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的登记注册费要多少钱一、公司的登记注册费要多少钱(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龋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以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龋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龋来华合作开发**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费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中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三、年度检验费标准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用,不再收年度检验费。四、补(换)证、照及领取照副本收费标准企业因正、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五、有关登记费收取的要求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况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企业法人登记费在开支上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包括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表)、年检报告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刷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知等项开支。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七、登记费管理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商定。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一次收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编入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为了平衡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费进行统一管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项收费上缴比例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费比例为20%,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费比例为40%(青海盛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费暂不上缴)。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缴的企业登记费比例,由本盛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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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市场主体并不单一,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体户等多种形式,不同公司注册类型,所花取的费用不同,接下来注册小编做了相关整理。  一、公司注册费用  现在随着工商注册不断优化,公司注册门槛降低了很多,除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其他公司注册不收注册资本的影响,且公司注册费用最大影响就是办公地址的租赁。  二、公司注册要求  1、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需要提供有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以及负责人,以个人或者家庭作为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要有股东2名以上50名以下、准备有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董事信息、投资比例等资料,以注册资本的大小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  需要2个以上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出资,不用验资到位。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就有两种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4、外商投资企业  需要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外,还需要全体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如果股东是国外人则需要提供公证文件、资信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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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后营业执照会保留多久 一般列入拆迁公告的范围内,已经冻结有关证照的办理了。 二、什么是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三、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 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 合同 、公司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 这篇帮文章介绍的是关于“拆迁后营业执照会保留多久”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拆迁后营业执照会保留多久,根据分析,这种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此以外,对于营业执照的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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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注册 [办事依据] 《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企业法》 [所需材料] 由保税区工商局提供的整套注册资料 [办事程序] 1.查名,进行查询申报,当日完成; 2.市局回复打印核准通知书,当日完成; 3.报送由工商局提供的文件表格及目录中要求企业自 行准备的文件,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4.企业持批复到计统局办理预赋代码,取得后交回承办人; 5.保税区工商局核准,1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审核。 [办事时限] 市局审核后当日打印 营业执照 。 [办事地点] 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联合办公服务中心 [受理部门] 天津港保税区工商 行政管理 局登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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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什么时候应该进行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2、什么情况下应该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 法定代表人 、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3)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4)合并、分立、终止; (5)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6)中外合作企业 外国合作者 先行回收投资; (7)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要提交什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 外商投资企业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4、审批手续 (1)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5、备案完成,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2)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3)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4)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以上就是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怎么进行备案等的相关的内容,相信应该也会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帮助解决的话,欢迎咨询,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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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8月04日 10:26 广州日报 南方网讯 前天(7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外资登记管理部门从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表格。这是昨天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的。 据介绍,新式表格具有5大优点: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二是登记事项更加科学、合理,登记内容更加全面、客观;三是有利于外资数据的快速统计;四是全国各级被授权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表格的登记事项和内容进行调整;五是获取表格的方式更加便利。