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有变更的时候,章程里面的章节有变动,章程修正案就是公司修改章程的修改内容的书面决议。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一般有谁签字?公司章程修正的,需要责任人签名,如果股东是自然人的,就是股东本人签名,如果股东是法人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下面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一般有谁签字

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只需法人签字,不需要法人和全体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二、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怎么写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3、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权限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三)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梦呓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总结: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一般有谁签字的相关内容。公司章程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可以参考同行业的标准,然后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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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可以解散 法律问题

该公司按公司法及其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届满,营业执照已自然失去法律效力,法院应按民诉法中的一审普通程序受理,将申请人作为原告,其他两股东作为被告按个人合伙纠纷受理呢?还是因该公司没有申请有关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作为股东之一的王某申请终止该公司,应将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照民诉法中有关 企业破产 还债程序,裁定受理申请人王某的申请呢?

案情回放

1997年1月13日,王某、曾某和钱某共同出资经批准成立了一个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营业期限为三年。营业期限届满后,王某提出解散该公司并提出组织清算,可曾、钱两股东未作答复,于是王某于2000年2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终止该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问题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可以解散。同时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又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即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 有限公司 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王某作为该公司股东,是该公司的权益人或者可被认为是利害关系人,可以按以上条文中的债权人对待。从民法理论上讲,既然是该公司的股东,那么就应该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否则,王某的股份权益无法从法律上获得保障,更谈不上诉讼权利的实现。

虽然该公司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又没有进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该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依然存在,因为公司既然依法成立,那么就应该依法消灭,否则就会造成相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国家税收等责任的灭失。因此将其他两股东作为被告,诉讼主体是不合法的,只有将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作为申请解散的诉讼主体才是合法的。

本案王某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解散该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是该“申请”而不是“起诉”。由于公司依法成立后,各股东相对公司而言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他们不同于个人合伙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关系。个人合伙中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在承担债务时有着本质的差别。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除各合伙人承担 连带责任 外,还应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只有解散公司才能使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实现。如果把其他两个股东作为被告,就会完全背离《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主体的立法本义,法律后果是公司既没有得到程序上的终止,股东的权益亦没有得到实现,其他合法财产还可能会受到侵害。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公司解散 是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纠纷时,人民法院只能相对“申请人”而受理的案件。但是民诉法只对企业破产作出专门的章节规定,没有对“资能抵债”而要求解散的情况作相应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参照民诉法破产程序结合公司法相应规定受理该“申请”是合乎情理的。《公司法》中规定的解散是民诉法破产程序中的必经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相对公司而言是公司主体最后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的注销达到其在法律意义上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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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 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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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 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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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 公司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 意思表示 。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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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公司章程 的重要作用,必须强化 公司 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 公司法 》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 公司设立 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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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名称:成都华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成都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 公司经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实行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 投资公司 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法成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归口行业管理部门:成都市金牛区交通局 第十六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宗旨:聚集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千方百计地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形成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集团性经营实体,为国家社会创造更多财富,为公司股东和员工增加收益,使企业自身不断发展。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环保产品、□□物品 兼营:□□□□及外部设备、□□工业设备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方式:制造、加工、开发、服务、销售 第二十条 经营原则:依法经营,平等竞争 ,互利互惠,共求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子公司或办事机构。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则下,适度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章 设立方向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是由成都华生实业总公司和内部职工□□□人共同发起,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依法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按其持有的股份额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书面凭证。公司股票每股面值壹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股票。公司股票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 股东姓名及名称; (五) 股票的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由法人股和个人股组成。其中法人股□□□□万股,占股本总额的□□%;个人股□□□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构成公司的资本金。公司以全部股本金作为注册登记资金;非经股东大会决定不得增加公司股本金总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公司财务部门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退股。 第三十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赠予、继承、抵押、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公示催告 程序,请示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进行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按其所持股份获取红利并优先购买新股;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持有的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 (五)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page]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有关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 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债券发行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末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否则,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5人--19人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予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另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规定; (六)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page]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规范职工参政议政渠道。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末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末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末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末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董事、或者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七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汉语书写。 第七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七十七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应当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以前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七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社会监督。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八十条 公司税后利润 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当年的利润总额在按法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第八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它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八十三条 公司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红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在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八十五条 公司红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八十六条 公司红利分配形式 (一)派发现金; (二)派送红股。 第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 用人、劳动工资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 劳动争议法规 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定的原则,在“企业工资的增长不高于其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收入的增长不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第九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九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七条 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九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九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宣告破产: (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公司可申请宣告破产; (二)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条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七条(一)、(二)款决定解散时,应当在决议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清算组人选。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七条(三)款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一百○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末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四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缴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公司债务; (四)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通告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五条 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并分别采取通知或公告办法。 第一百○六条 公司股东会议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百○七条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第一百○八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全体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告: (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产状况变动表及其附表等; (二)股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三)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认购方案; (四)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种类、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办法、期限,如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公告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的转换条件及方法; (五)公司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 (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等方面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八)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九)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及条款; (十)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应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九条 公司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百一十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更改公司名称; (二)更改、扩大和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三)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四)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份优先权; (五)增设新股份类别; (六)扩大股份的认购范围,改变股票交易方式; (七)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八)增设或取消可转换债券; (九)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它条款的变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的颁布与本章程发生冲突时,本章程依法进行更改。 [page]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实施细则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章程用汉语书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批准机关审核,同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学习小组    签名:李冬\许艳 一九九八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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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 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首先,公司章程是 公司设立 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 监督管理 的主要住所。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其次,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

