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册资本

抽逃注册资本罪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抽逃注册资本罪立案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什么是注册资金抽逃出资罪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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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抽逃注册资本罪废除了?(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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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抽逃出资表现形式:1、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在验资完毕后,抽走一部分;2、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3、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4、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五种企业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企业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的目的。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而达到抽资之目的。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延伸阅读:注册各类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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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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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避出资的民事责任。一、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全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责任。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抽逃出资非法减少公司资产,削弱公司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并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三、逃避出资的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权未转移、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实际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际出资额的30%以上;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二、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四、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如何认定公司抽逃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认定公司抽逃注册资本可以从行为时间和行为方式两个方面来把握:1、抽逃出资行为只发生在公司成立后,这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行为在时间上有所不同;2、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资本总额,其手段可以有很多种。《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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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抽逃注册资本罪注册资本认缴抽逃出资罪不适用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工商登记制度将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新政透出“宽进+严管”的政策导向,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认缴制资金不缴清有什么后果:1、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到规定时间无法缴清,到工商局窗口填写表格,修改公司章程。申请延期办理即可。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抽逃注册资本罪处罚《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58条规定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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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的,法院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的罚金。同时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抽逃注册资本罪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股东与公司在进行资金往来的过程中,应当规范地使用交易账户,保存好相关交易记录,有关债权债务证明等,避免因交易外观类似于法律所列举的抽逃出资的行为,而被误认为抽逃出资,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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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本可以调查。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有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在调查后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注册资本的概述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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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逃注册资本由其他人补足违法吗他人补充抽逃注册资本是否违法若贵司之某位股东被指控犯有抽逃出资罪,然而在企业运营期间,该股东仍持续进行投资活动,并且其最终抽逃注册资本的确切数额无法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并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那么通常情况下,他将不被视为构成抽逃出资罪。《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二、抽逃注册资本罪的处罚是怎样的关于抽逃注册资本罪的法律惩治措施如下:从轻发落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或单独罚款虚报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2%至10%之间。当此犯罪行为涉及到公司企业时,刑期会更为严重,需单位被判处罚金,同时也会对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抽逃注册资金罪怎么判关于“抽逃注册资金罪”,如今我们将其规范为“抽逃出资罪”。对于违反本条法律规定者,应予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之间的罚款。如若单位触犯本法,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应于直接责任人的现有职务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会全面考虑到抽逃出资的总额度、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倘若抽逃出资数额庞大、所带来的后果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刑罚力度也会相应地加大。若贵司之某位股东被指控犯有抽逃出资罪,然而在企业运营期间,该股东仍持续进行投资活动,并且其最终抽逃注册资本的确切数额无法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并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那么通常情况下,他将不被视为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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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否违法所谓“抽逃出资”,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审慎完成资金检验、注册手续之后,股东有意识地于暗中撤回其已经缴纳之出资,然而却仍然维持其作为股东与原有的出资数额等相关信息。此种行为堪称对于公司法的极度蔑视,无论有意无意皆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可能对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股东的债权人,便是此类受损第三方中的典型代表之一,故而,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来看,这种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二、抽逃注册资本由其他人补足违法吗若贵司之某位股东被指控犯有抽逃出资罪,然而在企业运营期间,该股东仍持续进行投资活动,并且其最终抽逃注册资本的确切数额无法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并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那么通常情况下,他将不被视为构成抽逃出资罪。《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出资"是指股权所有人在公司正式成立以后,以秘密手段悄然撤回投资资金,然而却继续保持其作为股东以及投资信息公开化的身份地位。这种现象不仅是对公司法规的公然藐视,损害了投资的合法性和公司的利益,更有可能令我们广大的第三方投资者承受不必要的经济代价。股东和债权人往往会成为受害者,因为这类不当行为无论是从道义层面还是法律角度来看都不可原谅,情节恶劣时甚至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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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逃注册资本罪废除了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并没有被直接定性为“罪行”,而是参照公司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将之归属于一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并赋予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此种行为往往是由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掌控者利用各种手段,擅自将公司的注册资金私自转移或者进行隐藏,从而给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的股东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此类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有着清晰的界定和严格的惩罚措施,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之上,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能会触及到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直接将其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金。 二、抽逃注册资本承担法律责任吗 1.民事法律责任层面:当股东在公司正式设立并投入运作后选择从其注册资本中抽回资金时,他们将对公司本身、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等相关方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层面:如果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规定交付货币或实物,或者未能完成财产权的转移,从而导致虚假出资行为的发生;或者在公司正式成立后,他们又采取抽逃出资的方式,使得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甚至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他们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3.行政法律责任层面:对于那些在公司成立后,选择从其出资中抽回资金的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来说,他们需要接受公司登记机关的责令改正,同时还需支付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根据股东抽逃出资金额的5%至15%进行罚款。 三、成都外资企业注册制度和条件 先把资料备齐吧!在我们开始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得把下面这些东西给整理出来:公司的名字、注册办事处在哪儿、经营些什么项目、法人代表的个人信息、还有股东的情况什么的。这些都是咱们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基本材料,记得要认真填,真实、准确才行。然后去工商局搞定名字审查这个步骤吧。准备完资料以后,就可以去工商局这边办理名字审查了。这个过程大概需要1-3个工作日,要是没过的话,那就得再申请一次咯。接着,就是提交材料喽。名字审查顺利通过之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前往工商局提交其他资料就行了。一旦审批通过的话,你会收到一份“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的说。带着这份通知书以及办理人自己的身份证件到工商局去,就能拿到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了!