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权利能力

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工作制度的区别是什么?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监事会工作制度

公司工作制度是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各项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标准等作出的具体规定。

它包括生产经营制度、财务制度、技术制度、收发保管制度、保密制度、劳动考核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职工守则、工作纪律、店堂纪律,等等。公司工作制度一般由经理主持并经董事会审议制定。

二、监事会议事规则

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时,还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决议是多数通过原则,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作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工作制度的区别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监事会的工作制度是一种工作的方式而议事规则则是处理问题的一种方式,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我们会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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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公司权利能力有什么规定?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掌握公司权利能力要知道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包括性质上的限制和目的范围的限制等,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

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应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而言,依照我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同样,依照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 公司注销登记 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三、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 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主要有: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享有。

2、目的范围的限制

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亦即公司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司不得经营;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

(4)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5)公司需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体性资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这是由公司的目的事业或者说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所以一个服装公司与一个房地产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不同的,一个与一个 保险公司 的权利能力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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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公司权利能力?公司权利能力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受私法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本文介绍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和限制,希望有助于您更好地理解公司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

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应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而言,依照我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同样,依照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 公司注销登记 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 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主要有: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享有。

(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亦即公司设立的宗旨和目的。

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司不得经营;

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

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

其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其五,公司需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体性资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这是由公司的目的事业或者说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所以一个服装公司与一个房地产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不同的,一个与一个 保险公司 的权利能力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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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利能力 在法律上有什么限制呢?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权利能力在法律上的现在主要包括转投资的限制、担保的限制、借贷的限制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权利能力在法律上的现在。

公司权利能力在法律上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转投资的限制包括转投资对象和数额两方面的限制:

(1)转投资对象的限制。

法律一般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 合伙企业 合伙人,因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对公司或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一旦其所投资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它就会承担巨大风险,导致公司资产空虚,影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但也有一些国家对此没有限制。

(2)转投资数额的限制

公司通过转投资不仅可以扩大公司的利润来源,而且可以形成关联公司,组建公司集团。但是,转投资行为也会产生以下消极影响,一是转投资会减少公司直接支配的有形财产,增加变现偿债的难度,从而可能降低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增加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二是由于转投资额不仅表现为母公司的资产(资本),也表现为子公司的资产(资本),所以,转投资会使资产(资本)重复计算,从而导致资本虚增,有悖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

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数额作出了一定限制。我国新《公司法》最终取消了对转投资比例的限制,实践证明,对公司转投资进行数额限制缺乏操作性,公司法没必要对其加以强行性的限制。

2、担保的限制

为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免受意外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作担保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作了相关的规定。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担保问题也作出了规定,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3、借贷的限制

为维持公司资本充实,防止公司借贷行为影响公司资本结构,保障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限制公司的借贷行为。如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除因公司间业务交易行为有融通资金之必要外,不得借贷于其股东或他人”;日本《商法典》第265条规定:董事自公司接受金钱借贷,应取得董事会的承认。

在我国,一般认为,董事、经理无权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除非该借贷行为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或 公司章程 有特别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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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自身的积极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创办公司,并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发起人是设立公司的民事权利主体。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有:

(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

(2)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4)发起人的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 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 的20%。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②公司章程;③经营估算书;④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⑤招股说明书;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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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利能力 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 ,自其解散并注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而言,依照我国公司法第27、95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同样,依照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 公司注销登记 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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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由 公司章程 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确实需要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应首先依法修改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第12条对此的限制为:①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 投资公司 承担责任。②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发行债券的限制。按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和非国家投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发行债券。能够发行债券的公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作保证人的限制。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无法预料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充作保证人,除非公司经营保证业务或自身经营活动必须作出的选择。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 上市公司 为其他公司担保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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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该资格需要通过三门全国统一的考试科目,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二级建造师公司不给证怎么办理

如果是公司出资考取的,需要看当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条款,比如:公司出资考取的在多久的多少时间内时不能取回的等;如果是个人自费考取的,离职之后公司无权扣留。

如果你的一级建造师证书还没有注册到单位,可以到发证处申报丢失重办,那么以往的证便可作废。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三、证件挂靠注意事项

1、协议很重要

个人和企业一定要签注册协议书,也会叫做聘用协议,千万不能叫做挂靠协议(这是证明你的证件是在这个公司的)企业要盖公章,个人可以签字或者按手印。

2、 合同

和企业签订正式的社保局出的劳动合同书。企业要盖公章,个人可以签字或者按手印。(这是证明你在这个公司工作的)

3、单位出具收条

单位需要出具收条,证明证件只在本公司使用,企业一定要该公章。

4、企业信息

记住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号。(也可拍照记录)

5、款项支付

合同里一定要明确标注付款方式,如果是分批付款,那么一定要让用人单位开具欠条,并写好支付时间。

6、签合同的对象

签合同的对象一定要是企业,不能是其他人。因为给钱的是岗位而不是中介。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二级建造师公司不给证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单位如果扣押证件,持证者必须持有强硬的态度,或者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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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业务

对公业务包括企业电子银行、单位存款业务、信贷业务、机构业务、国际业务、委托性住房金融、资金清算、中间业务、资产推介、基金托管等等,通俗点说就是“对单位的业务”。银行内部最基本的部门就是储蓄(对私)、会计(对公)和信贷。会计可以说是信贷的后台和服务部门,信贷是单位的存款和贷款业务,有点像一般公司的销售部门,而这些单位与银行发生的所有业务往来则都是通过会计部门实现的。再如,司法系统(如法院)查封冻结存款也属对公业务。

二、公司办理对公业务要拿身份证吗

公司银行开户需要准备资料:

1、营业执百照正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信用证原件

5、开户许可证原件

6、公章、 法人 章、财务章

7、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8、带少部分现金,可能会需要。如需要挂密码器需要携带银行密码器。没有密码器可以办理一个。密码器可以各家银行通用。如果需度要开通网银需要把开户资料多准备一套。

以上证件都需要带原件去银行,为了开户节省时间,复印件可以在公司提前复印出来。部分银行需要工作人员自己复印。提前和客户经理沟通好,提前预约,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在办理之前,需要填写部分表格,如《开户风险告知书》《开户申请书》《密码器申请书》《对账协议》《收费申请书》等。

三、开公司注意事项

公司成立的程序要件,包括申请设立登记和有关注册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等程序。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的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

①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27条和第82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全部股东出资缴纳之后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之后的30日之内,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设立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②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及其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收取 公司设立 登记费用。经审查,对符合公司法所定条件的,进行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成立。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公司办理对公业务要拿身份证吗的相关内容,和银行办理对公业务是需要身份证的,不止经办人,公司法人身份证也是需要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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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章

公章是指政府、公司等各类组织使用的印章。中国对公章的管理有健全司法管理体系,任何私刻都是违法犯罪的,对于脱离法定主体行为虚构私自刻制的印章,按伪造行为主体的犯罪论处。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后公章如何处理

企业除非破产,注销,倒闭, 法人 是不会去世(逝)的。去世的是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去逝了,依法、依企业章程或隶属管理关系变更就是了。变更后交由其管理,在变更前交由股东开会规定管理人员,【 合同 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如果用部门的其他章签订合同的,一般是属于无效的情形

三、公司印章注意事项

一、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1、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

2、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3、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二、明确保管人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2)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对印章的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则用印,否决的则退回;

(4)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

(5)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后公章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法定代表人去世后,公章是需要交换到公司里,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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