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 外商投资 企业 可直接登陆到中国外资登记网下载相关表格,也可到就近的全国各级外资登记管理部门的注册窗口领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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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 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法 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 联合管理委员会 委员备案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事项备案登记 - 外商投资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的 公司注销登记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登记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登记 - (非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登记申请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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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注册的时间点 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公司越早注册越好,理由是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要用这个主体做很多事,比如微信公众号早点抢注保护,公众号的所有人是不能转让的,不能用个人的形式注册后再考虑转让给公司;招员工,像拉勾这样的平台,没有营业执照是无法申请账号的,此外还有AppStore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等等。如果要做新三板或者IPO,对于公司成立的年限是一项硬性要求,新三板一定要公司成立2年后才能上。因此时间点方面公司要越早注册越好。 二、注意字号的取名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已经对字号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字号的合规性建议考虑到以下几点: (1)如果公司是产品型的,公司的字号和产品名称可以考虑不一样,理由是公司很可能会做多款产品,即使只做一款,也有可能会公司转型做其他产品的问题。 (2)如果要用产品品牌作为公司的名字,建议查一查注册商标和域名还在不在,域名方面最好.com、.com.cn、.net、.cn都还在,如果已经被人囤起来了,要考虑是否能承受那个价。中文域名基本没用,不要被卖域名的忽悠了。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我会在“IP保护”的文章中详细说明。 (3)公司字号是蛮重要的,所以一旦取好,千万不要轻易变更,那样成本很大,如果变更了公司名称,会涉及到注册商标、域名、著作权等各类事项的变更,消耗公司的内部资源。 (4)工商提交字号预审核时,股东一定要和后续注册时一致,要不然要作相关说明,可能要多跑一趟工商局。 (5)字号不等同于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在不同的地方(通常以市为单位)可以不同的人申请注册公司,因此如果以字号为品牌的公司,一定要记得公司成立后要申请注册商标。 三、注意公司类型的选择 公司类型包括行业(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以下分别说明: (1)尽量用互联科技、信息技术、网络科技、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作为行业特点。 (2)组织形式大家基本上选择的是有限公司,但是建议除非万不得已,千万别注册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虽然股东比较简单、省事,但是一旦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条就会增加很多工作量。当然如果公司要全资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很好的组织形式。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清楚的知道公司注册需要注意什么,针对不同的情况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不同的,而上述三方面是注册公司过程中必须要谨慎处理的,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成功注册或者对日后造成影响。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及流程 (一)条件 1、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2、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7.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说明: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需要的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投资者订立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的,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5.投资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注意注册的时间点,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公司越早注册越好,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处理,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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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 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0‰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合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国家核拔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5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 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合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4‰收取。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100元。 , ’ 国家核拔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2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 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100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 企业需要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个体工商户 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标准作如下规定: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 (一)国家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200元。 (二)自治区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50元。 (三)地、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00元。 (四)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20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邀纳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50元。 四、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一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50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 管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集贸市场管理费。 (一)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二)集贸市场管理费·(向出卖方收取)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国营企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一)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改为按定额收取。 (一)办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在城乡集贸市场内有固定营业摊位或营业场所的经营户,营业额(成交额)以其申报数为基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日常支出,往年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其营业额(成交额),原则上一年一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确定的营业额(成交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标准》(附表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定额标准》(附表二)核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定额标准。