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任何集体制都适用,就比如行为人创办公司时必须建立一份公司章程,用来规定公司经营期间员工的行为。接下来创业萤火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和公司章程制定的作用,供大家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由__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公司章程制定的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原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详细而言,一是公司该当依其章程规则的方法,发生权利机构、营业执行和运营意思决议机构、监视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则的权限局限行使权柄;二是公司该当运用公司章程上规则的称号、在公司章程确定的运营局限内从事运营运动。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益假如遭到公司进犯时,可对公司告状。

(2)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约的性质,表现了股东的配合意志,因而,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只限于草拟、制订公司章程的股东,并且对后来参加公司的股东是异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划定规矩性质所决议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能次要显示为股东依章程规则享有权益和承当义务。如股东有权列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让渡出资、查阅有关地下材料、获取股息盈余等;同时,负有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则的其他义务。

(3)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司理等初级治理人员必需恪守和执行公司章程。若董事、监事、初级治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付与的权柄局限,其应就本人的行为对公司担任。

以上就是由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以及公司章程制定的作用的介绍,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都是要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公司章程的,但对不同的公司而言,这个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又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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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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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 公司章程 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第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 公司债券 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 民事诉讼 ,要求追究 股东出资 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时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南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作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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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人)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 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 财务会计 报告; (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机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________(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临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______分之______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人。(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打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____分之____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page]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设置方案; (四)拟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答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 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____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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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的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特别是设立体制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就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言,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更加复杂。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 公司设立 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我国《公司法》第82条规定,“公司的 解散事由 与清算办法”属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公司章程并不因解散事由发生而失效。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效。当然,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能力、股东的权利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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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规章制度有效的要件

1. 内容上要合法、合理、全面、具体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理是指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职位等作出不同的规定。全面是指规章制度应把 企业管理 的各个方面从全局的角度考虑到,从而有利于企业全方位的管理。具体是指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具有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 经过法定的程序

企业的规章制度只有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生效。

《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制定后需向职工进行公示。公示的方式可以通过网络、张榜公布, 员工手册 以及组织员工学习等方式使员工知晓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及员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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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 (三) 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分析说明】

此外公司章程中还可以约定:

1、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除法定的条件外,对于股东转让出资,公司章程中还可以作出一些限制性约定。

2、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3、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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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的章程如何制定 制定公司章程是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的必要条件。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如果是新设立的公司,则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共同制定是指在 制定公司章程时,股东们取得协商一致,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对以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是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或称绝对必要事项;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有自主决定权的一些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的必备事项有: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的第十一项与公司章程的任意事项记载是相互衔接的,就是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和法律授权,自行决定记载哪些必备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 参加制定公司章程的各个股东,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以正式确认公司章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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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 公司章程 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一般認為,董事等的義務是對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當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公司章程的職責使股東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時,股東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提出權利主張。有的國家的法律對董事、股東的某些直接責任作了規定, 如日本《商法》第166條第 (3)款中專門規定了董事對包括股東在內的第三者的責任﹔董事在執行其職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該董事對第三者亦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我國《 公司法 》沒有規定董事對第三者的責任問題,也沒有規定股東的代表訴訟。但《到 境外上市公司 章程必備條款》中,為了适應 境外上市 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國家的有關法律相協調,規定了股東依据公司章程對董事的直接的訴訟權利。該《必備條款》第7條還將公司章程的效力擴大至除董事、監事、經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即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股東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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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 第三条 公司住所 :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 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page]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公司注销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二00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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