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应当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然而,由于残疾人在身体或智力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常常遭遇到各种困难和歧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社会需要共同努力,提供有力的保障,帮助残疾人融入工作环境,并为他们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引入,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这一保障金旨在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收入,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通过这一保障金,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身的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建立,为残疾人打开了通往更美好未来的大门。

打造公平就业平台,助力残疾人融入社会

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关键在于打造公平的就业平台。只有残疾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就业竞争中,才能真正实现融入社会的目标。为了实现公平就业,社会需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就业岗位。

首先,社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可能面临技能不足的问题,因此,社会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帮助他们提升自身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通过培训,残疾人可以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其次,社会应当积极创造就业机会。残疾人就业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限制,因此,社会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打破就业歧视,真正实现公平就业。

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共建共享社会

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的保障,是共建共享社会的重要举措。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当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社会需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社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身的价值。同时,这也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其次,社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保护。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因此,社会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残疾人才能真正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融入社会。

总之,助力残疾人就业,创造更美好的未来是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打造公平的就业平台和提供有力的保障,社会可以帮助残疾人融入工作环境,实现自身的价值。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共建共享的社会,让残疾人在就业中享受平等和尊重。让我们携手助力残疾人就业,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包容和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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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关注度逐渐增加。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应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保障,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和价值。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残疾人就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壁垒。为了打破这些壁垒,助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残疾人就业有保障,能够让每个人都能闪耀光芒。残疾人拥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劳动权利和就业机会,他们有能力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然而,由于身体或智力上的障碍,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能够为残疾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实现自己的就业愿望。这不仅能够让每个残疾人都能够闪耀光芒,也能够让整个社会更加多元和包容。

其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创造机会,共建共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仅是为残疾人提供经济支持,更重要的是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和平等的竞争环境。通过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鼓励和支持企业招聘残疾人员工,提供他们平等的工作机会。同时,还可以通过培训和职业指导,帮助残疾人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这样一来,就能够让残疾人更加容易地融入到社会中,实现自己的就业目标,共建共享美好的未来。

最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带来美好未来。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到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更是为了让他们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创造机会和共建共享的环境,残疾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价值,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这样的美好未来,不仅仅是对残疾人的福祉和尊重,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打破就业壁垒,助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通过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够为残疾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实现自己的就业愿望。同时,也能够创造就业机会和平等的竞争环境,让每个残疾人都能够闪耀光芒。最重要的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能够带来美好的未来,让残疾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价值,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让我们共同努力,打破就业壁垒,助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保障,共创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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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7月30日,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对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8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8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天津市保障金按照“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收入统计明细》(税务系统打印)。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18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附件: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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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2019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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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和退费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减免和退费办理程序的通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减免和退费办理程序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缴费人适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认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因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变化需退费的,仍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第五条“关于残保金退付的问题”的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造成多征、误征需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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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不过,一些企业在经营期间,普遍对残保金缴纳相关问题不够了解。那么,企业缴纳残保金,主要需了解哪些问题呢?本文来对此进行说明、介绍!

一般来说,有关于企业缴纳残保金的常见问题,主要有如下这些:

1、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具体包括这两种情况:

(1)如果你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就不用交残保金;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就要交相应的残保金。

(2)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外,个体户不用交残保金!

2、哪些因素影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

答: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社会平均工资指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和公车改革补贴。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以上工资均为税前工资,不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保险和公积金后的实发数。

(3)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不能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行为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的地区规定不得参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评先选优等。

4、公司好多年一直亏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减免吗?

答: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以上是对缴纳残保金需了解的问题介绍。企业如若对此存有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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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4月13日,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支财〔2023〕2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海南省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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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处于经营运转期间的企业来说,除了需要按时缴纳税费外,还需及时缴纳残疾人保证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残保金”。那么,有关于企业残保金缴纳,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常见问题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

事实上,有关于企业残保金缴纳所需了解事项,其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以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比例,应当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是职工的应发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

七: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核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

用人单位如对审核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疑问,可与当地残联联系。

八: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注: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什么企业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非企业不享受免税,比如注册类型为民办非企业的单位。

最后,特别提醒:

1、即使符合减免条件,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申报(当地不需要申报的除外)。

2、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3、若单位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但是申报表里未带出安置残疾人人数的,可以核实当地残联部门是否办理过年审。

以上是对企业缴纳残保金所需了解问题介绍。企业如若对残保金缴纳相关事项不够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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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通常会涉及到残保金的缴纳。那么,企业缴纳残保金,有哪些问题需要提前进行了解呢?本文来对此进行介绍,以为您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残疾人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工作满一年吗?

可不满一年。

雇佣月份可累计计算,总数满足须雇佣月份即可。例:50人企业,须雇佣1.5%比例,50×1.5%×12=9月,则此企业需要累计雇佣1个残疾人,累计9个月便可完全减免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就业年龄段指男16-60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

四、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是职工的应发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

以上是对缴纳残保金所需了解的相关事项介绍。对于那些对残保金缴纳存有疑问的企业来说,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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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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