其缴费金额应在工商部门公示栏上予以公布。 四、减、免范围及对象。 1、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3、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减免的,从其规定 项目 收费标准(元/月·户) 序号 成交额 工业品、大牲畜 成交额 其它商品 1 200元以下 1 200元以下 1-2元/次 2 200-399 2 200-399 3 3 400-599 3 400-599 6 4[page] 600-799 5 600-799 10 5 800-999 6 800-999 13 6 1000-1199 8 1000-1199 16 7 1200-1399 10 1200-1399 19 8 1400-1599 11 1400-1599 22 9 J600-1 799 13 1600-1799 26 10 1800-1999 14 1800-1999 29 11 2000-2199 16 2000-2199 32 12 2200-2399 18 2200-2399 35 13 2400-2599 19 2400-2599 38 14 2600-2799 21 2600-2799 42 15 2800-2999 22 2800-2999 45 16 3000-3199 24 3000-3199 48 17 3200-3399 26 3200-3399 51 18 3400-3599 27 3400-3599 54 19 3600-3799 29 3600-3799 58 20 3800-3999 30 3800-3999 61 21 4000-4199 32 4000-4199 64 22 4200-4399 34 4200-4399 67 23 4400-4599 35 4400-4599 70 24 4600-4799 37 4600-4799 74 25 4800-4999 38 4800-4999 77 26 5000-5499 40 5000-5499 80 27 5500-5999 44 5500-5999 88 28 6000-6499 48 6000-6499 96 29 6500-6999 52 6500-6999 104 30 7000-7499 56 7000-7499 112 31 7500-7999 60 7500-7999 120 32 8000-8499 64 8000-8499 128 33 8500-8999 68 8500-8999 136 34 9000-9499 72 9000-9499 144 35 9500-9999 76 9500-9999 152 36 10000元以上 按不超过成交 额的0.8%计收 10000元以上 按不超过成交额的1.6%计收 项目 营业额 收费标准(元/月·户) 序号 (元/月) 购销 劳务 1 200以下 l 3 2 200-399 2 4 3 400-599 3 5 4 600-799 4 6 5 800-999 6 8 6 1000-1199 12 16 7 1200-1399 14 19 8 1400-1599 17 22 9 1600-1799 19 26 10 1800-1999  22 29 11 2000-2199 24 32 12 2200-2399 26 35 13 2400-2599 29 30 14 2600-2799 31 44 15 2800-2999  34 46 16 3000-3199 36 48 17 3200-3399 38  51 18 3400-3599 41 54 19 3600-3799 43 58 20 3800-3999 46 61 21 4000-4199 48 64 22 4200-4399 50 67 23 4400-4599 53 70 24 4600-4799 55 74 25 4800-4999 58 77 26 5000-5499  60 80 27 5500-5999 61 82 28 6000-6499 63 84 29 6500-6999 65 91 30 7000-7499 70 98 31 7500-7999 75 105 32 8000-8499 80 112 33  8500-8999 85 119 34 9000-9499 90 126 35 9500-9999 95 133 36 10000元以上 按营业额的 1%一0.4%计收 按收入总额的 1.4%一0.8%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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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资企业是否就是外商投资企业?  答:不是,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  问:外资企业是否就是外商独资企业?  答:这种说法不准确,外资企业包括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等形式,仅仅说外资企业就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全面。  问:外国投资者未能按法律规定缴付首期出资的,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依据《外资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后,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问: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能否适用《外资企业法》?  答:依据《外资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  问:国家机制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哪个部门规定?  答:由国务院规定。 问: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如何确定?  答: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批准机关批准确定。  问:什么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答: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本数额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的,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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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钣金加工营业执照怎么写 (一)下经营范围: 制造、加工,电线电缆、电子元件、五金建材、金属机加工、钣金。 (二)销售: 电线电缆、电子元件、五金建材、钣金产品。 (三)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对于,五金加工厂的经营范围,如果不涉及到前置审批项目的,可以有投资人根据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依法自由约定任何不违法的项目。 二、什么是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三、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公司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这篇文章介绍了关于“做钣金加工营业执照怎么写”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做钣金加工营业执照怎么写,从分析可以得知,这种情况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书写。除此以外,对于营业执照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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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设立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外资公司设立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首先,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其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法定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三、外资公司设立的流程 1、查名(名称无重复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 2、报送外国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证书(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20个工作日); 3、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10个工作日); 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 5、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5-20个工作日); 6、办理统计证(约7个工作日); 7、办理财政登记证(约7个工作日); 上述文章小编为您介绍了“外资公司设立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的相关内容,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资公司设立需要办理法定的相关手续,相对比较复杂,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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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注册外资分公司的步骤。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 经营范围 ;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 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 企业注册 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 资产负债表 ;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 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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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增资要多久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的变更,3周左右的时间; 公司实缴出具验资报告,1周左右。 