1. 数字资产出资的合规探索资产类型 估值依据 法律障碍数字货币 交易平台历史成交价 国内政策禁止流通NFT作品 拍卖成交记录+专家评估 权属证明不完善数据资产 第三方数据资产评估 《数据安全法》合规要求实务突破:杭州互联网法院已受理首例数据资产出资纠纷案,确立数据资产可出资原则。2. 劳务出资的有限适用地区政策 允许范围 限制条件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可劳务出资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前海试点允许 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份有限公司 明令禁止 违反《公司法》第27条五、出资方式选择矩阵与税务优化1. 不同出资方式税负对比出资方式 出资方税负 公司税负优势货币 无 无特殊优惠不动产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折旧抵税知识产权 个人所得税(差额20%) 摊销抵税+加计扣除股权 企业所得税(差额25%) 避免资产转让税费筹划案例:某生物医药公司创始人以专利出资,通过"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缓缴个税320万元。六、出资纠纷预防与法律救济1. 常见出资瑕疵类型问题类型 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虚假出资 补足出资+赔偿损失 乐视网贾跃亭未实缴被限高抽逃出资 刑事责任(刑法第159条) 康美药业原董事长获刑12年评估不实 评估机构连带责任 某地产公司土地高估1.2亿被追责2. 风险防控清单签订《出资人协议》明确验资责任办理财产权属变更登记(尤其不动产)留存银行流水、评估报告等原始凭证按期完成出资信息公示(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建立股东出资违约预警机制结语出资方式的选择需遵循"三位一体"原则:法律合规性:符合《公司法》《民法典》最新要求商业合理性:匹配公司资产结构和战略需求税务经济性:综合考量税负成本与资金效率建议企业在出资方案设计阶段引入法律、财税专业团队,运用"出资方式组合拳"(如"货币+知识产权+股权置换"),既满足法定要求,又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对于新型出资方式,可优先选择自贸试验区等改革前沿区域进行试点,充分利用政策红利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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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公司或合伙企业中,股权分配是决定企业命运的核心问题之一。当合伙人之间存在“出资方”与“出力方”(如技术、运营、资源贡献者)时,如何合理分配股权比例,既体现贡献价值,又避免未来纠纷,成为企业治理的关键挑战。本文从法律依据、分配模型、动态调整机制及典型案例四个维度,系统解析出资与出力股权的平衡之道。一、股权分配的核心原则与法律基础1. 法律对股权分配的规定《公司法》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33条:允许合伙人协商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可完全与出资比例脱钩。关键结论:法律赋予企业高度自治权,但需通过章程或协议明确约定。2. 股权分配的四大原则贡献匹配原则:资金、技术、资源、劳动等要素均需量化估值;风险共担原则:早期出资方承担更高资金风险,应获得风险溢价;动态调整原则:根据阶段贡献变化调整股权(如股权兑现机制);控制权平衡原则:避免单一股东“一股独大”或团队决策僵局。二、出资与出力的价值量化模型1. 基础模型:静态分配法步骤:设定公司初始估值(如100万元);将出资额与出力价值均折算为“贡献值”;按贡献值比例分配股权。案例:出资方A投入50万元,出力方B的技术贡献估值30万元,资源贡献估值20万元。总贡献值=50+30+20=100万元 → A占股50%,B占股50%。缺陷:无法反映后续贡献变化,易导致“早期出资方被稀释”。2. 进阶模型:动态分配法里程碑调整法:将股权分为“初始分配”与“期权池”,根据阶段性成果(如用户增长、营收达标)解锁股权。示例:初期A出资60万元占股60%,B出力占股40%;若B在1年内实现产品上线,可额外解锁10%期权。贡献积分法:建立贡献积分体系,每月统计各方贡献(资金、工时、资源对接等),按积分比例调整股权。公式:当期股权占比= 团队总积分个人累计积分 ×100%三、出资与出力的股权分配比例参考1. 典型行业分配区间行业 出资方占比 出力方占比 核心逻辑科技研发型(如AI) 30%-50% 50%-70% 技术专利与运营能力权重高传统制造业 60%-80% 20%-40% 固定资产投入占主导服务咨询业 40%-60% 40%-60% 人力资本与客户资源并重2. 出力方细分权重参考出力类型 估值方法 占股比例参考核心技术 专利评估价或替代成本法 20%-40%全职运营 行业薪资×2-3倍(风险溢价) 10%-30%渠道资源 预期3年订单额的15%-20%折现 5%-15%品牌背书 行业影响力估值(如名人效应) 5%-10%示例计算:某电商初创企业估值500万元,出资方投入200万元,CTO技术估值150万元,CEO运营估值100万元,资源方导入50万元订单(估值25万元)。总贡献值=200+150+100+25=475万元 → 出资方占股42.1%,CTO 31.6%,CEO 21.1%,资源方5.2%。四、动态调整机制设计1. 股权兑现条款(Vesting)规则:将股权分为4年兑现,每年兑现25%,未满期限离职需按原价回购股权。作用:绑定出力方长期贡献,避免“拿股不干活”。2. 稀释保护条款优先认购权:出力方有权按比例认购新增资股份,防止股权被动稀释。案例:某公司A轮融资后,创始人未行使优先认购权,股权从40%降至25%。3. 对赌协议应用场景:出力方承诺业绩目标,未达成则转让部分股权给出资方。示例:若CEO承诺2年内营收达1000万元,未完成则向出资方转让5%股权。五、常见纠纷与解决方案1. 出力方贡献不及预期案例:技术合伙人未按时交付产品,原定30%股权引发争议。解决:在协议中设定“股权回购条款”,按实际贡献时间/成果调整股权。2. 出资方中途撤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可约定违约赔偿责任。建议:分期注资,每期对应解锁部分股权。3. 出力方要求增资扩股平衡方案:允许出力方以未来利润分红抵扣增资款,维持股权比例。六、股权分配协议核心条款《股东协议》必备内容出资与出力的估值方法及占股比例;股权兑现时间表与回购价格公式;决策机制(一票否决权、董事会席位);退出机制(离婚、继承、离职等情形)。法律文件清单公司章程(工商备案);股东会决议;贡献评估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七、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西少爷肉夹馍股权纠纷背景:创始人宋鑫出资40万元占股40%,另两位出力方未出资各占30%。冲突点:出力方认为出资方占比过高,未体现劳动价值。结果:公司分裂,宋鑫退出另立品牌。教训:初期股权应预留动态调整空间,避免刚性分配。案例2:Facebook扎克伯格股权设计策略:扎克伯格早期通过AB股结构(1:10投票权)保持控制权,尽管股权比例不足30%。启示:出力方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平衡经济权益与决策权。结语出资与出力的股权分配本质是贡献与风险的定价博弈。企业应摒弃“拍脑袋分股”思维,通过科学的贡献量化、动态调整机制及严谨的法律协议,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对于早期项目,建议采取“动态股权+兑现条款”组合,预留至少15%的期权池应对未来变化。唯有如此,才能让资本与人力形成合力,护航企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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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方式是否能够变更股东出资方式能够变更。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历史股东是否还是股东历史股东即退出公司,与公司之间没有关系,不再是公司股东。历史股东是通过转让其全部股份、请求公司回购其全部股份等方式而退出公司的人,在退出公司后,就不再具有股东资格和享有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股东出资方式是否能够变更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能够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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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注册垫资与股东出资方式有何关系?