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章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表格):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二)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三)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第十二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十二)组织公司清算。第十三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第二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此可见,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原则上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构建要素大体相同,只是缺少了对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明确约定,因为没有设立相应机构,所以也没有必要进行约定。当事人在设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时可以用本文给出模板为基础,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补充修改。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违法吗?公司不设监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一般来说,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如果是上市公司或者国营企业是必须设立监事会的,但是如果是私营企业而且是小规模企业的话,可以不设监事会,但是至少设置一名监事,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章程在注册地的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有备案,不设监事肯定不行的。同时要记住,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设立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而法律规定了有限公司应该设不少于三人的监事会,如果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也要设一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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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胡某一人出资设立福州市某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 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 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 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胡某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x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page]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年,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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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的概念包括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是对于公司及其运作有根本性影响的事项,诸如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二是成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三是由发起人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并经股东同意。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二、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其次,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 三、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示范文本 “根据本公司年月日第XXX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xxxxxx 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章程有关规定,xxxxxx 公 司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 司股东持有股份及企业法人,并决定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在章程中把需要修改的地方做出相应的修改。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示范文本“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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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 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变更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 一人有限公司 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 XXX XXXXXXX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缴纳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page]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可参照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制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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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 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 债权债务 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使用。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大纲,也是公司发展和安身立命的一道基本屏障。一人有限公司由于股东只有一人,因此更需要一个更为符合实际要求和公司发展目标的章程来引导公司走向成功。可以说说公司章程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领航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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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由_______一人出资设立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货币(或货币加其他)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万元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九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指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向股东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 向股东提出提案;(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________。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法人股东盖章):年   月  日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范本__________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       │认缴情况       │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   │      分期缴付│  │       │                 │   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  │  股东名称├──────┬────┬─────┼────┬────┬────┼────┬────┬────┤  │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货币出资│    │     │    │    │    │    │    │    │  └───────┴──────┴────┴─────┴────┴────┴────┴────┴────┴────┘(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第八条 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构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第九条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_人,(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年   月   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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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四章 股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 第二节 出资增减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五章 股东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 第九章 经理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三章 通知 第十四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章 章程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促进公司规范经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 公司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 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公司注册地址: 住 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 前款规定之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形,经公司股东决定可以改变。 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之宗旨为: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公司管理理念,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独立开展生产经营,发展地方经济,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股 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公司股东为 公司 出资方式: 以现金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以实物出资:以 出资。 经 评估后的确认值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以上出资,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 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 股 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委派公司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待遇; (三)决定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 (四)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及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合并与分立,增加股东、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任何 公司变更 事宜;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造成公司损失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八)已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将来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其他权力,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page] (四)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七)在股东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及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合同; (八)决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三)决定公司聘任为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十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两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批准。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追认;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 第五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二人。监事由股东委派。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建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九章 经 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名、副总经理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page]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股东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听取或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决定。 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陈述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十二条 对公司资产,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公司前,公司应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在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涉及公司财务运行部门工作的普通员工离开公司前,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四条 依照上述之规定,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前,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审计进行。