二、增资的方式 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 (一)增加票面价值 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二)增加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三)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情况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四)债转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 公司债券 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三、增资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应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执行。其主要内容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营业执照增资要多久”的介绍,主要介绍了营业执照增资要多久,除此以外,还有增资的方式以及增资的规定。与此同时,对于增资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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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股东通过出资、创建公司的行为。公司设立从股东角度讲,是投资行为;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角度讲,是通过工商行政审批经济组织成立的行为。新修订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进一步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体现了国家鼓励投资的经济政策。 公司设立阶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很多行政手续,准备大量的文件。公司设立阶段严格执行和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公司合法设立;梳理和明确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力义务,保证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运作程序,保证公司运营顺畅。做到这三点,就基本上达到了预防、化解和控制公司设立阶段风险的目的。 下面,对公司设立阶段的风险控制予以分别阐释。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风险法律控制实务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超过50人的,公司设立行为会被法院判定无效,签署的全部审理文件也随之无效;设立公司的所有股东对公司设立无效所产生的债务或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首先要保证设立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 有些改制企业采取职工联合设立有限公司的形式,全体职工都成为公司股东;但由于我国公司法不允许公司股东超过50人,所以在职工多于50人时就采取部分职工做隐名股东的形式,虽然股东名册上没有记载,但是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参与公司利润分红。其实,这样做对隐名股东而言风险很大,因为一旦发生纠纷,隐名股东很难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即使有隐名股东协议,法院也不一定支持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隐名股东在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利润分红等方面都存在不便,建议勿采取隐名股东形式设立公司了。 2、股东身份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合作企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未成年人能不能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设立公司,但是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未能年人一般不能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但是,如果该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设立公司。其他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设立公司,包括不能判断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其次,股东必须具有实际投资能力。 所以,在签订《设立公司协议》是严格审查各股东的身份,确保其身份符合法律要求是控制公司设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3、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 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各个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工商登记信息;2、欲设立的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地址;3、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和经营方式;4、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5、股东权利义务;6、转让出资或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7、组织管理机构;8、公司财务管理制度;9、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10、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个完善的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应包含上述内容。内容不完善容易导致股东出现纠纷,因为当初没有约定,后来形势或利益格局的变化就容易使股东对原来的不完善的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开始有利于自己的补充或者解释,造成不同股东在理解上的歧异。很多股东纠纷产生原因都源于此。另外,除非对原有始的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进行了修改,否则原始的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会作为最具有权威的证据。并且,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一个母版,决定着章程的内容。 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这样的约定是股东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非货币出资方式,应当评估,核实资产。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出资期限进行规定,所以必须在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否则由于股东出资不到位造成公司无法设立的风险很大。 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公司组织机构和公司机构产生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法院受理的股东权纠纷案件中,由于出资合同或者设立公司协议对公司组织机构和组织机构产生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约定不完善造成的纠纷所占比例较大,这个问题也引起法律实务界的关注,但是股东在开始设立公司时并不太关心这个问题,特别是没有涉及良好的方案,甚至有不少自相矛盾之处。所以,倡导理性投资,提供理性投资方案或建议,需要工商界和律师界的共同努力。 利润分配或亏损承担不一定按照出资比例,如果股东出资合同或出资协议规定不按照出资利弊而是作出了另外约定,并且公司章程也有了约定,则可以按照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所以,在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上,股东有了更多的选择权,这样大股东利用优势定位做出有利于自己安排的可能性增加,中小股东会因此而利益受损,但只要是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东注资合同或者设立公司协议所做出的安排就具有法律效力,全体股东包括中小股东都必须遵守。 4、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与股东身份  股东身份是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这一身份意味着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和分配利润的权利,是投资者最重要的复合权利。确定股东身份的证据,有股东签署的股东出资合同书或设立公司协议,还有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因此,出资证明书是确定股东身份的有力证据,也是防范和控制股东与公司纠纷、股东之间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股东名册。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为:(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同时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如果股东事项变化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对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与事实有出入的有权提出变更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特别是2006年新公司法更多条款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将更多内容交给股东自由决定,只要公司章程有不同于法律的规定,以公司章程为准。