在进行北京公司注册时,一般需要考虑到公司垫资与股东出资两种方式。垫资是指在公司注册之前,由代垫资方为公司提供资金,以便顺利完成资本金的缴纳和工商注册。股东出资则是指公司成立后,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向公司缴纳资本金。那么北京公司注册垫资与股东出资方式有何关系呢?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I. 资本金比例关系公司注册需要缴纳一定的资本金作为公司的基础资金,如今,北京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0万元。在进行股东出资时,各股东通常会按照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投入资本金,如A公司有两个股东,分别出资15万元和10万元,则注册资本金的比例为3:2。而在垫资方式下,代垫资方会全额垫付公司注册资本金,作为公司的“无限责任债务”。当股东出资时,垫资方会向公司返还垫资部分的资金额,此时,公司股东按照比例缴纳剩余资金,以便代垫资方转让出其对公司的股权,从而完善公司股东结构。因此,通常情况下,垫资与股东出资方式之间是存在逻辑关系的。II. 注册资本金与公司规模公司注册资本金是企业经营的基础,资本金越高,企业背负的债权责任也就越高。相应地,注册资本金也可以反映公司的规模和实力。在使用垫资方式下,代垫资方往往会全额垫付注册资本金,这意味着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拥有了较高的注册资本金。相反,如果采取股东出资方式,则公司在成立之初的注册资本金可能较低,需要随着公司经营不断增加。III. 公司风险与责任在垫资方式下,代垫资方承担了公司的债权风险,因为代垫资方在代垫资过程中的支出是无条件的,即使公司最终未能注册成功,代垫资方依然需要承担垫资费用。而在股东出资方式下,公司的风险和责任由股东承担。因此,对于公司经营初期,使用垫资方式可能比股东出资方式更为稳妥和安全。IV. 公司股东结构在公司股东结构方面,股东出资方式会更加灵活。在垫资方式下,代垫资方为公司全额垫资后,需要等到公司 statutory filing 完成后才可以在公司执照上进行修正和变更。而在股东出资方式下,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的股份可以随时进行转让或调整,从而形成更加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股东结构。V. 成本分析最后,从成本方面分析,垫资方式需要支付垫资费用,而这往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采用股东出资方式,则可以避免部分垫资费用的开支。相应地,从股东出资方式的角度讲,股东需要缴纳股权的溢价,这也是一项资金开支。因此,在公司注册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行业优势与劣势在公司注册行业中,毫无疑问,使用垫资方式与股东出资方式都有各自的优劣势。使用垫资方式可以缓解公司在成立之初面临的资金短缺和风险承担问题,从而使公司更加稳妥地进行投资和经营。而股东出资则更加灵活,可以满足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和变更的需要。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推荐综上,北京公司注册垫资与股东出资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选择具体方式时,需要从公司股份结构、注册资本金、承担风险和成本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方式。对于初创公司,我们更推荐选择使用垫资方式。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公司注册相关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会给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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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场中的公司来说,不论是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仍是外资公司,其都有必定数量的股东。股东是指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职责,并凭持有股票享用股息和盈利的个人或单位。那么,关于一个公司的股东来说,其出资方法有哪些?本文将带领我们来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G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则:“股东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银评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不得作为出资的产业在外。”由此可见,我G 《公司法》所承认的股东出资方法有钱银和非钱银产业两种,详细可分为:  1、钱银  这儿所说的钱银,通常是指我G 的法定钱银,即人民币。建立公司必定需求必定数量的钱银,用以付出创立公司的开支和公司建立后的出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能够用钱银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G 投资者的,也能够用外币出资。  2、非钱银出资  首要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什物。什物包含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出资品种的什物,首要是动产,不动产属非有必要位置。股东以什物出资一般应契合以下两个条件:榜首,该什物原为股东一切。第二,该出资什物是公司出产经营所有必要的,不然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知识产权其规模首要包含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规划权,商号权等。  (3)土地使用权。公司展开出产经营活动,需求必定的场所,因而,公司股东能够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不过,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必要契合G 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并要实行有关法令手续。这样才能够将其合理、合法作为股东出资方法之一。  以上是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法有哪些”这一问题的详细介绍、阐明。在现实生活中,如若创业人士涉及到建立公司,对股东出资方法等问题不行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的各类出资方式进行详细掌握!   创业萤火工商擅长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400-113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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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注册公司出资方式存在误解,认为金钱是唯一的出资方式,其实完全不是这样。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注册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几种。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各种出资方式有什么具体要求吧。一、货币货币资金是较常见的出资方式。二、实物这种主要是股东以实物的形式对公司进行投资,比如机器设备、厂房、原料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三、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一般是股东手里有现成的土地。