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以及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以及公司经营范围。此外,章程中还必须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会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以及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 东 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上 需 要 签 名 、 盖 章 哪 些 事 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需要签名、盖章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的职权、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这些事项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的,股东在签署、盖章时必须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公司也要将这些事项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确保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运营和管理的基础,其中必须明确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在签署、盖章时,股东必须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公司也要将这些事项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确保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