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更加细致和慎重。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公司章程主要内容与股东出资合同或者设立公司协议相同,但股东出资合同或者设立公司协议是针对全体股东的,效力范围限于股东;公司章程是针对整个公司的,效力范围及于公司全体人员及其行为,并且对外公示。所以,公司章程的内容涵盖股东出资协议或设立公司协议,但又约定更多内容。 公司章程是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正式依据。公司章程内容的不完善或不明确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纠纷产生时没有具体依据从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公司章程不仅在制定的时候做到内容完备、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而且公司章程的修改也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6、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公司董事长。这样公司章程有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相对自由空间。在公司纠纷中,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造成的比重很大,特别是在非正常情况下更变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些公司甚至产生了两套、多套领导班子,造成公司经营无法进行。为了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引起的纠纷,公司章程应该详细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特别是精心设计纠纷解决机制。 7、 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产独立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不仅每天都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还要将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理,出具独立的审计意见。《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和完整过的会计帐簿、资料,保证公司财务和财产独立,保持充分的证据,否则容易引发无限责任的纠纷。 8、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风险主要有:股东想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经过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后,其他股东以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由主张股权转让无效;股东之间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股权的股东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对股权优先购买权有纠纷的,按比例受偿。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做出另外规定。所以,由于公司章程做出另外规定引发纠纷的风险较大。为避免此类纠纷或者纠纷发生后的迅速解决,公司章程应该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股权转让时股权价值的评估确定程序;纠纷产生时的协商解决程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法律实务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要求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必须有发起人。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责任非常重大,法律法规对发起人的要求也比较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由于股份有向公司成立发产生的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作为投资者,如果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应当审查发起人的人数是否符合要求,住所是否符合要求,否则意味着设立不能对设立有限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发起人而是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也要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有关发起人的详细资料,特别是人数和住所,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就不能认购其所发行的股票,以规避投资风险。 2、发起人协议  《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条并没有明确发起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法律规定无非是给发起人更大的自主权,让其自由规定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分配和安排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如果发起人协议订立的不够具体和详细,很容易引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纠纷,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无法设立和发起人蒙受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风险,发起人应当经过充分协议,订立发起人协议,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分配和财务管理制度、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等进行详细约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 新公司调低了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要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同时,《公司法》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资本缴纳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可以在两年内分期分批缴纳注册资本,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降低,有利于规避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一次交足所认购的股本,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高,不利于规避风险。 综合比较,采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发起人的责任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要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因为募集设立方式涉及面广,严格发起人的责任才能更好保护社会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负责指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章程须经股东大会通过。 《公司法》第8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 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避免公司纠纷,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逐条讨论章程条款,做到完整一致。如果投资者不是发起人,则应该认真研究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公开的公司章程,分析是否有对形式和保护自己权利不利的规定。作为中小投资者,即便发现公司章程的不利之处,也很难通过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公司章程,还是慎重考虑为上策。 5、股东创立大会的召开《公司法》第90条规定:股东创立大会,必须在所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所以,对作为发起人的投资者而言,负有在招股说明书所规定的截止期限募足股款的义务,负有在股款募足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退还认股人所认购的股款和同期银行利息的义务。对作为认股人的投资者而言,享有要求发起人退还所认购股款和同期银行利息的权利。特别是对作为认股人的投资者来说,如果发起人没有在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募足股款或在股款募足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则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本将会大大增加,可能失去市场机会,投资风险加大,应及时行使要求退还股款和加算同期银行利息的权利。如果直接要求发起人退还股款加算同期银行利息不成,则可以向当地证监会投诉,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实现。 所以,从这条看,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承担的义务很多,责任很重,应该在发起人协议、募股说明书、银行代收股款协议等环节认真涉及方案,防止出现工作脱节。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风险法律控制实务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风险法律控制实务 1.