根据商议,股东拿土地使用权作价,再按作价向公司出资,这样公司就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股东出资方式,必须依法履行有关的手续,才能合法投资。四、知识产权这个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注册公司,不管股东的出资方式如何,第一条很重要,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那么股东们投资的现金至少得有30万元。当然,这个规定对“1元公司”是形同虚设的,所以,一定要做好前期的核算工作,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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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注册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四种:  1、货币方式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较好也是较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有价证券是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出资方式,主要是因为有价证券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股东出资的要求是可以转让,可以评估作价。同时一旦形成股东出资公司所取得的就是被出资股份的所有权,公司只有能够将此出资转化为财产才能成为股东出资。  2、实物出资  这里所说的实物是法律上所说的有形财产,法律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实物方式出资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在有形财产中还可以再次进行分类可以将有形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一旦移动就会造成其损坏或者价值减损的财产,动产是指除了不动产以外的,能够被移动同时移动不会造成其损坏或者价值减损。  作为股东出资的实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实践中动产所占的比例更大,能够作为股东出资的动产的要求是: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实物拥有所有权,同时所出资的实物较好是公司设立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否则公司还要浪费其他人力物力去拍卖变卖该实物财产。  3、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智力劳动成果所拥有的专有权。  以知识产方式出资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转让的是其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公司取得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权利。  4、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也是股东出资的方式之一,公司在成立之初需要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地,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出资可以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求股东在该土地上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在作为出资将使用权转让给公司时必须履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手续。首先,公司和股东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然后,股东和公司要到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予以使用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取得货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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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场公司来说,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还是外资公司,都有一定数量的股东。 股东是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持有股份享受股息和股息的个人或单位。 那么,对一家公司的股东来说,苏州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有什么?这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评价,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价格出资。 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司法》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类如下。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 设立公司一定要有一定量的货币,支付设立公司的费用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股东方面是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外汇出资。  2、非货币出资  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一)实物。 实物包括动产不动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种类实物,主要是动产,房地产是次要地位。 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这种实物本来是股东所有的。 第二,出资实物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了。  (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独特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权、商号权等。  (三)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为价格出资。 但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这样就可以合理合法地成为股东出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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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注册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四种:  1、货币方式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有价证券是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出资方式,主要是因为有价证券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股东出资的要求是可以转让,可以评估作价。同时一旦形成股东出资公司所取得的就是被出资股份的所有权,公司只有能够将此出资转化为财产才能成为股东出资。  2、实物出资  这里所说的实物是法律上所说的有形财产,法律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实物方式出资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在有形财产中还可以再次进行分类可以将有形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一旦移动就会造成其损坏或者价值减损的财产,动产是指除了不动产以外的,能够被移动同时移动不会造成其损坏或者价值减损。  