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招聘、辞退员工。 第七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决定本公司的劳动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提取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十三章 通 知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定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四章 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 第八十一条 公司经股东决定,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公司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的,合并后存续之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公司也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分立后各方承担债务之方式与内容等。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page]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散: (一)公司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八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一)、(三)的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诸项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九十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九十一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债权人,清算组应拒绝对其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公司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之顺序清偿前,不得移交公司股东。 第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五条 股东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章 章程文本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不符者,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写就,如有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并产生分歧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备置两份,公司股东持有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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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怎么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范本怎么样?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该包括公司宗旨、公司名称、住所等内容。 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 债权债务 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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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 章程范本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xx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一)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议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 公司章程修正案 )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时提交该文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做出决定如下: 一、通过《xx有限公司章程》。 二、任命 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三、任命 、 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四、任命 为公司秘书。 五、同意设立海口 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上就是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格式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格式大家都不用去在意,通常工商行政机关会提供相关范本。如果大家有什么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我们咨询,我们会有专业客服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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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的《公司法》在58条~64条做出了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作为后来增加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公司法栏目小编提供 一人有限公司 章程范本。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 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 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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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制定?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一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谓名义股东,这种名义股东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也不承担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义务。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制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以及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我们会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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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是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的打击,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来说,这种打击常常是致命的。 然而,实践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却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的,许多股东甚至直至纠纷发生了都不知道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一些什么内容。大部分公司的章程是用了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是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股东及公司之间的争议,章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形同废纸。 要解决这个问题,确保公司长期有序的发展,投资者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就必须做到: 一、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订公司章程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与另一国家的是完全相同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也没有一个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 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如果某公司股东仅两名,且持股分别为51%、49%,则该条款还有如此制订的必要吗?因为其实质上就变成了要求股东会一致同意决议通过。而假如两名股东持股分别为67%以上、33%以下的,则该条款的实质,就是33%以下的股东没有任何决策权利。 (一)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订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章程条款的合理设置,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而这种利益的博弈,与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对于小股东而言,扩大股东会表决事项的比例要求,就等于为自己争取今后的发言权。如果公司章程中将重大事项均列入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的范围,则小股东将在公司运营中占有优势地位,这比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来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关于董事的产生,是根据股权比例由股东委派还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区别就在于股东们是更愿意由内部人员来管理公司还是引入外部人员来管理公司。 股东的特点包括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关注利益或事项的区别等等,而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则直接影响到章程今后的实施以及公司的运行效率。在一个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将大部分公司职权设置为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则该公司的运行必然是没有效率的。而在一个只有两三名股东、股权比例又相差悬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约定经营管理的具体事项要经股东会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则该公司今后极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运行机制来制定 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的产生与执行的要求不同,运行的机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规定适应公司的行业特点、执行机制时,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反之,则纠纷不断。 在一个要求及时、快速决策的行业内,或在一个充满冒险与机遇的市场中,公司的管理职权应更多地下放给公司经理等经营层;而在一个需要谨慎从事的行业内,公司的管理职权则应更多地集中于股东会。公司在运行中主要是依赖于人力资源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应当与出资比例相区别,以体现人的作用;而当公司在运行中更多的是依据资金、设备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则应当与其出资比例相一致,以体现资本的作用。凡此种种,均需要投资者事先做出考虑与平衡,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章程应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也就相关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很多中小企业投资者往往认为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实际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将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例如,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一般章程中都会规定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但章程中更需要明确的是:(1)通知由谁来发出,是董事长还是公司?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能否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股东或董事来发出通知?(2)通知以何种形式发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3)通知发往的地址,是股东的法定地址还是实际地址?地址变更如何处理?(4)拒收通知的效力推断:如果某股东将通知退回,是认定其未收到通知还是拒绝参加会议?(5)未收到通知但参加了会议,事后却提出异议,那么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还是应认定为有效? 另外,规定违反章程的后果以及救济方式也很重要。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如果股东参加会议却拒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那么意味着什么?是认定该股东弃权、反对还是同意?同样的这些问题,也适用于董事会会议的程序等等。 三、尽可能地将股东关注的内容与约定写入章程 无论是公司设立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在公司运行中,股东就公司管理、权利制约、利益分配等达成的一致,都可以也应该是公司章程的内容。同时,尽可能地预测纠纷产生的可能并建立解决机制,将是章程在公司运行中发挥作用的重点。股东只有将这些内容都规范地写入章程,成为公司运行的规则,才能使得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也才能使得公司的自治纳入到法律的体系中,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2022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流程的相关内容,股东签订的公司设立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无论是在章程之前制定还是在章程之后签署,都应该避免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如对公司章程有修改的,则应及时办理章程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会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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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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