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行为,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使其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外商投资的不同行业分别实行鼓励、允许、限制或禁止政策。2004年11月30日,我国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因此,来华投资外商或与外商合作的国内投资者,应该分析所投资的产业是否符合我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范围。因为,投资产业不同,意味着能够顺利通过政府审批、经历不同的行政审批程序。根据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对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同分类、投资额不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行政审批权限、程序、报送文件不同。 审查投资产业是否符合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附件是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或分析中应该做的第一件事情,从法律和政策角度来论证投资行为是否可行、审批难度如何;这一关行不通,或者调整投资产业,或者终止投资行为,以免因为投资不成带来的财力浪费和人力浪费。 还应该注意,我国根据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会不断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各地方性实施规定,所以,在进行投资项目的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或论证时,应结合国家颁布实施的最新文本、地方实施规定予以分析或论证。 1.2、合营协议、合同及章程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必须制定合同协议、合同和章程,这些文件是投资者向外经贸部门报批必备的。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在制定合资合同时要特别详细约定出资数额、方式、期限,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目前,在合资纠纷中,这两个方面出现纠纷的比率较重。如果外商提供设备作为出资方式,进口设备可以凭借外经贸委审批的合资合同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但同时进口设备也进入海关监管范围;有些合资企业搞假合资,名为以设备作出资,其实是设备买卖,这样产生了合资经营企业纠纷。为避免合资合同纠纷,合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约定合同内容。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合资企业章程的主要内容为: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八)解散和清算;(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合营各方在制定合资公司章程时,关注上述第(四)、(八)、(九)内容的规定。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内容有些重复之处,但是两者的修改程序和效力范围不同,并且在报批过程中都要提交,因此投资者都必须置备详细的合资合同书和合资企业章程。 1.3、报批程序 投资额不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报批的受理机关不同。关于受理机关层级,在1.1中已作阐述。 在合营企业合同中,由于外方不了解中国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往往在合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中约定,由合资中方承担公司设立文件的行政报批工作,并且将在限定时间内中方没有完成相应行政报批程序视为中方违约,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合资中方出于迫切需要引进资金的目的,也对这样的规定不提出意义。其实,恰恰这样的约定很容易产生合资企业设立的失败。因为,合资企业的行政报批不是简单的行政流程,在很多环节都需要合资中外方的密切配合。如果外方不够配合,报批程序就可能无法进行。所以,如果约定由合资中方来承担报批责任,同时也应该规定合资外方在提交材料方面的责任和其他的配合义务。 1.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外方的出资形式为现金、实物或工业产权,出现外,实物和工业产权都有出资评估的问题。为了维护合资各方的利益,对于现金以外的出资方式的评估价值都应在合资协议或合同中详细约定,并且约定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或认可价值时补足出资的时间、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约束双方,使合资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 经常出现作为合资外方出资方式的机器设备或技术无法满足合资企业生产需要的情况,致使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无法进行。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合资双方应该对项目进行严格论证,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分析外方提供的机器设备和技术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合资合同应对外方提供机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新旧程度、数量、安装、人员培训、出口进口程序等作出规定,不能怕繁琐,力求详尽。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风险法律控制实务  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风险法律控制实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阶段的风险控制。除上述风险及控制措施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阶段还有特殊的风险。 2.1、合作企业形式的选择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法人形式,也可以选择非法人经济实体形式。这应该根据所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投资者对企业灵活性的要求来选择。一般而言,设立非法人形式的合作经营企业,体制较为灵活,但由于生产经营组织和决策程序具有比较大的随意性,所以出现纠纷的几率比较大,解决纠纷成本高。除非中外双方彼此熟悉,合作又比较灵活,自主性都非常强,否则建议采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形式。 2.2、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  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现行收回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现行收回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page] 所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如果约定外国投资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则合作企业合同中必须同时约定合作企业合同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的,缺一不可。另外,还要根据合作期限长短、固定资产折旧情况、合作外方投资额等因素,来确定合作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具体办法。一方面,先行收回投资额度减幅不能影响到合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本,使合作企业经营产生困难;另一方面,先行收回投资额度应保证合作外方一定的积极性。即具体收回投资的办法要保证合作中外双方的互利共赢。 同时,约定合作外方提前收回投资的,还必须明确是在税前还是在税后收回,约定税前收回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没有提交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擅自税前先行收回投资的,是一种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财政税务机关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先行收回投资,并不免除合作外方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所应该承担的清偿责任。由于合作企业的责任承担包括债务承担可以由合作中外方自由作出约定,因此双方约定时应坚持平等与公平原则;违背平等与公平原则的合作合同和章程,国家外经贸主管机关会不予批准。 3、外资企业设立风险法律控制实务  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都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所以,如果外国投资者为一人或者一个组织,则没有合资协议或合同;如果外国投资者为两人或两个组织以上,外国投资者应签订书面的投资合同,并将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责任形式。但是,如果采用其他责任形式,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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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提交,原件,分公司,审批,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 (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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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首次出资的规定由商务部、国资委、外管局等国家6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8日正式开始实施。