作为股东出资的实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实践中动产所占的比例更大,能够作为股东出资的动产的要求是: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实物拥有所有权,同时所出资的实物最好是公司设立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否则公司还要浪费其他人力物力去拍卖变卖该实物财产。  3、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智力劳动成果所拥有的专有权。  以知识产方式出资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转让的是其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公司取得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权利。  4、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也是股东出资的方式之一,公司在成立之初需要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地,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出资可以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求股东在该土地上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在作为出资将使用权转让给公司时必须履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手续。首先,公司和股东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然后,股东和公司要到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予以使用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取得货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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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场公司来说,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还是外资公司,都有一定数量的股东。 股东是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持有股份享受股息和股息的个人或单位。 那么,对一家公司的股东来说,苏州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有什么?这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评价,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价格出资。 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司法》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类如下。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 设立公司一定要有一定量的货币,支付设立公司的费用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股东方面是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外汇出资。  2、非货币出资  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一)实物。 实物包括动产不动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种类实物,主要是动产,房地产是次要地位。 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这种实物本来是股东所有的。 第二,出资实物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了。  (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独特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权、商号权等。  (三)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为价格出资。 但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这样就可以合理合法地成为股东出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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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规定 股东出资可以有四种方式: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出资的形式有货币和非货币两种形式。其中非货币出资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货币财产(比如股权)。  一、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最没有争议的出资方式,工商登记和企业章程中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出资一栏中直接显示为货币方式。  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不验资,对企业出资形式限制也减少。  货币包含了外币,即可以以外币出资。但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不可以以外币出资。  外商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遵守外商投资相关法规就可以了。2019年对QFⅡ取消限制,为外资入境提供了方便,外商投资只要符合相关行业的持股比例限制就可以了。  二、实物出资  投资者实物形式投入的资本,应按有合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同时合伙投资者协议认可的公允评估价值作为实际投资额入账。  投资者以实物形式投入资本的实物资产,在财务上一般表现为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相对应的,这些实物形式的资产也是按投资者协议认可的公允评估价值入账的。  个人和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投入资本,公允评估价值超过实物资产原有价值部分,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但有五年的递延期,可以分五年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可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是拥有专利证的,非专利技术则是拥有著作权的,如版权、软件著作权、设计作品著作权等等。  新《公司法》明确将知识产权出资规定为法定出资方式之一。这样专利技术和著作权均可作为合法的出资类型了。  (一)、专利技术类知识产权出资  以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对技术本身有一定要求:专有性要求、有效性要求、先进性要求。  1、 专有性要求:简单的说,就是技术持有人应该要具有专利技术权证。  2、 有效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具备当然的完整的法律效力,而不能是任何形式的失效或过期权利。一旦超过了法定的有效期限,该项权利就会消灭,实质是由专有财产转向公有财产。这样的产权显然是不能被用于出资的。  3、 先进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是先进的、能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的技术或高新技术,而不能是落后的技术。  