在预约当天,得带上上述的通知书和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这样才能顺利领到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 以上是关于抽逃注册资本罪废除了吗的相关回答,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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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具体有哪些1、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且损害公司权益;2、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3、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二、如何界定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三、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萤火法务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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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本能否构成撤销协议的条件不可以,合同债权人无权以注册资金不实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首先,合同债权人无权以注册资金不实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其次,对于股权转让部分,注册资本不实构成瑕疵股权转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是可撤销协议,但协议能否被撤销,应依受欺诈的情况确定。或言之,影响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要件并不在于瑕疵出资行为本身,而在于:一是转让人客观上欺诈受让人;二是受到欺诈与受让股权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司法抽逃出资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第三十五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合同债权人无权以注册资金不实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是可撤销协议,但协议能否被撤销,应依受欺诈的情况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萤火法务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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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抽逃资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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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1、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刑事责任《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总的来说抽逃资本是一种欺诈性的违法行为,执法者会根据不同情况对违法者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还有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可以在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向公司借资,这一种情况就不属于抽逃资本,有些股东可能会因为暂时的资金短缺就私自挪用资本,想要等到资金周转过来就立刻补上去,这是不被允许的。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萤火法务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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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的目的。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而达到抽资之目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 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  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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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 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实缴主要是内资企业,认缴主要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 经营范围 ,分别作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对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对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在外资企业中对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还做了规定,目的是限制外资企业银行贷款,强制的吸收外资。 虚报注册资本 ,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抽逃注册资本 ,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两者都是在出资的环节上有违法律规定,那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呢? 1、行为主体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 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 抽逃注册资本 :要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2、行为欺骗对象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 :从其概念中可以知道,本行为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 抽逃注册资本 :本行为欺诈的对象和虚假出资相同,也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 3、行为方式额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这些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真实的、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但不论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还是其他欺诈手段,都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并为虚报注册资本服务。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则是行为人不具有登记公司时所应要求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其有,如实交纳股本或出资额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已达到最低额;或者虽然达到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由于将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高于其实际价格而产生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 抽逃注册资本 :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 4、行为发生时间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 :一般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抽逃注册资本 :本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虚报注册资本罪 的构成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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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针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及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 一、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二、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但是,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 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 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我们看来,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 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 其次、股东对企业债务的 担保责任 。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 企业破产 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 三、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四、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违法行为的处罚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虚报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出现的情形,其特征在于:虚报注册资本是公司和股东共同的行为。 新《公司法》实行分期交付的折衷注册资本制度后,虚报注册资本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对于实行法定实缴注册资本制度的公司,以及实行一次性全部交足出资的公司,设立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实收资本相等,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公司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低于申报的注册资本,即为虚报注册资本; 第二种情形,根据《 公司注册 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实行分期交付注册资本的公司,在公司成立两年后,即《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后期限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减资变更登记的,即为虚报注册资本。由于注册资本申报必须由公司操作,故对公司讲是虚报注册资本,对股东是虚假出资,处罚对象应当分别认定。其中,对股东应当对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处罚。 (2)单纯的虚假出资只能是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 其表现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股东以假的方式(例如虚假评估等)出资代替真实的出资;第二种情形,是股东在各个应当缴付出资的时点,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处罚对象为股东。 (3)抽逃资金是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 抽逃资金和虚假出资的区别在于抽逃资金是出资后再抽出资金,后者是该出资而没有真实出资、没有出资或没有完全出资。工商局查出后,第一次给予一定比例的罚款,限期归还资金;第二次,就要吊销执照了,有刑事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抽逃注册资本的知识,小编推荐: 抽逃注册资本 怎么认定抽逃资本? 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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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 抽逃注册资本 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执照的请示》(苏工商〔2001〕1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20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仍不能补足被抽逃出资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公司被抽逃出资后已不符合《公司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公司设立条件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通过公司年检;公司被抽逃部分出资后,其剩余 注册资本 仍符合《公司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设立 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限期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在年检中将该公司定为B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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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嵊泗县洋山工商分局在对企业年度 资产负债表 和年度审计报告的审查时,发现该县金叶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抽逃注册资本 金额达10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之中。 嵊泗县洋山工商分局在审查嵊泗县金叶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时,发现该公司自2005年10月份设立以来,从未建立会计财务制度,检查人员无法通过查阅账册、传票等资料确定其公司实际资金运作情况。在对公司 法定代表人 的询问中,又没能如实提供公司其他应收款来龙去脉,经分析该公司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存在虚假行为。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开户银行往来账户进行核对,账目反映该公司股东于公司注册时打入注册资金100万元,在注册完公司后于2005年11月份将原注册的100万 注册资本 抽回并归还给了另一家公司,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开户账户自注册资金抽回后至今无任何往来账款。现经初步查证,认定该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金额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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