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 债权人 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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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今日发布并实施新修订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称《章程指引》),此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应按照《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修订;已 上市公司 应在《章程指引》发布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作相应修订。这被外界理解为,监管层正在为股改和两法修订后的IPO做除障工作。

此前使用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因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有诸多不吻合之处,自今日起废止。

在发布《章程指引》的新闻通稿中,证监会结合日常监管指出了实际操作需要注意的问题,并首次指责了市场上存在的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证监会表示:“结合我们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情况,仅就以下三条规定作特别提示: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1997年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新修订的《章程指引》删除了该项规定。也就是说,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新修订的《章程指引》不允许再按照非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只能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避免关联股东的操纵行为。

“二,内部董事人数。在日常监管中,我们发现一些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不是股东,而是公司经营的实际执行者,该现象称为‘内部人控制’。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会让公司更多地追求经营者利益,甚至出现‘内部人’频繁利用关联交易等违规手段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而损害股东利益。加之,由于‘内部人’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执行者,其掏空行为更具时间长、隐蔽性强等特点。在此情况下,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为了使公司治理结构趋于有效制衡,防止因内部董事人数过多,增加‘内部人控制’的风险,我们在保留1997年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8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其修改为‘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1997年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有关‘在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不能防止上市公司董事会为掩盖公司财务问题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出现,使会计师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导致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屈从公司压力,丧失谨慎原则,违反审计准则甚至与上市公司串通造假,未能充分发挥其独立鉴证作用。另外,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追认的聘用程序,存在股东大会否决董事会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导致年报披露出现瑕疵的可能。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新修订的《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证监会在修订“股份”章节时,主要作出以下四项修改:一,增加了“增加资本的方式”。除可采用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外,增加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二,增加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其他公司合并外,新修订的《章程指引》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情形。三,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转让 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由原来“三年”的禁售期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四,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

由于目前公众投资者尚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在法律法规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是个关键问题。股东的诉权集中体现在新修订的《章程指引》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履行股东的上述委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修订的《章程指引》特别强调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新《章程指引》力图净化董事会并限制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风险,在修订“董事会”章节时,作了三处修改:一,修改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增加了“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二,增加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方式,并限制了内部董事的人数比例。三,明确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增加了“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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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加强用章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专用章的管理、保管权限:

第一条 业务专用章由法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 法务经理、风险控制中心主管、非诉中心主管各保管一枚印章。

第三条 各 保管人 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交接给他人。

第四条 用印人所在分行、组别和法务对盖章材料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二、业务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 凡是须以公司名义签订的 补充协议 、收件收据、证明或其他材料,可申请盖章。

第五条 为规避风险,法务有权向用印人询问用印材料的相关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盖章,法务经审核不同意盖章的,须向用印人说明理由。

法务不说明不予盖章理由的,用印人可向法务经理投诉,由法务经理决定是否盖章。

三、用印盖章材料要求:

第六条 盖章的材料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

第七条 用印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务不予盖章。

四、使用印章程序:

第八条 用印人申请使用印章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填写《用印申请单》

用印须填写《用印申请单》,一类盖章材料填一份申请单。

申请单由分行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在 申请书 上签字,申请单必须是原件,若传真件、复印件须电话确认真实性。

用印申请单经法务经理签字同意后。保管人依此进行盖章。若无法务经理签字,且需要立即盖章的,由保管人电话向经理请示,经理同意后予以盖章,事后经理在申请单上补签字。

各分行需保管用印申请单的复印件,以便法务与分行对盖章情况进行核实。

2、保管人进行盖章

印章保管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进行盖章,或作他用。

3、提供盖章材料复印件

用印材料盖完章后,需向法务提供复印件一份,用印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留档保存。

复印件可由法务在公司进行复印。

4、用印人填写《业务章盖章登记表》

用印人必须如实填写《业务章盖章登记表》。

5、保管人核实《用印申请单》、《业务章盖章登记表》、用印材料、一致无风险后将用印材料交给用印人。

第九条 法务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后,以邮件形式将盖章信息向用印人的主管、经理进行通报,并抄送分区、区域经理。

五、用印时间地点:

第十条 业务专用章要妥善保存,用印人须在办公时间内申请用印,如在非 工作时间 、节假日使用,需电话向法务经理申请,由法务经理指定时间地点印章保管人进行盖章

第十一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得将公章带出公司办公区域使用。

六 、印章的保存

第十二条 印章在不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需将印章保存在保险柜、带锁的文件橱中,并保证只有自己能控制该公章,否则有此产生的责任有保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印章在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必须保证印章在保管人的控制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用完印章须立即将印章收好。

第十五条 法务确保有一位保管人在办公时间在公司进行盖章。如遇公司大型聚会,法务经理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行为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处罚规则

第十七条 保管人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的,处罚款 元。

第十八条 保管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盖章,并给分行业务造成影响的,处罚款 元。

第十九条 保管人对空白材料进行盖章的。处罚款 元

第二十条 由于保管人的原因致使用印人自己盖章的。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私自将公章带出办公区域的。

第二十二条 保管人没有妥善保管印章,造成不利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保管人没有按照用印程序进行盖章的,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印章的使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法务部诉讼中心监督印章的使用情况,每月16日,1日对分行使用印章情况进行核对,通报。

第二十六条 罚款由 执行,罚款费用入 。

九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法务内部用印严格按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务部授权诉讼中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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