另外,在出资程上序也有一定要求:公示要求、评估要求、权力转移要求、整体转让要求。  1、 公示要求:出资公示,公司股东应就知识产权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知识产权及与其相应的出资额、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写入章程。既可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的经营风险,也便利管理机关对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认定。  2、 评估要求:要经过第三方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对于其价值的判断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而且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评估能够避免过高或过低确定知识产权价额的倾向,保障公司的资产在账面上能够得到全面且准确的反映,防止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给公司造成的损害。  3、 权利移转要求:知识产权应整体移转且无权利瑕疵,出资方应当保证其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并承诺自己所交付的知识产权无任何权利负担,第三人不能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  4、 整体转让要求:专利权人不能仅以专利证书中的一部分权项作价入股。  (二)、非专利技术类知识产权出资/著作权出资  包括有图文、影音、设计作品、软件、工艺美术作品、设计图纸等。对于知识产权本身的要求主要在专有性。在流程方面的要求也大致类似。著作权出资主要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作价方式:著作权的作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作价”,另一种是“评估作价”。对于数额不大的著作权的价值可由股东各方协商确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著作权的价值必须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2、著作权的转移方式: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移转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署书面合同即可,不以登记或履行其他手续为必要。法律不作强制进行登记备案。  3、时效性因素:非专利技术有价值不稳定性。随着科技的进步,时间的推移,其先进性和保密性都受到冲击,非专利技术价值也随之而减损。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1、只转移使用权,未转移所有权  出资是所有权还是许可权应该清晰。在只转让使用权的情况下,应注意转出人对技术的指导义务,应在协议中明确注明。转移所有权的,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  2、缺少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评估验收  有些非专利技术,没有公开的资料可以参考,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熟悉其经济价值,因此出资的评估结果信口开河,难以验收。可以聘请相应的专家对此进行评估,对其生产经营的效益进行测算。  3、技术的评估  专有技术的先进性决定了其价值的多少。越先进的专有技术越具备垄断性,其预期可创造的收益越高,其被新技术替代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维护成本越低,而可利用年限越长。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并不存在必然的先进性差异,但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是经公开程序得以验证的,而专有技术的技术先进与否缺乏公允性判断。  4、技术出资的税收问题  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对外转让,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须缴纳所得税。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股东是可以减资的,但在对特定非货币资产进行减资处理时,应当对该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确定资本减少额。减资行为视同股权转让行为,因此也是要交税的。  “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出资给纳税人以递延纳税的选择权,有5年的递延期。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条件有: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投资后其产权就应由投资方所有转为由被投资企业所有了。当以后该企业将上述土地再转让,就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确定扣除项目时,法规解释说: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支付的地价款。  五、非货币财产/股权出资  根据法律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为: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但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法规或者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股权出资不符合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五种,是目前为止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另外,在《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只需要全体股东认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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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方式包括:认缴出资、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实物出资等,那么,如何更改出资方式呢?  一、认缴出资改为货币实缴出资  注册资本实缴流程是到银行办理临时账户,然后按照规定把公司的注册资本打入这个账户当中,银行收到汇款金额之后给当事人出具验资证明,当事人需要携带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再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二、认缴出资改为知识产权出资  1、评估价值  对其股东持有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中都国脉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2、资产验资  根据已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注册资本出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产权变更  将评估后的资产产权从股东转让到公司名下。  4、办理工商执照变更  根据已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等企业申报材料,到所属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  三、认缴出资改为实物出资  1、和公司协商约定实物出资,约定实物的种类、数量、出资方式;2、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出资的实物进行估价;3、办理实物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出资方式更改之后,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即:将原出资方式改为现在的出资方式。  