与此前的暂行规定相比,《规定》对外资企业的最低投资比例、外商投资中国企业最高限额、限制外资并购的相关内容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首次明确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做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相关申报与审批程序。 新京报报道称,此前,外商投资在合资公司中比例低于25%的企业是否享受外资企业待遇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而此次新颁布的《规定》则首次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 《规定》称,外资企业在并购境内企业后,持有股份比例高于25%的则可以享受外资企业待遇,持股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企业将不享受外资企业相关待遇。 针对此前许多境内企业在海外英属维尔京等地注册空壳外资公司,然后以外资名义回购境内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相关待遇的违规情况,《规定》指出,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针对目前外资并购数额不断增高的现状,《规定》对外资并购中,外资的投资总额上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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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补办要几天才能拿到 营业执照补办时间各地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工商局。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补办: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才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二、什么是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三、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 合同 、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登记表; 4、名称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7、合同及其附件; 8、授权委托书 ; 9、章程; 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这篇文章介绍了关于“营业执照补办要几天才能拿到”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营业执照补办要几天才能拿到,从分析可以得知,这种情况一般需要咨询当地的工商局。除此以外,对于营业执照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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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由董事会决议:一是增加资本多少?每个股东增加多少?增加资本的投资方式是什么?将增资决议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后,新增注册资本从境外汇入(与新设立办理方法一样),然后再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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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风险防范?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比国内企业验资要求高,风险大。防范和化解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风险的途径。 随着中国改革和开放的力度加大,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领域不断扩大,验资业务日趋复杂。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外商来我国投资日益增加,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比国内企业验资要求高,风险大。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工作,提高验资业务质量,防范和化解验资风险。 一、严格审验程序 验资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存在不恰当意见而可能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注册会计师应对验资风险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为了规避和化解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风险,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除实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棗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棗验资(试行)》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根据情况,严格执行以下审验程序: (一)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函证。投资款直接汇入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设的银行账户的,检查是否获得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获取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此外,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做以下工作:根据验资实务公告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资产评估 、价值鉴定或与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进行审验。为有效防范验资风险,应实施以下程序:1、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实物资产出资审验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问题时。对于实物资产真实性及产权归属的审验,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到现场对实物资产进行监盘,确认实物资产的存在。注册会计师应独立地获取证据,证明拟出资的实物资产的产权是否属于出资人,不得单纯依据评估报告得出审验结论。对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资产出资,除在验资报告意见段后增设说明段外,还应在规定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期限内,要求被审验单位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并向有关部门函证被审验单位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备案情况。 (三)遇以下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局核准的一致:1、外方投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2.外商投资企业以 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 、末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3.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 (四)外方以上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 验资业务实施阶段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必须谨慎防范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提供虚假验资证明,伪造银行进账单和银行出具虚假询证函的各种陷阶,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必须亲自到银行进行函证,必要时进行第二次函证,或要求银行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验资执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要严把验资取证关,要及时仔细审核审验证据,反复验证;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充分关注被审验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以便提高验资业务质量,规避验资风险。另外,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专业判断能力的有限性,判断时难免会出现错误或其它误差,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要把好三级复核关。 三、提高助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执业素质 验资业务离不开业务助理人员的参加,更需要其他专业人员,如资产评估师、律师的帮助。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因此,在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中,就要求CPA对助理人员业务胜任能力作出评价,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给以指导、监督、检查,提高助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执业素质,降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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