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

  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乱占用耕地的行为,能够有效地保护耕地,同时也能够保护农民的利益。有很多人不知道耕地占用税怎么计算,在下面的文章中创业萤火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以供参考。相关的税务问题详情可以直接在以下的文章中了解相关内容。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3、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4、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从这缴纳标准也可以看出,虽然各地区有各地的标准,但这耕地越是紧缺的地方,其征收标准也就越高。

  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要交税,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1、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2、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3、免税的医疗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4、减税的公路线路,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上述关于耕地占用税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了解相关税务方面有所帮助。从去年的9月份开始,耕地占用税就已经开始实行,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但是也有一些人对缴纳标准不是特别了解,希望上述内容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具体的财税需求可以浏览咨询创业萤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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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是指对非农业用途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费。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保护农田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农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耕地占用税的重要性及其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用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维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地被用于建设工厂、住宅区和交通设施等非农业用途。这种农地的占用不仅导致农田面积减少,还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农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耕地占用税政策应运而生。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可以有效地抑制非农业用途对农地的占用。首先,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可以增加土地使用成本,使得非农业用途的开发者在选择土地时更加慎重,减少不必要的耕地占用。其次,耕地占用税的高低与土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挂钩,这样可以引导开发者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对农田的过度占用。此外,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也可以为农业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探究耕地占用税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耕地占用税对农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首先,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可以有效保护农地资源,维护了农田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这种保护作用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提高非农业用途的土地成本,可以减少农地的乱占现象,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和科学的利用。此外,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也可以为农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技推广,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看了上面说的几点我们知道,耕地占用税作为一项重要的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通过保护农地资源,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为农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耕地占用税政策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税政策,加强对耕地占用行为的监管,确保农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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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耕地占用税是指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和政策由国家制定,并由地方***负责具体实施。

为了应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农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农民要了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政策和程序,以便在实际操作中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其次,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农民可以通过科学规划农田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减少非农业建设对农用地的占用,从而降低耕地占用税的负担。

第三,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农用地流转给有实力和意愿进行农业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租金收入,从而抵消耕地占用税的影响。

耕地占用税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耕地占用税对农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增加了农民的成本,对农民的经济收入造成一定的压力,可能导致农民减少投入或转产其他经济作物,影响农业的发展。

其次,加剧了土地资源的流失。耕地占用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收,可能导致农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进一步加剧了土地资源的流失,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第三,影响了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使得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意愿降低,不愿意将农用地流转给有实力和意愿进行农业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从而影响了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针对耕地占用税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适度减轻农民的税负。***可以通过调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和政策,适度减轻农民的税负,降低对农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其次,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限制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扩张,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应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和效益,从而减轻耕地占用税对农民的影响。

探讨耕地占用税在土地资源保护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耕地占用税在土地资源保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耕地占用税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收,可以引导土地资源向农业集中流转,提高农田的利用效率,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

其次,耕地占用税可以限制非农业用地的扩张。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可以增加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成本,降低对农用地的占用意愿,限制了非农业用地的扩张,保护了农用地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三,耕地占用税可以调动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通过适度征收耕地占用税,可以提高农民将农用地流转给有实力和意愿进行农业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促进土地资源的集中流转,推动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综上所述,耕地占用税在土地资源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过程中,也需要***和农民共同努力,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减轻农民的税负、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等措施,使耕地占用税更好地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农业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持续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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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5月31日,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公示》中对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予以公开。其原文如下: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公示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授权,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了调查研究,遵循依法依规、税负平移、体现公平、利于征管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分析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我省适用税额标准。为确保《耕地占用税法》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按规定对我省拟实施税额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6月1日至6月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广大纳税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反馈。

  联系电话:(027)67818516,(027)87328743

  邮 箱: hbczfgszc@163.com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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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本次通过的《耕地占用税法》中,其主要是对耕地占用税的适用情况、免征情况、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及计税方法等进行了相关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耕地占用税适用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注: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耕地占用税免征情况

  耕地占用税免征情况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1)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4)农村列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3、耕地占用税税额

  其主要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关于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4、耕地占用税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此外,本法还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的特殊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同时明确了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各项措施。

  《耕地占用税法》具体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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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消息,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进行了公布。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的4档税额幅度区间和我省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每平方米20元,第五条规定的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要求,遵循“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适用税额相对较高”的原则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各县(市、区、特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如下:

  (一)云岩区、南明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观山湖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钟山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

  (三)西秀区、七星关区、碧江区、万山区、凯里市、天柱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都匀市、兴义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

  (四)赤水市、仁怀市、普定县、三穗县、锦屏县、丹寨县、三都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2元;

  (五)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播州区、正安县、习水县、湄潭县、六枝特区、盘州市、平坝区、关岭县、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江口县、玉屏县、思南县、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黄平县、镇远县、岑巩县、剑河县、雷山县、麻江县、福泉市、瓮安县、惠水县、荔波县、独山县、兴仁市、晴隆县、安龙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六)开阳县、桐梓县、绥阳县、道真县、务川县、凤冈县、余庆县、水城县、镇宁县、金沙县、石阡县、施秉县、贵定县、平塘县、罗甸县、龙里县、长顺县、普安县、贞丰县、册亨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8元;

  (七)紫云县、威宁县、望谟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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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雄安新区托管的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和廊坊市所辖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40元/平方米;我省其余162个县(市、区)适用税额保持不变(详见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非行政区,适用税额按照其所在县级行政区税额标准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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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8月20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并结合上海市实际,经上海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米46元。

  此外,《通知》还指出,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

  关于《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通知》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通知》的征收范围包括占用的耕地和占用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纳税额为占用耕地面积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本市实施《耕地占用税法》,其中适用税额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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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消息,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

  一、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本决定所附《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征收。

  二、广东省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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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8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进行了公布。其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三条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九条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

  前款的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第二十一条 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第二十二条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第二十三条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四条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五条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二十九条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跨部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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