四、出资方式变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出资方式变更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变更出资方式股东的身份信息,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及新的公司章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  上述内容为股东出资方式变更的介绍,如果您存在其他问题,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随时为您解答疑惑。网址:https://www.yinghuodd.com/newsInfo_10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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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方式包括:认缴出资、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实物出资等,那么,如何更改出资方式呢?  一、认缴出资改为货币实缴出资  注册资本实缴流程是到银行办理临时账户,然后按照规定把公司的注册资本打入这个账户当中,银行收到汇款金额之后给当事人出具验资证明,当事人需要携带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再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二、认缴出资改为知识产权出资  1、评估价值  对其股东持有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中都国脉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2、资产验资  根据已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注册资本出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产权变更  将评估后的资产产权从股东转让到公司名下。  4、办理工商执照变更  根据已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等企业申报材料,到所属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  三、认缴出资改为实物出资  1、和公司协商约定实物出资,约定实物的种类、数量、出资方式;2、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出资的实物进行估价;3、办理实物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出资方式更改之后,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即:将原出资方式改为现在的出资方式。  四、出资方式变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出资方式变更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变更出资方式股东的身份信息,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及新的公司章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  上述内容为股东出资方式变更的介绍,如果您存在其他问题,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随时为您解答疑惑。网址:https://www.yinghuodd.com/newsInfo_10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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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方式:技术作价和现金出资 一、案情 申诉人和被诉人于1987年3月8日签订了“合资经营OMEGA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及“蛋白糖APM甜味剂技术投资合同”,1987年6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了上述合同。 合同规定: 1.合资 公司注册 资本为130万美元,甲方(申诉人)占70%,乙方(被诉人)占30%。合资经营期限为十年。 2.出资方式:甲方以91万美元现金出资;乙方以技术作价13万美元和现金26万美元出资。 全部现金分二期缴足,第一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个月内,甲方出资现金46万美元,乙方出资现金13万美元。第二期双方缴足各自其余部分的现金投资。3.甲方负责协助合资公司办理建厂报批等事宜,乙方负责提供完整可靠的蛋白糖APM生产技术,培训合资公司技术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公斤级产品和吨级产品的试生产。 开始洽谈项目时,被诉人曾明确表示没有可能以现金出卖,申诉人承诺由其寻找第三方替被诉人出现金投资。为此双方酝酿签订一个“关于合资经营OMEGA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几易其稿,但因在利润划分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始终未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了上述合同并向市政府报批。 1987年7月25日合资公司经批准注册成立。申诉人依期投入46万美元,被诉人在合资公司内进行蛋白糖试生产。后来双方在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发生争议,申诉人未再投入第二期资金,被诉人则始终未投入任何现金。 1988年10月4日申诉人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认为被诉人未按期出资构成根本违约,要求终止合同,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申诉人同时提出保全的请求。被诉人答辩认为,被诉人未能如期出资,是受了申诉人的欺骗,是由于申诉人违背了由其解决现金出资来源的承诺,造成规避法律的行为的责任应由申诉人承担。被诉人要求澄清事实、分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二、仲裁庭的意见 1.本案合同的核心问题是出资问题,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后的一系列行为和事实表明: a.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清楚知道,被诉人不具有以现金出资的能力,合同中订立的关于被诉人现金出资的条款根本不可能得到履行;双方也无意履行该条款规定的义务。 b.合同中订立的上述条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为了使合同表面上符合法律的规定,蒙骗合同审批机关,使合同获得批准。 2.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行为,是由申诉人找第三方替被诉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现金出资义务,这种做法本身违背《 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3.根据上述1、2两点,“合营合同”及“技术投资合同”的签订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应为 无效合同 ,从签订之日起即为无效,双方当事人无权据此提出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责任,应各自承担损失。 裁决 根据以上的案情事实、责任分析和判断,仲裁庭决定如下: 1.合资公司应予解散。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保全措施之日起,合资公司即告解散。 2.合资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债权和实物归申诉人所有,合资公司的一切债务由申诉人偿还。申诉人应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合资公司解散的有关事宜。 3.被诉人没有向合资公司投入任何现金和实物,其专有技术并未扩散,也未产生利润,被诉人不参加合资公司财产的分配。 4.本案仲裁费,由双方各半分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评论分析 在本案例中,仲裁庭裁决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其理由为,合同中关于被诉人以现金出资的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无意履行这一条款,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上述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使合同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以骗取合同审批机关的批准。 那么,当事人真实的意图是甚么呢?显然双方的真实意图是不打算让被诉人以现金出资而仅以技术出资,因为被诉人只具有生产蛋白糖的技术而没有现金出资的能力。仲裁庭认为,这样的意图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资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简称《深圳技术引进规定》)。 问题是,既然被诉人没有现金出资能力,为何又在合同中规定实际上履行不了的现金出资义务?如果我们分析一下上述仲裁庭引用的法律规定,就能了解其原因所在。 1.关于外国合营者最低投资比例的限制。 《合营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本案例中的合营合同规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130万美元,申诉人出资91万美元,占70%;被诉人出资39万美元占30%。 被诉人出资中技术作价为13万美元,其余26万美元为现金出资。实际上,被诉人的全部出资均为技术出资。其技术作价的13万美元仅占合营公司全部注册的10%。这与《合资法》规定25%比例的最低限制相差甚远。为了满足法律的要求,双方虚拟了被诉人出资26万美元现金的条款。 2.关于外国合营者以技术投资入股的限制。 《深圳技术引进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方(指提供技术的外国合营者)以技术作投资股本与受方(指中国企业)合资经营的,其技术股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应以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该法规对外国合营者的技术投资作了两方面限制,即技术投资占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和不得纯粹技术投资的限制。在本案例中,被诉人恰恰只能作纯粹地技术投资,无法符合该法规的规定。 显然,双方当事人完全了解上述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为了使合同获得政府批准,才虚拟了被诉人现金出资的合同条款。 关于对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的限制,《合资法》只规定了最低比例限制,而没有规定最高比例限制,这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在《合资法》制定过程中(《合资法》于1979年7月8日施行),曾有一种意见建议参考前东欧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外国合营者在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作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限制。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外国合营者掌握合营企业的控股权。这一意见没有被吸收。相反,《合资法》规定了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限制。这说明,中国希望尽可能多地吸收外资,并不担心外国合营者占有合营企业的控股权。实际上,就每一个合营企业而言,双方的股权比例的确定,则是双方从各自利益立场出发谈判的结果。[page] 在投资方式方面,《合资法》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在这里,技术投资仅限于工业产权。但在1983年9月发布的《合资法实施条例》中,又将投资方式的范围扩大。《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本案例的合同中规定,被诉人以生产蛋白糖APM的专用技术作价13万美元入股投资,符合法定的投资方式。《合资法》及《合资法实施条例》对合营者以技术方式投资,并无同时应有现金或实物投资的要求。按《合资法》的规定,假如被诉人技术投资作价达到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5%,则符合要求。但按照《深圳技术引进规定》的要求,即使被诉人技术投资作价达到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亦不合要求,因为按其规定,必须同时有技术投资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 对《深圳技术引进规定》的上述要求,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支持的意见认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对外国合营者以技术折股投资都有禁止或严格限制的规定。以印度为例,原先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之下不允许把技术折成股本,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同意折股,但最高不能超过注册资本10%。 自1978年后,又修改法律,禁止任何技术折成资本的作法。其理由是,技术是无形的资本,难以准确地估价;再者,一项技术能否产生生产价值,必须通过生产结果才能检验。因此,在未有生产结果之前,便同意以技术作投资,带有相当的风险。此外,技术一旦资本化,即具有长期价值,而技术本身的更新淘汰周期却日益缩短。技术一旦资本化,不论该项技术是否已被淘汰,在合营期内都占据股权;仅以技术投资,一旦生产经营失败,以技术入股的一方并没有真正承担风险,这与合资经营的宗旨相违背。 因此,给予技术投资一定限制是必要的。相反的意见认为,《深圳技术引进规定》对技术投资的限制不利于吸引国外先进的技术。随看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在先进工业产业领域生产中技术含量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一个企业的创立,往往就是为实施某一项技术发明或技术革新。 对技术入股所占比例进行最高限制,并要求同时附以现金或实物投资,恰恰阻碍了一些希望前来中国创业的,手中掌握技术发明或技术诀窍但缺少资金的科技人员。《深圳技术引进规定》的立法思想是过时的。在《深圳技术引进规定》实施后,中国国务院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在上述新的法规中并没有类似于《深圳技术引进规定》中对于技术投资的限制性规定。 实际上,除了《深圳技术引进规定》外,对技术资本化进行限制的法规还有1990年12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①。该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用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原则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尽管《合资法》中没有对外国合营者技术投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及同时须有现金或实物投资的限制性规定,但在每一个涉及技术投资的合营个案中,技术投资的定价和所占资本比例都是十分复杂的谈判难题。因此,即使没有法律的限制,允许外国合营者单纯以技术投资入股的合同仍是极少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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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的方式,与之前的公司法相比,有了三个方面的变化。新相关条文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形式有哪些? 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相关知识。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新规定可以看出有这样几个变化: (1)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合并为知识产权; (2)列举式表述改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由此原来五种法定的出资方式改变为更多的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 (3)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 这个条件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换句话说,凡是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条件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所谓非货币财产,理论上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列举的以外,还包括证券或权利等,如:股票、债券以及其它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通常是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非货币财产。有的不能用货币估价,有的虽然可以估价,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形式有哪些?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和 股份两合公司 ,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 有限公司 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如<<德国股份法>>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得较为灵活. 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 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知识,小编推荐: 股东出资方式 什么是无形资产出资? 货币出资、验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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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同公司类型的出资方式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 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 实物出资 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 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按照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 不正当竞争 等。抽象的说凡是可用于工业(更确切的说是各种生产经营的行为)领域的,能够提高企业 市场竞争 力并能创造利润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属于工业产权。但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时间内和地域内所独占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基于该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 4. 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在广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业产权,但在狭义上,由于未经法定程序授予,也无独占性和明确的时间、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业产权之外。有时,人们习惯中又将其称作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但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往往难以严格定义,而就非专利技术而言的,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 5.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从财产的分类上讲,应当划作有形财产,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对土地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 土地所有权 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劳动群众(后者仅限于农村),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买卖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其所有权仍归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该限期内,使用人有权将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资,但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便应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的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只能用货币出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知识,小编推荐: 股东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新规定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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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否定了原来对出资方式进行列举式限定的做法,极大地开拓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范围,同时放宽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比例,为我国各类财产的盘活和效率型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之外,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随后,由国务院重新修改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列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 特许经营 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样,这一弹性的立法模式留给了投资人以各种财产出资的操作空间,大幅度放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的修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几简化了 公司设立 登记的程序,也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设立公司的成本也更加低廉。不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善尽诚信义务,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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